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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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条 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条 最惠国待遇第条 透明度第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第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条 经济一体化第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条 国内法规第条 承认第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条 商业惯例第条 紧急保障措施第条 支付和转移第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第条 政府采购第条 一般例外第条之二 安全例外第条 补贴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第条 市场准入第条 国民待遇第条 附加承诺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第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第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第条 减让表的修改

2、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第条 磋商第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第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第条 技术合作第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2第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第条 定义第条 附件附件: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各成员,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

3、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范围和定义第条 范围和定义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

4、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就本协定而言:()“成员的措施”指:()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5、一般义务和纪律3第条 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一成员可维持与第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第条 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如第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

6、开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此类咨询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协定中称“协定”)生效之日起年内设立。对于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同意在设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给予它们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存机关。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

7、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第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不同成员应按照本协定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规定,通过谈判达成有关以下内容的具体承诺,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以及()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限度内的其他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年内设立联络点,以便利发展中国

8、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各自市场有关的、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内容;()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以及()服务技术的可获性。在实施第款和第款时,应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别优先。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于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予特殊考虑。第条 经济一体化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4()涵盖众多服务部门(注),并且注:此条件应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

9、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实行或取消第条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但第条、第条、第条以及第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在评估第款()项下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可考虑该协定与有关国家之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关系。()如发展中国家为第款所指类型协定的参加方,则应依照有关国家总体和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款所列条件方面,特别是其中()项所列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尽管有第款的规定,但是在第款所指类型的协定只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对此类协定参加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仍可

10、给予更优惠的待遇。第款所指的任何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如因第款下的任何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条第款、第款和第款中所列程序。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属根据第款所指协定参加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则有权享受该协定项下给予的待遇,只要该服务提供者在该协定的参加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属第款所指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

11、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属第款所指的在一时限基础上实施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定期就协定的实施情况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报告。()依据()项和()项所指的工作组的报告,理事会可向参加方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属第款所指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不可对任何其他成员从此类协定中可能获得的贸易利益寻求补偿。第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在参加方之间实现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注)

12、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注:一般情况下,此类一体化为其参加方的公民提供自由进入各参加方就业市场的权利,并包括有关工资条件及其他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件的措施。()对协定参加方的公民免除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条 国内法规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13、5()()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一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被视为完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请求下,该成员的主管机关应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上述要求:()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

14、负担;()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在一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在按照第款为这些部门制定的纪律生效之前,该成员不得以以下方式实施使此类具体承诺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不符合第款()项、()项或()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且()在该成员就这些部门作出具体承诺时,不可能合理预期的。()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第款()项下的义务时,应考虑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注)的国际标准。注:“有关国际组织”指成员资格对至少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国际机构。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一成员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任何其他成员专业人员的能力。第条 承认为

15、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在遵守第款要求的前提下,一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此类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的承认,可依据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属第款所指类型的协定或安排参加方的成员,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是现有的还是在将来订立,均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成员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成员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一成员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每一成员应:()在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其现有的承认措施,并说明此类措施是否以第款所述类型的协定或安排为依据;()在就第款所指类型的协定或安排进行谈判之前,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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