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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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二零零三年八月目 录1、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2、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23、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65、教育局行政执法保障措施7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 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教体卫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区内幼儿园所的 审批与管理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负责区内中小学教育 教学的管理工作职教体卫科负责中小学体育卫生 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幼教事业发展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体育卫生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6 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中华人

2、民共和国教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 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2 件)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4 件) 1、 幼儿园工作规程 ; 2、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 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1 件)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 四、政府规章(4 件) 1、 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2、 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销办法的通知 3、 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 ; 4、 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 机构执法 内容执

3、法 性质执法 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 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基础 教育 科西岗区 区内中 小学教 育教学 管理职权执法 授权执法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三) 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 八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 条;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对西岗区 辖区内中 小学办学 行为进行 督检行政决定: 1、下达违规 通知; 2、出示违规 报告; 3、研究、讨 论违规处罚办 法; 4、通报处罚 决定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 第七章第三 十一条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如 公安局、物 价局、文化 局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

4、机构执法 内容执法 性质执法 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职教 体卫 科西岗区 区内社 会力量 办学管 理、中 小学体 育卫生 管理职权执 法行政许 可 行政强 制 行政处 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 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 工作条例范围:区属中小学体育卫生管理 区属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 权限: 1、对申请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核、 报上级批准、备案、发放办学许可 证; 2、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无证办学; 3、对违反办学规定、办学质量差、 违法、违纪的办学单位给予缓办、 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 27 条、28 条行为之一的,令其 限期改正

5、,并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 5、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 6 条第 1、2 款,第 7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27 条等规定,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许可: 1、办学单 位申请; 2、提交有 关材料; 3、审查办 学单位办学 地点及设备;4、上报市 教育局审批、 备案; 5、签发许 可证。国家公 务员暂行 条例第 七章第三 十一条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如 公安局、物 价局、税务 局、文体局、 卫生局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 构执法 内容执法性 质执法类 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 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学前 教育科西岗 区区 内幼 儿教 育管 理职权执

6、 法行政许 可 行政收 费 行政强 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 章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五 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幼儿园工作规程 ;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 ; 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 销办法的通知:托保费 管理办法幼儿园(班) 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 定 ; 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 评分细则范围:辖区内 托幼园 所 权限: 1、辖区内托幼 园所行政监督;2、辖区内个体 托幼园所审批、 强制处罚; 3、一级以下幼 儿园的定级行政许可: 1、办园单位申 请; 2、提交有关材 料; 3、审查办园地 点及设备; 4、签发证件 行政处罚: 1、下达违规通 知; 2、出示违规报 告及有关材料;3、研究讨论违

7、规处罚办法; 4、下达处罚决 定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 第七章第三 十条1、物价局; 2、卫生防疫 站; 3、妇幼保健 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申办园所、申请办学)二、行政处罚(违犯规定)申 请 提出申请(书 面材料)受 理 现场考察核实 提交的有关材料审 查 核查地点设备 及有关证件(上报 审批、备案)发 证 签发办园、办 学许可证通 知 下达违规通知出示、查证 违规报告及有 关材料研 讨 研究讨论违规 处罚办法通 报 下达处罚决定保 障 措 施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二、关于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四、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五、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

8、核评议制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教育局及其所属职能 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局对所属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9、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育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

10、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 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了解掌握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执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过错 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

11、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区教育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 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岗区教育局所有职权执法科室和授权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没有或者缺少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经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二)在管辖范围内,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伪证、隐匿、销毁证

12、据,故意泄露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者或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四)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的。 (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四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造成过失或过错的,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五条 因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 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因主管执法科室的局领导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 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 局领导集体

13、审批的案件,由于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领导集体承担过错责 任。 第八条 对过错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惩戒为: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三)取消一次职务晋升或者工资晋级的资格;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者,应根据过错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按下列情况及其奖惩权限予以处罚; (一)因过失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及后果轻微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 、

14、 (四)项规定予以行政 惩戒。因上列原因发生的过错案件年累计三件以上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 至(四)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 (二)因失职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和依据第八 条第三款第(一) 、 (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行为,故意导致过错案件发生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三)至 (六)项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也可再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 、 (四)项规定并处行政惩戒。其构成行政赔偿 责任的过错案件,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5、的,应由教育局追究办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错案,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对过错责任人的自理 决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综合科是追究过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应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依法提出对过 错案件责任予以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在审议或复核是否属于过错案件时,应吸收综合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与案件 有关负责人到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对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过错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综合科会同监察室制作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并 送达有关过错责任人。第十五条 有关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的申 请,也可依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其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制止中途辍学管理办法。二、中小学转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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