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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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 大细节问题大细节问题来源: 法制日报 明年 1 月 1 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 权力如何行使?法官如何确保廉洁?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 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 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 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 济建设,中国的政治、

2、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 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 年到 1966 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 年 7 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 年 2 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 年到 1997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

4、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 明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 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 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 12 月 7 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

5、死刑第二审案 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 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 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法律:今年 9 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 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 审理程序。今年 10 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 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 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人力:最高法院增配

6、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 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 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 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 赴任。 编者按编者按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 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 年 1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

7、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 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 26 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 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 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 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 出了清晰的解答。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回答:刑庭由 3 3 个增到个

8、增到 5 5 个,人员有个,人员有“内援内援”有有“外援外援” “2005 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 3 个刑 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 3 批优秀的 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 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 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 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 3 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

9、对人员的选拔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 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 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 5 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 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 死刑

10、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 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 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 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 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 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 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

11、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回答:3 3 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复核死刑案件,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到底要审查哪些范围,法官是 否应当提讯被告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 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 理。”发言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时由 3 名法官组成 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他解释道,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

12、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 宗,对一、二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 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 题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核准死刑,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 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 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发言人说。 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二

13、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 之外,针对于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 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 “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发言人指出, 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 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他特别强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 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 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

14、 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发言人补充说。 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回答:只作出“核准核准”和和“不核准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两种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复核案件只作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两种处理 结果。” 发言人分析道,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考虑,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只是法 院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特别审核程序。这一特性决定,只能采用核准或不核 准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复核时予以改判,那复核程序就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 程序”,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作出不核准的裁 定,发回重新审理,对各高级人

15、民法院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发言人说, 今后凡类似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风险,对被告人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谨慎,这对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有益处。 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 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为死刑案件核准规定了审理 时间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 限期的拖延。”新

16、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 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针对专家们争论的“死刑复核到底属于什么程序”,这位发言人指出,死 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 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 而是主要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 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问: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问: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 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 ”发言人说,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任何差错,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 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 长、主管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合议庭首先要把好基础关。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 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审判长认为案件审查报告 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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