律师妙招输掉官司 夺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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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夺回房产夺回房产3 月 11 日,狄力握着宣判书,感激得说不上话来:公证给妻子的那一半房产竟然“夺”了 回来。狄力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处价值 40 万元的房产,婚前,女方要求他将房屋的一半赠给自己, 并到公证处公证,否则不结婚。狄力答应了,但谁料想,婚后一个月,女方便提出要狄力赔偿 10 万元,并离婚的要求。否则将到法院起诉平分房产。懊恼的狄力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但因为

2、已 经公证了,没抱什么信心。”没想到律师满怀信心地接受了。这起看似狄力只输不赢的官司,却有反败为胜的机会。“让 男方父母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男方,与女方撤消赠与合同。理由是房子是男方父母所购买,男方的 赠与未经父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男方父母的撤销权应该得到保护。”律师通过取证证明该房确为男方父母所购买,并证明男方父母是债权人,而最终的宣判结果 是男方父母胜诉:“下一步,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起诉离婚,都不会再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此时, 输了官司的狄力满怀感激,“我可以放心大胆地起诉离婚了。”刷卡银行自动门泄露密码存款被盗 银行担责八成因银行自动门刷卡器被套装非法设备,导致陈某 14500 元的存款被

3、盗走。而该银行拒绝承担相 关责任,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此案经过天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80%的 民事责任必须由该银行承担,银行赔付陈某 11600 元及利息。银行自动门刷卡器被套装非法设备陈某称,2007 年 1 月 11 日晚,自己到某商业银行的自助银行取款。按提示进门刷卡时,刷卡器 有声音提示“必须输入密码”,但当自己输入密码后自助银行的门仍没有打开,之后便离去。但是 过了 4 天,陈某发现自己的该账户于 11 日、12 日被分六笔次通过各银行的 ATM 机取走了 14500 元。 次日,陈某便报了警。后经法院查实,陈某存款被盗,是因为该银行自动门刷卡器被套装了非法设

4、备。银行方面也称, 2007 年 1 月 11 日晚 20 时左右,发现在其经营场所附设的自助银行的自动门刷卡器处被安装了非 法设备,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拆除了该设备。银行应承担 80%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上的 14500 元,是根据陈某的银行卡及密码指定进行的正常交易,陈某作为银行的理财金卡用户,在 客户申请书及理财金账户的章程中均已说明,使用密码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自

5、助银行自动门刷卡器的位置安装有监控录像设备,于是陈某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录像,但是未 能举证。法院认定,根据银行现有的监控录像证据,无法否定陈某诉称的事实。银行提供自助交易工具,则其对自助银行相应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该商业银行的自助 银行设施被加装非法设备,说明其没有尽到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造成陈某存款被冒领。法院 认为该商业银行应承担 80%的民事责任。同时,因密码在自助银行自动门刷卡器上泄露,陈某也未 能履行妥善保管密码和谨慎使用的注意义务,故承担 20%的民事责任。据悉,判后该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聘请村民参与电力设施守护 村委会不

6、给报酬被诉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20 日期间,村委会聘请专人为村内的输电线路进行守护,然 而却未给付报酬。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奥运期间村民护线员诉村委会劳务纠 纷案。原告姜海波、周兴耀诉称:200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0 日,被告村委会雇佣我作为西沿头村 护线第一责任人看护塔基,做到了查一基保一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西 沿头村委会却一直未给付我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 2500 元(按每天 50 元计 算)。被告西沿头村委会辩称:原告是与我村委会签订了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责任书,在奥运期 间参加了

7、护线工作,但只是从 08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8 日干了 8 天,之后我们又找了其他村民负责 护线,原告就没有再参与过护线工作。这期间的工资是每日 20 元,共计 160 元,已经发给了原告。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责任书,约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20 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村范围内的输电线路进行守护。但并未明确对护线人员的报 酬。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护线义务。2008 年 8 月 8 日,被告按每天 20 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 了 160 元的报酬。但至今未支付 8 月 9 日至 9 月 20 日

8、期间的劳动报酬。原、被告所签协议系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 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在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0 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护 线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报酬。但应当指出,按照已经领取的报酬标准,本院 确定日报酬为 20 元/天。原告所主张的按每天 50 元的标准索要报酬并无依据。被告所持原被告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

9、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报酬各八百六十元整卫生院使用催产素不当致产妇死亡被判赔 19 万3 月 16 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 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 计 193309.02 元。2007 年 8 月 26 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在 产下一男婴约 15 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 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 9 时 15 分张扬被转入怀

10、 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张扬于 10 时 20 分死亡。张扬的父母、丈夫和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以怀远县某卫生院为被告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后, 被告向法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死者张扬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 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卫生院在张扬的医疗过 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 权要求赔偿义务

11、人赔偿损失。被告卫生院在对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 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京首例房客煤气中毒身亡案 房东无责同居者赔 43 万 2009-3-18 14:19:00女孩文某在租住房中煤气中毒死亡后,家属起诉向房东及承租房屋的文某男友索赔 75 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一审文某男友被判赔偿 43 万余元,房东尽到管理责任无需担责。据了 解,判决承租房屋的同居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市尚属首例。2008 年 1 月是寒假期间,武汉大学在读女生文某来到北京看望男友莫某。由于不便在家中居 住,莫某决定在外租房。在

12、与房东王某签订租房协议后,莫某让女友文某住进了他租来的平房。 为了在房中做饭和取暖,两人还专门购置了炉具。房东王某发现后,劝说两人不要在房间里生炉 子,因为房屋面积狭小,这样做很容易煤气中毒,但两人没有听劝。不幸的事不久后发生了。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 日,独自在平房内休息的文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文某的父母闻讯赶到北京,为女儿办 理完丧事后,他们将莫某和房东王某告上了法庭,索赔 7

13、5 万余元。开庭时,莫某没有出庭。房东王某说,他的房屋是出租给莫某的,租赁协议也是和莫某签订, 房屋出租的事,他也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并且出事前,他已经劝说过莫某不要在屋内生炉子, 因而文某的死,他没有责任。法官认为,莫某既然租了房,就对房屋负有管理的责任,而且对居住在房屋里的人也有保护 责任。因而,文某在莫某承租的房屋内出事,莫某难逃责任。此外法官还指出,由于莫某和文某 都是成年人,他们应该知道在所住的平房内使用炉具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且没有听从房东王某的 劝说,因而包括死者文某在内,两人都有责任。最后法庭认定了 3 方责任大小比例,莫某应承担 70%的责任,文某承担 30%的责任,而房东王

14、某已尽到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对文某的死不承担责任。据原告代理律师陈晓琼讲,一审判决后,莫某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莫 某至今也没有支付赔偿款,文某的父母已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探析随着房地产业的横向与纵向发展,强化对物业管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之重,对物 业管理的立法,己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课题。而物业管理各项课题里,始 终离不开物业管理参与人间的权利义务,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权利义 务,以及政府所扮演之角色,本文基于业主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层面厘清这三者之间的 关系。一、物业管理的内涵物业公司在处理与

15、大多数业主以及少数业主的关系时经常会遇到是管理还是放纵的考量。由于物业公司负责的对象是作为共同体的业主大会的公共意志,因此在日常 的管理中,应当有权在一定限度内限制少数业主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动用一定的强制力, 比如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对不遵守相应规则的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提起诉讼。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矛盾统一:现代物业管理展现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二重性, 使得有的人希望将“物业管理”改为“人居服务”,然而,有权的对世性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 的独立性是相应的,“所有权之标的物须为独立之一体”,但是随着大规模合住住宅的出现,这 种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纵横交错的分割所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毗连状态,专有共有部分犬 牙交错,使得居住业主必须调整或改变“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观念或生活 习惯,必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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