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83764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修 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共修改 75 处,其中对条文修改 34 处,新增条文 22 处,对处罚额度进行调整 12 处,删除条文 7 处。此次修改还征 求所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警的修改意见建议,其中不少涉及民 众所关心的问题,比如:现行条例规定:“其他客车违反规定 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 100 元罚款。 ”而修改稿中则拟规定“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的,处

2、 1000 元罚款。 ”现行条例规定:“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 超速 10%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而修稿中拟定于“对高速公路 上超速 10%以下的违法行为零容忍 。 ”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 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进 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 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 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

5、规、规章。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 人考核、发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 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3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 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 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人 员档案以及车辆登记、使用、保养、维修

6、、检查制度,并将车辆及 驾驶人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客运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防止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客运站(场)应当加 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交 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抄告交通主管部门,抄告情况作为 交通主管部门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 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单位所属 机动车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目标责任。 第十条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检测 设备,按照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对机动车进行 检测,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 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并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 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影像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调查。 3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的, 机动车所

8、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 的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 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主管部门。4第十三条 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 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 门核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教练车行驶路线、时间。 第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各安装一 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安全

9、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 标志;无驾驶室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驾驶 人随车携带; (三)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 定位装置; (五)大、中型客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等破窗设 备,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运营的,还应当喷涂经营单位 名称; (六)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 (七)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 定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10、(八)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 标志; (九)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 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十)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号牌识别及安全 行驶的文字、图案; (十一)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 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5(十二)不得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交通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 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 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

11、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具有加装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加装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籍过户。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 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 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 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应当进行破坏性拆解。机动车回 收企业应当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

12、机动车的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 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 以上医院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 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 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 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3、办理换证手续;驾驶人联系方 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者农机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6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不得分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举办的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相关 知识学习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 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注

14、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累积记分制度。 4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 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障道路 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 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 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 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

15、交通气象条件 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竣(交)工 验收时,安监、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 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众对交通安全 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建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研 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 和评估,发现设置不合理、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

16、患的,应当 及时调整、修复、更换。7第二十八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 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隔离带增设或者封闭平 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按照谁 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经营。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 、公交场(站)建 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 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 的公共停车场(库)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 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库)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 (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 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