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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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简表印花税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简表税目范围税 率 ( 比 例 、 定 额 )计税依据注1、购销 合同供应、预购、采 购、购销结合及 协作、调剂、补 偿、易货等合同万分之 三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 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 的全额。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 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 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 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 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 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 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 纳税额。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 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 书、报刊

2、、音像征订凭证。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 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 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 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 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 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 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 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 承揽收入的金额。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 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 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1、甲委托乙加工产品,合同规定 乙提供原材料,甲支付加工费 5 万 元,原材料 15 万元,分别征,未 分别计载的全额按加工征。 2、甲提供原材料 15

3、万元,委托乙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 、 “购销合 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 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 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 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 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 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 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 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 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 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加工产品,甲支付乙加工费 5 万元, 乙同时代垫 1 万元辅助材料,按加 工合同 5+1=6 万计税。3、建设 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勘察、设计万分之 五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 设计收入)总包、分包4、建筑 安装工程 承

4、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万分之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 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 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 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总包、分包租赁房屋、船舶、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租赁合同飞机、机动车、 机械、器具、设 备等一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 承包合同。6、货物 运输合同民用航空、铁路 运输、海上运输、 内河运输、公路 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费 万分之 五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 和保险费等。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

5、全程运费的, 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 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 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 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 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 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 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 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 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 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与其他 费用能够分清的,仅对货物运输费 计税贴花,分不清的并计算贴花。 (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 应税

6、凭证) 铁路运输贴花问题详见(吉地税发 2006117 号)7、仓储 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按仓储 保管费 用千分 之一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 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入 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 不便计税的,可应其结算单据作为 计税贴花的凭证8、借款 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 花。按借款 金额万 分之零 点五贴 花借款金额。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 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 贴花。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 转

7、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 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 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 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 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 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 再另贴印花。对借款方以财产作低押,从 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 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 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 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仅载明延期还 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其他金融

8、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书的单位.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 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 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 定计税贴花。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 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 合同计税9、财产 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 花。按投保 金额千 分之一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 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 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暂 按定额 5 元贴花。10、技术 合同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等合 同按所

9、载 金额万 分之三 贴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 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 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 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 报酬金额计税贴花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 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 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 移书据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 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 立合同不贴印花。 按所载金 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转移书据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使用 权等转移书据额万分之 五贴花注册的动产,

10、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 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 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 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 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 其不再计算贴花。(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 和各明细分类账簿。(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 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 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 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 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

11、间的明细分类 账,亦应按规定贴花。(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 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 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 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 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 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使用计算机记帐的,输入计算 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 算资料) ,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 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 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帐册的, 应按规定贴花。(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 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 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

12、业务的账 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 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 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 规定贴花。(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 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9)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 的资金按规定贴花。(10)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 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 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 资金按规定贴花。 银行各种登记簿不贴花,如: 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 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储蓄分 户卡帐暂免。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 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 册时,按册贴花五元。13、权利、 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商 标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 花五元领授或更换证照时应按规定贴花14、财政 规定其他 应税凭证电子合同、土地使用权等已明确。注: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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