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劳动权利保护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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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一些偏激的债权人甚至认为现行民事法律不保护债权人,是保护债务人的。也有债权人抱怨说, 现行民事法律是站在债务人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制定的,因此是“义务法”而不 是“权利法”。这些认识虽有偏颇,但也确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利做出了过 多却不尽合理的限制的同时,对债务人却没有做出充分有效的约束,这是导致债权人抱怨的根源 所在。举例如,公民遭受人身

2、伤害的时候,按照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公民除有权提 出物质损害赔偿外,还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虽规定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但却未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使得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超乎寻常的大。最著名的案 例是上海一女大学生状告上海某化装品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女大学生一审获精神赔偿 25 万元, 二审改判一万元。同是一案,为何两审法院的判决会有天壤之别?判多判少全人选凭法官一句话, 人们对司法公正提出强烈质疑。现行民事法律的此类问题不胜枚举。现行民事法律的这种状态与 刑法修改前后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颇为相似,老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以与犯罪分子 正在实施的加害程度相当为限度

3、,这种规定明显不尽合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是有备而来,而受 害人是在突起不意的情况下奋起自卫的。怎能要求无备的与有备的要相当呢?正因如此,债权人对 现行民事法律抱怨颇多就不足为怪了。但若要问及现行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如何,恐怕会得出与债权人完全相反的结 论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给予了无微不至的法律关怀!保护与不保护是相对而言的,我 们说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说就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了,只是 说二者相比,对前者的保护比对后者更充分而已。对于这一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三金” 的规定就是很好的说明。所谓“三金”,是指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概念最 早出现在劳动法第 91 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时工资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依劳动法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补 偿的,除补发工资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这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及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制裁。1994 年 12 月 3 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针对劳动法第 91 条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加强了 劳动法的可操作性。对予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或拒不支付延时工资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 放工资的,按应发工资、低于应发工资部分的工资的 25

5、%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它情况下的经济补 偿金,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该办法第 10 条还明确提出了“额外经济补偿 金”的概念,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上述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 济补偿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赔偿金”,1994 年 12 月劳 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第 6 条,对劳动法第 91 条提出的 “赔偿金”概念给予具体化。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时工资 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6、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 至 5 倍支 付劳动者赔偿金。了解了现行劳动法规关于“三金”的上述规定之后,我们的头脑中应该有这样的概念:在制 裁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时,“三金”是可以同时并用的。并且每发生一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应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如果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换 言之,针对一项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同时提出“一金”或“三金”的权利请求;而且所针对的违 法行为不受数量限制。例如,用人

7、单位克扣工资的,要向劳动者支付“一金”或“三金”;拖欠工 资的,要向劳动者支付“一金”或“三金”;拒不支付延时工资的,要向劳动者支付“一金”或 “三金”;劳动关系解除后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向劳动者支付“一金”或“三金”。也就是说, 如果用人单位同时出现上述四项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向其提出 4 个“一金”或“三金”的权 利主张。至于是“一金”还是“三金”,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及时与否。如果 用人单位针对其劳动违法行为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就不存在额外经济补偿金 了,只需支付“一金”即赔偿金即可;如果用人单位针对其劳动违法行为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金,则用人单

8、位针对该项劳动违法行为,需向劳动者支付“三金”即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 补偿金、赔偿金。作为职业律师,我们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 的每一项劳动违法行为都分别提起了“一金”或“三金”的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令人遗憾的是, 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诉讼,几乎没有一个案例支持同时提起的“三金”请求。同时,也几乎 很少有案例针对用人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同时支持劳动者“一金”或“三金”的权利请求。什 么原因呢?笔者认为,可能有理解上的原因。可能有些仲裁者或司法者未能全部掌握现行劳动法律 法规关于“三金”的规定,即劳动者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下,针对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劳动

9、 违法行为,都有权同时提起“三金”请求,或对此存在模糊理解或持有不同的意见。但笔者认为, 在更大程度上是仲裁者及司法者的思想认识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一种颇 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判(裁)决经济补偿金就不错了,还要什么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你在企 业工作还不一定拿到这么多钱呢,因为人家企业违规解聘了你,你反而拿到了动辑几万甚至十几 万、几十万的赔偿金,这可能吗?公平吗?大有认为劳动者敲竹杠同时又为用人单位叫屈打抱不平 之意。一味地抱怨是不解决任何问题的,我们对这种代表性的观点有必要作一番剖析。例如,一 个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几千或几万元的工资,抛开追究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其它

10、劳动违法行 为不谈,仅就此一项劳动违法行为而言,以“三金”计算,劳动者就完全可以得到上万元以至几 万元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还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话,劳动者就一桩劳动争议案件,的确就可以 提出几万以至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很显然,赔偿金额的多少不是对与错该支持与否的标准, 关键在于这种赔偿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无论劳动者请求的金额有 多高,都应依法予以支持,而不应相当然的因为索赔金额太高而随意判(裁)决降低。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得不过去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行民事 法律因对债权人保护的不够充分,留下了太多的遗憾;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给 予了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有理由认为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不能不说也是一 种遗憾!走出劳动权利保护的误区,完整、准确地理解、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当其时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这些难,堪与刘晓庆、赵忠祥、亮晶晶这样的明星媲美、媲名。如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等。打官司难古已有之,旧社会打官司就很难,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真实写照。 这个难一难难了几千年,到了 21 世纪

12、仍不见有易。套用文革期间的一句流行官话可以说,形势很 难,而且越来越难!李白说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如果李白在世,我相信他会改了这句名诗,打官司 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当然,旧社会打官司难,那是封建社会的难;新社会打官司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难,两者有 质的不同!相对于打官司难而言,从时间上说,执行难可谓新兵,然而,此难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从 难度上说,此难与打官司难相比,则是大巫见小巫。为了解决这个难,中共中央曾专门发过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搞过年复一年的执行大会战,惊动了中央,惊动了最高院,惊动了地方,那又怎么 样!此难照样我行我素,根本不把这些放在眼里,该难照样难。可见真难,也真牛!

13、然而,法律界老难未除,又添了新难,那就是再审难。从打官司难到执行难,再到再审难, 这些难囊括了当事人到法院讨说法的全过程。因此,可以说,除非你不去法院讨说法,只要你到 法院讨说法,就是一个字:难!法律界的难,事业兴旺发达子孙人才辈出,好不令人羡慕!殊不知, 我们把自己的事业发展反了?!正如范伟说他老婆帮人反谢人谢反了一样,我们应把法律事业发展 的“很易”才对呀?!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官司,裁判文书两审终审便生效了。但如果输官 司的当事人不服,还有一道法律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权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界 的新难就因此诞生了!你到法院来再审,我不给你立案,看你怎么办?笔者

14、曾走访过多家代理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及事务所称,自其执业以来,公 对公地把再审申请书送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送了几年,送了无数案件,竟无一立案。唯有几桩 为数不多的立案,那是因为看在关系和礼的份儿上,或是检察机关抗了诉。于是乎,这些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决定,在没有找好关系备礼之前,他们不准备再送了!因为长期无数碰壁之后,终于让 他们明白,瞎猫碰不到死耗子,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原来再审更是功夫在诗外!抱着立案庭法 官会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为其再审立案的侥幸心理,竟然是如此的荒唐和不合时宜!都什么 年代了,哪还有依法办案的?!这些高论的确让律师们好生奇怪,法官不依法办案,依什么呢?!是律师,案件又进入了再审阶段,早已领略了打官司难!以权压法、以钱贿法、以情扰法,把 “好端端”的一场官司扭曲的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应该说早有了思想准备。 官司的扭曲既然在一、二审存在,在再审阶段也应存在,再审阶段的律师和当事人心里都很明白, 因为他们不再是第一次上轿的大姑娘了!但是在再审阶段,甚至在再审的立案阶段,不找关系不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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