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司考99-07真题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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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精英从司考开始;版权所有盗印必究!1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 1999199920072007 年真题归类精解年真题归类精解刑法分论(第五版)刑法分论(第五版)吴情树 请同学们经常关注并下载司法考试资料,可以登录:法法网或者学法网 网址:http:/ http:/。 下载历年司法考试题目,请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 购买打折法律书(司法考试书) ,可以登录:当当网或者卓越亚马逊网 网址: http:/ http:/ 全! 欢迎登陆我在法律博客网上开设的博客,名叫:珞珈法话,网址:http:/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 M 国探亲的机

2、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 N 国的一 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 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 1 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 3 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 为应如何处理? (2002 年试卷二第 11 题)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 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军 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

3、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 ,刑法第 340 条 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 341 条第 2 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 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 是:(2004 年试卷二第 9 题)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 56 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 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

4、已经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将本罪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 作者简介:吴情树,男,福建安溪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法律精英从司考开始;版权所有盗印必究!2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 或者没收财产刑。本题答案:B 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 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0 年试卷二第 32 题)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

5、构成犯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不同。根据刑法第 128 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 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 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 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本题答案:D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 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 5 万元现金,借期 1 个月。1 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 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 年试

6、卷二第 30 题)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 有枪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根 据刑法第 128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枪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 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这样 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枪支罪 与非法私藏枪支罪上,一定要注意: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 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

7、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枪支,仍然 持有枪支。本题答案:D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 29 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 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002 年试卷二第 40 题)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实施特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 题之所以不定投毒罪(现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就是因为甲投毒的对象是特定的, 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的话,就可能 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处罚,传统观点认为,一般

8、以某 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 罪形成想象竞合话,按照重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因为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本身就不是那么严 重,这从另外一个侧反映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我们还可以比较他们的法定刑,故意杀人 罪的法定刑是将死刑排在最前面,这说明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是重罪。1本 题答案:AD 5A 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 在有配偶(B 女,生活在外地) 的情况下,长期与 C 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 A 与 c 为夫妻关系),为此

9、借用了 D 的 3 万元现金。D 多次讨债,A 无力偿还,于是 A 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 质押物交给 D,约定 A 还款时,D 将枪支归还 A。3 个月后,A 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 便1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38 页。法律精英从司考开始;版权所有盗印必究!3将枪支送给其外甥 E 玩耍。E 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 20 余万元。请根 据案情回答(1)(3)题。 (2002 年试卷二第 8183 题)(1)关于 A 与 c 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 不成立重婚罪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

10、,所以,A 不成立重婚罪cA 与 C 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 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 B 女同意,则 A 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重婚罪中,行为人有一方拥有两个婚姻的, 在这两个婚姻中,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准确地说,后面的法律婚也仅仅具有登记,但不 能说这种婚姻就是法律婚,因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后面那个婚姻肯定是非法婚姻,不具 有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合法性) ,肯定构成重婚罪。前者是法 律婚,后者是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则不 构成重婚罪,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先前的事实婚的。本

11、题中 A 与 c 女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 成了事实婚,构成了对 A 与 B 法律婚姻的侵犯和冲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当然这里还要 注意一点是,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比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宽松,只要又与军人的配偶有同 居关系,就可以构成对军人婚姻的破坏。本题答案:ABCD(2)关于 A 将枪支质押给 D 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A 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A 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C由于枪内无子弹,A 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罪D对 A 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12、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结合 1998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 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 持有枪支罪。本题答案:ABCD(3)关于 D 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D 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BD 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 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 E 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 任DD 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

13、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 128 条的规定,本题答 案: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 年试卷二第 20 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 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14、本案件发生的范围法律精英从司考开始;版权所有盗印必究!4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本题答案: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 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 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 120 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 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 年试卷二第 11 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15、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根据刑 法第 133 条和最高法院 2000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乙在 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处刑罚。又根据该解释第 5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 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 25 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该解释虽然 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 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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