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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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 煤煤矿矿集集体体合合同同2XX 煤矿 集 体 合 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续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依法管理企业,促进 XX 煤矿科学持续、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X 煤矿(以下简称:XX 煤矿)与 XX 煤矿工会(以下简称:矿工会),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XX 煤矿应尊重矿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XX 煤

2、矿制定各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矿工会应支持XX 煤矿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其整体利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经济发展。XX 煤矿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 本合同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权利义务对等,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 劳动管理与劳动报酬第四条 XX 煤矿应统一执行岗效工资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可以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工资应坚持向井下一线、向苦脏累险、向专业技术

3、岗位倾斜。XX 煤矿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矿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XX 煤矿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第六条 职工按规定依法享受各种补贴、津贴及其待遇;职工参加 XX 煤矿组织的各类活3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计算出勤。第七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XX 煤矿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费。第八条 XX 煤矿要按照 劳动法 规定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

4、规定,XX 煤矿实行奖惩制度。对职工进行奖惩时,要坚持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分职工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款执行,不得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条款相悖。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条 XX 煤矿实行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40 小时的工时工作制度。特殊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必须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并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加点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最长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5、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不包括执行计件工资的因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过后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限制。4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

6、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如下假期:1、婚假:职工结婚,婚假 3 天(晚婚者另加 18 天)。 2、丧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 3 天丧假; 3、探亲假:在本企业工作满 1 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享受下列探亲假:(1)每年 1 次探望配偶,给假 30 天。 (2)未婚职工每年 1 次探望父母给假 20 天;已婚职工每 4 年 1 次探望父母,给假 20

7、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4、年休假:XX 煤矿实行带薪年休假。按自然年,职工工作满 1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7 天;满 5 年(含 5 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 14 天;不满 1 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含休日5、病假:职工经医院证明,确需休病假的,根据病情和医生安排,在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可享受病假。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 XX 煤矿岗效工资实施办法中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职工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第四章 保险福利第十五条 XX 煤矿依

8、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并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第十六条 XX 煤矿按国家规定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5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退职、退休等情况下应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八条 XX 煤矿每月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 1%的资金,由矿工会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日常救济。第十九条 XX 煤矿建立扶贫帮困基金会,对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其资金由上级拨款、行政拨款、工会拨款、职工捐款、社会募捐等多方筹集,资金管理和日常工作由矿工会负责。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条 XX 煤矿按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 1

9、.5作为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制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专业技能知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应有工会参加。第二十一条 矿工会大力协助 XX 煤矿完成职工培训规划,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和深化职工读书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工技术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做为上岗的凭证和确定岗位工资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XX 煤矿按年度向职代会通报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次及基金使用情况。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四条 XX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

10、立健全、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检查;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XX 煤矿必须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使用。第二十六条 XX 煤矿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要及时整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及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如果因事故隐患或尘毒超标对职6工造成伤害,按照企业工商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要贯、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在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时,要按规

11、定通知工会对“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全,矿工会不签字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周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XX 煤矿要按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及安排适当休养。第二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必须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XX 煤矿要按国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和工会组织报告。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分析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没有矿工会的签字,事故

12、不得结案。第三十条 矿工会积极配合 XX 煤矿行政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监督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建议,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落实煤矿工人的十项权利,职工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对其刁难和打击报复。第三十一条 矿工会依法独立进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支持行政改善和加强劳动管理;企业行政支持工会实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 富余职

13、工的安置第三十二条 XX 煤矿因停产或生产任务不足,对职工实行两个月以上的集体有限期放假,应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7职工在 XX 煤矿内待岗和转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停产放假期间生活费,由 XX 煤矿所属各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可依规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所在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第三十三条 XX 煤矿若因各种原因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天将裁减方案向矿工会或者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裁减人员时,一般不得裁减下列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特困职工及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

14、子女者、工伤人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和配偶方已经失业的职工以及单位的生产骨干和技术能手,工作中勤奋踏实,出满勤、干满点的职工。第三十四条 对被裁减的职工,应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确实不能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合同的裁减职工与企业脱离关系,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失业保险机构接收管理,并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第八章 工会经费的计提拨交第三十五条 XX 煤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经费。第三十六条 行政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三十七条 矿

15、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 、因不可抗拒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82、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提出变更或

16、者解除集体合同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原合同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三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和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第十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产生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双方均应确保履行,有违约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一方不履行或出现不适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2、一方违犯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3、对于失职、读职或其他违犯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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