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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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理解1、明确了合同的当事人,且地位平等。2、明确了合同体现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可通过协议变更。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指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2、无名合同指法律未赋予名称的合同。3、划分的意义:(1) 有名合同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范;(2) 无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2、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1、要式合同:合同成立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2、不要式合同: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即可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的设立方式和订立方式的不同1、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2、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

3、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1、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恪守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2、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由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能够补漏法律的功能,故有“帝王条款”之称。 (五)公序良俗原则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公序的含义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需要的一般秩序,良俗以道德为核心。3、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约束外,更多的包含了法

4、官的自由裁量权因素。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 (一)概念1、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表明订立程序的结束。2、订立过程:要约承诺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合同的成立仅指双方意思达成了一致,但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则取决于法律的评价。(2)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即告生效。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意思表示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履行性;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属单方意思表示,缺乏受要约人 的意思表示,尚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

5、、要约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必须向相对人做出,特定情况下也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3)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a.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b. 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就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的生效时间 (1)口头形式的要约: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2)书面形式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消灭 (1)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解除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2)要约消灭的原因a.要约被拒绝 b.要约被撤销 c.承诺期限届满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6、容作实质性变更(二)承诺 1、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a、实质性变更: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b、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的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承诺有效。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体现为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 一、有效的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条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1)真实:当事人的

7、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分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保留、通谋、误解、欺诈等。意思表示不自由:受胁迫等。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以及公序良俗。(二)特殊合同的效力条件1、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的合同 (一)概念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得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二)无效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

8、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后果1、合同被确认后,自始无效;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3、财产的处理: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1、指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2、撤销权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二)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

9、自己的意思相悖,并 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使得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 (三)撤销权的时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法律后果1、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审判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合同。2、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四、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概念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未追认前是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二)事由1、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在追认时,应当明示;沉默为拒绝。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

10、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合同。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撤销权、追认权、催告权3、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此类代理权无效,后果由行为人承担。4、表见代理 (1)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合同承担民 事责任,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2)理论依据A、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第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B、客观上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

11、理权的理由。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的原则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一)一般原则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2、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 (二)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

12、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特别规定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

13、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抗辩权是指对抗或否认请求权的权利。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享有的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1、双务、有效合同且互负债务;2、履行时间无先后顺序;3、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二) 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履行时间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3、双务、有效合同且互负债务;(三)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

14、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可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 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1、在双务、有效合同中,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3、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如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4、法律后果 (1)先履行一方应当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2)抗辩权是暂时阻却当事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对方若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

15、(一)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之前;2、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3、当事人之间必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规定;4、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 (二)变更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视为未变更,内容不明确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终止的概念 由于一定的法律原因,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 存在,即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终止的原因(一)按约履行 (二)合同解除1、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2、类别 (1)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

16、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C、延迟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D、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 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三)抵销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 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2、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提存1、概念: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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