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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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提高法官应对新形势的职业能力提高法官应对新形势的职业能力今年,是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深入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总体来说,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也趋向良好态势,但人民内部矛盾也逐渐凸显、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对敌斗争的复杂局面并未改变。人民法院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今年我们面临的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下,各类纠纷案件的大幅上升;各种社会矛盾的叠加、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媒体舆论监督的民主化,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质疑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人

2、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官提出了新挑战,面对严峻的形势和挑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高法官应对新形势下的职业能力,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法官的科学发展能力:、 提高政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大局观之所以强调大局,是因为当前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当今社会正处于历史发展的关键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面临着2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随着改革开放想纵深推进,征地拆迁和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矛盾不断增加,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出现。城乡

3、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重信重访、老疑难案常常纠缠不清,一些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激烈化,甚至呈对抗性的状况,如果处理不好,如果机械执法,有可能法律问题就转化为一个难以意料的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据此,学会将法院工作放到全局的角度去考虑和谋划是非常必须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主题,发展是“硬道理”,法院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法院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来思考和谋划工作,要始终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曾说过“如果案件办了,工作垮了,外商跑了,我们就要思考我们的工作是否

4、阻碍了发展,破坏了发展,影响了大局”,这个提法,换个时期或许不为我们法官所认同,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金融危机的席卷下,大多农民工无工可打而纷纷返乡,大批人员因经济不景气而被裁员下岗以及大批高校生就业困难,这些影响到个人生存的问题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为此,法律本身不是单一存在的,法律框架是构建在社会发展行进过程中的,我们法官不能无视科学发展观与法院工作无关而将其“束之高阁”,因为无论何3种职业若无视社会发展态势和规律而单独行进,它不是进步而是退步,这在历史上是有教训,而西方法制模式无法套用在当前中国国情的情形下,以西方模式来评判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既不能解决眼前问题,更不能在短期内

5、解决得了社会深层次一触即发的矛盾,所以,对于我们每一名法官,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才能有效的发挥审判职能,进而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二、提高服务意识,切实实现司法的人民性法治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参与的伟大事业,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法治的广度、深度和进度。所以,讲大局观,我们必须跳出政法机关来看问题,要看我们的工作是否为人民所接受和满意。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就是要考虑民众的法制感情和认可程度,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断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我们

6、要从法官自己说了算的模式转向要给当事人以“看得见”、 “听得懂”的方式,要学会对民众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对民心给予应有的考量。田成有博士在其论法院的大局观的文章中这样说:“法院的判决要站得住,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观,我们的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看当下的案结,更重要的4是看明天的事和将来民心的归顺,要看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否有机统一和协调”。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民众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趋向司法被动性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往往导致其不能在诉讼中真实表述自己的真实意思,也无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之对实质正义的过分关注和对“包青天”式治理模

7、式的期待,举证能力弱,在多数当事人特别是普通农民,尚且都无法准确表述自己的意志时,法官用法言法语、采用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法律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简单的一纸判决,只管法律而不管实际后果的司法裁判只会导致要么诉讼遥遥无期、案结事难了,当事人不堪诉累;要么使诉讼草草结案,案结事不了。所以,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必须正视不同当事人法律理解上的差异,在处理法律与社会关系时,不能以司法中立为借口,旁观于社会之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弃自己匡扶正义的职责与担当。法官不能仅作为消极的程序“看门人”,还应该成为程序的“掌门人”。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和

8、实际。因而,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强调法官应有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态度。不能只想到中立而不去服务,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或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明确时,在充分5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前提下,法官应该主动采用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必要的释明。一方面,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理解差异,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理顺清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观点,形成有效的对抗和辩论。另一方面,在当事人释明后仍未能积极、合理地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通过限制和修正当事人的不适当诉讼,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能眼睁睁的看到合

9、法的权利受到侵犯还熟视无睹,还无动于衷。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不能因单纯强调严格履行职责而淡漠或忽视司法职能对服务大局的作用。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紧密联系法院实际,提高转变司法理念的应对能力以上所阐述的大局观和司法的人民性,可能会让我们质疑这么些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否在倒退?是的,这个问题也曾经长期的困扰着

10、我,经过仔细思考,追朔缘由,一方面,中国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国人6对司法没有感情,往往存在恐惧,害怕心理,把法院看成是衙门。而到新中国时期,法制建设道路仅有 60 年,在法制的探索和摸索中,大多法官的成长在受西方司法体制的司法概念的影响与中国国情的碰撞中蹒跚前进,这其中,法院以及法官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乃至于是痛苦的,大多法官会自问,真正的正义和公平到底是什么?我们所追求的法制社会是什么?为此,我们应紧密联系法院实际,提高转变司法理念的应对能力,第一,理性认识。西方“法治”毕竟产生于特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环境,而我们,还得要把目光重新胶着在本土,特色的思维上,全盘“西化

11、”是行不通的,只有立足与文化的主体性上,才有出路;第二,用放低“姿态”的态度正视现实。少一些津津乐道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一味的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但这样的权威是有危机的,它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远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宗旨,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于此同时,当我们因忽视现实对“期望值”中的权威谋求落空后,所产生的失落感及对法官职业尊崇感的伤害无疑是把双刃剑,所以,用正视现实的态度放低“姿态”,才能得民心,树权威;第三,树立信心。在新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仅有 60 年的今天,我们作

12、为推动这个车轮行进中貌似“微不足道”的人,在其中确有着“汇流成海”的力量,7而其中因改革所产生的阵痛,给我们部分法官所带来的对法官职业蕴涵意义的困惑和痛苦,其实,只要我们回顾历史的发展,60 年前与 60 后的比较,言论的自由度、民众的知情权都在说明社会一天天的进步,在这个历史的车轮中,正视现实,务实的解决问题,在司法行进的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切实实践司法的人民性,是对这种阵痛最行之有效的良药。除了广大干警需具备树立信心的信念,同时,作为法院还应积极的为干警提供树立信心的环境和氛围,第一,营造良好的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环境;第二,慎重的问责制,科学的采取奖惩制;第三,加强引导,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谋事不谋人。最终通过一些有力的鼓励措施对当前新形势下对法官要求的递增,适应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为法官减压启动消化动能,科学合理的组合能动资源,调动法院队伍工作的积极, ,最大化的发挥干警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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