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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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中国大地上存在了几千年,尤其是民间调解更是源远流长,对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上占有一席重要的位置。这种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的氏族首领就是用调解与和解的方式解决内部纷争的,西周时期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得以确立,并且一直沿用至今。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包括乡里调解、宗族调解、邻里亲友调解等。乡里调解,是指乡老、里正等最基层的小吏调解一乡、一里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例如,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

2、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宗族调解,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决断。家法、族规是每个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化,体现了封建宗法观念,是族长、家长用来调处、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宗族调解实质上就是族长和家长行使族内审判“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挠官司”。邻里亲友调解,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地邻亲友、长辈或者办事公道、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说合、劝导、调停,以消除纠纷。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又成立了不同于传统民间调解制度的新型人民调解制度,这种制度在中国可谓是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在定纷止争、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人际关系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

3、的作用。但是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传统“厌讼”、“息讼”的思想逐渐淡化,这种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有多大的生命力,在多大程度上适应时代的需要,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民间调解该如何发展,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梳理,为构建新型的人民调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依据。第一章人民调解制度的边缘化众所周知,人民调解在我国可谓是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称其古老是因为这种制度可以上溯到原始社会,而称其年轻就是我们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建国后经过改造的现代化的调解制度。这种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如今状况又是如何呢? 究竟是什么原

4、因造成了这样的状况? 我们从以下方面逐一分析:一、从萌芽到兴盛过程中的现代人民调解制度( - - )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兴盛( 2 0 世纪2 0 年代- - 2 0 世纪8 0年代末、9 0 年代初)现代我们所称的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 9 2 2 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赤山约”农会成立。此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负责解决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业佃等纠纷。1 9 2 3 年1 月1日,海丰总农会设立仲裁部,行使调解职能。此时的仲裁部就相当于后来的人民调解组织,所涉内容基本上是除犯罪之外的民间纠纷。这一时期仲裁部的调解可谓是人民调解

5、制度的雏形。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战根据地人民调解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逐渐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回首先,人民调解的原则逐渐确立: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即任何调解都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进行强制调解;依法调解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必须依照法律和善良风俗进行,不得毫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则,即不得以未经过调解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其次,人民调解的形式有民间自行调解和群众团体调解。民间自行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信赖的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是依靠群众组织如工会、农会、妇救会等出面调解。再次,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情节轻微,不经诉讼即可调解完结的案件”,以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为

6、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革,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三大改造完成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民事纠纷的性质和起因较之以前也大有不同。当时,国家可谓是百废待兴,法治秩序迟迟不能建立。为了使社会秩序尽快稳定,适应纠纷解决和社会调整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把解放区的调解经验应用于全国,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倒 ( 1 9 41 年4 月I B 日)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 1 9 4 2 年3 月lE 1 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 1 9 4 2 年4 月1 日)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 1 9 4 3 年

7、6 月1 1日) ,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 ( 1 9 4 5 年5 月) 群众团体调解的组织形式,各抗日根据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陕甘宁边区,各群众团体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舍,而在晋冀鲁边区的太岳区工农青妇各群众团体以及冬学、互助组直接履行调解的职能不另设调解委员舍因此。群众团体调解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又可分为设有专门调解机构( 调解委员会) 的调解和不设专门调解机构的调解两种形式这种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被确立下来。此时调解作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其特有的适应性在纠纷解决和社会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

8、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但是好景不长,文革期间,人民调解制度被认为是“阶级调和”路线的产物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也重新被肯定。1 9 8 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 9 8 2 年3 月,人民调解制度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 ,同年1 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 1 1 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

9、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此时,人民调解成为我国一项为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1 9 8 9 年5 月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同年6 月1 7 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 7 号令正式颁布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随着这一系列法律文件

10、的颁布,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飞速发展,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以及调解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见表一)表一:年份1 9 8 61 9 8 71 9 8 81 9 8 91 9 9 01 9 9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万个)9 5 7 69 8 0 31 0 0 2 61 0 0 6 01 0 2 0 51 0 4 0 3人民调解人员( 万名)6 0 8 7 36 2 0 5 86 3 7 0 45 9 3 7 16 2 5 6 29 9 1 4 1调解纠纷数量( 万件)7 3 0 76 9 6 67 2 5 5 27 3 4 1 07 4 0 9 21 0 1 7 9 2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

11、9 8 7 1 9 9 8 年1 9 5 0 年1 1 月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处理人民问的纠纷对这类民事案件亦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 9 5 3 年4 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确定在全国范国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1 9 5 4 年3 月2 2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 ,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井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以上表格显示数据

12、,我们可以看出从1 9 8 6 年至9 1 9 9 6 年的十年间,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调解纠纷数量均达到了历史最高峰。人民调解委员会E h 9 5 7 6 万个升至1 0 0 9 8 万个,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从6 0 8 7 3 万名升至1 0 3 5 4 2 万名,调解纠纷的数量由6 9 6 6 万件升至7 4 0 9 2 万件,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 人民调解制度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原因在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可以形成并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是顺应历史发展要求的。人类的法律史告诉我们,“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

13、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回我们就从以上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I ,传统文化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土壤。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依然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文化占据统治地位。人文主义和谐观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固有的,正是这种观念使现代调解制度得以产生。建国后,我们党虽然打破了原有的封建文化独占天下的局面,建立了新的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新型文化,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文化的继承性。儒家文化虽然被主流所否决,但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一笔勾销的。和合文化从古至今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所以说传统文化使得现代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并且发展起来。2 ,政治统治的需要。在存在一个或

14、者是多个权力中心的政治社会中,法律与政治这一社会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着难以剥离的关系。这一方面可从马克思把资本社会的法律归结为资产阶级的意志,。列宁把法律看作是政治措施, 英国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J o h nA u s i n ) 把法律看作主权者的命令, 以及其他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的类似见解中窥见一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人们长期以来把政治学和法理学合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把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合编为政治法律思想史,把政治学院与法学院合建为政法学院,以及其他一些视法律与政治为密不粱治平著法律的文化解释 6 页,三联书店。1 9 9 4 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2 6 8 页,人民出版社

15、1 9 7 2 年版 列宁全集) 第2 3 卷4 0 - 4 1 页转见【美1 E 博登海驮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1 2 6 页,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4 年版4可分的这些事实中得到佐证。法律体现着一定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决策的要求,既受制于一定的政治条件,又维护着一定的政治秩序。现代调解制度的雏形之所以出现在解放区,就是因为那时的形势要求我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对付外国侵略者。人民调解制度更有利于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民族的团结。毛泽东思想是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主张“批评、教育、自我批评”,“人民内部的矛盾”与“敌我矛盾”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党的指

16、导思想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不十分提倡诉讼,而是喜欢用调解来解决纠纷,以更有利于团结。但是,此时的调解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调解了。传统的调解只是一味的息讼,没有原则的消除当事人的诉讼,而解放区的调解不仅是要和解,还要有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一般是党的政策和目标,也会兼顾一下当事人的自愿。建国后的调解制度是在解放区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党的政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崇尚适用调解,可以这么说党的政策在很长时间以来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为了迎合党的政策,调解解决纠纷,消除矛盾,维护团结就显得很必要。所以调解适应了政治统治的需要。3 ,社会经济条件所致。可以这么说,经济因素是某- - $ q 度产生的诸因素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个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之前,小农经济更是占据主要地位。这种经济形式必然导致人们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调解解决。因为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人们之间的联系都很紧密。建国后,首先,我们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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