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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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回溯关键词: 广播电视法制 中国中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广播电视事业既是意识形态,又是经济形态,有产业功能。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新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与国家的命运、经济的建设、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49 年到 1956 年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广播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1949 年成立广播事业局加强对人民广播事业的领导;1950 年 4月发布关

2、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这对于改进广播工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意义。第二个阶段:1956 年到 1966 年 广播事业受“左”的影响,走过一些弯路。1963年 8 月,在北京首次召开全国优秀广播节目欣赏会,并起草了优秀广播节目标准(草案)。1964 年第八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召开,着重讨论了中央广播事业局制定的宣传业务整改提纲(草案),提出了改进节目的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办广播等方面作了一些尝试。第三个阶段:1966 年 5 月到 1976 年 10 月 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新闻宣传中受“左” 的错误倾向影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处于2停滞状态。第四个阶段:

3、1976 年 10 月到 1986 年 1976 年 10 月粉碎“四人帮”,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恢复和加强批评报道,开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1986 年 1 月,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部法规领导小组并在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法规处。第五个阶段:1986 年至今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1986 年至 1990 年 明确了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组建了立法机构,1988 成立政策法规司,制定立法工作计划。(2)1991 年至 1995 年 针对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新技术带

4、来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了广播电视系统依法管理制度。1995 年成立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3)1995 年至 2002 年 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工作处于调整、清理、完善、加强状态,逐渐适应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发展的需要。(4)2003 到 2005 年 2003 年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了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起草工作,2005 年上报国务院。(5)2007 年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立法调研,促进付酬办法尽快制订出台。3(6)2009 年 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5、一、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调整范围和体系(一)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这里所提到的广播电视法是泛指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广播电视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是总局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调整广播电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章。概括起来,广播电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限制广播电视运营机构的所有权过度集中、禁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合理分配广播电视频率资源。二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可以依法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可以依法监管广播电视

6、运营秩序。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许可、监管、处罚、救济等制度。三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接收,允许公众最大限度地通过广播电视媒介发表意见主张。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协商服务、更正报道等制度。四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工作人员应当约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这主要由劳工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运营者的领导人在公民身份、道德品质、政治面貌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五是因广播电视报道而引起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

7、电视法要求广播电视媒介客观准确平衡报道各方面的意见,被报道的公民有反4驳抗辩的权利。1(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构成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个层次。1、宪法层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第22 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第 35 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 47 条)。2、法律层次 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比如民商法中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到广播

8、电视;经济法中有广告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行政法中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社会法中有环境保护法、气象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等相关罪名。3、行政法规层次 目前主要有五件行政法规:(1)1997 年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2)2000 年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维护进行了规定。 (3)

9、1993 年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卫星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 (4)19905年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节目转播等进行了规定。 (5)1990 年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对卫国卫星电视节目落地范围、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等进行了规定。4、地方性法规层次 主要是各省(区、市)、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共有 20 多件。1989 年吉林省制定的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次 目前广播电视部门规章有 30 多件

10、,地方政府规章有 10 多件。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数量很多,但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有的法规过于宽泛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之间有重叠、不一致的规定;有的法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这些问题已经逐步得到了解决。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广播电视涉外制度等。(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1997 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6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予以取缔,没收设备,并处以罚款。(二)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进程多年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到 1983 年 广播电视事业由国家垄断向行政性垄断发展阶段

12、。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国家垄断事业,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办电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决定着广播电视的生死存亡。这个时期的电视指导方针是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1983 年在广播电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职能”的思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形成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1985 年到 1999 年 广播电视事业行政性垄断下的相对自由竞争阶段。1985 年上海市广电局开始在上海电台、电视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广播体制改革的序幕。1997 年上海市政府授权市广电局作为上海广电系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

13、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1999 年,我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挂牌成立,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第三阶段:2000 年至今 广播电视事业从相对自由竞争向经济性垄断过渡阶段。2001 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7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发行集团、电影集团属于企业性质。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电集团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在广播电视领域企业单位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形式,主要从事影视剧、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介入活动。广

14、播电视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明确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重组管理体制,在整体上以经济性垄断代替行政性垄断,从而应对入世后,国外传媒的渗透和冲击。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涉及禁播、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和群众参与直播节目规定等。1、禁播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播内容:(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审查规定 我国对广

15、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包括两种:(1)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播出机构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2)政府部门审查,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83、限制播放规定,涉及涉案剧、广告节目的限制播放:(1)涉案剧限制播放 2004 年 4 月 19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

16、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 23:00 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2)广告节目限制播放 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 3%。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 11:0013:00 之间、电视台在 19:0021:00 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 15,即 9 分钟;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 6:007:00、11:3012:30 以及18:3020:00 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4、直播节目规定,涉及重要政务新闻、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规定;(1)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规定 包括重大政治会议报道直播:中国共产党每届每一次党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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