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关于考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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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行为,作如下处理:(一) 对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存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对夹带纸条,偷看书籍、资料、电子词典等、单方偷看他人答案者,给予记过处分;(三) 对抢夺、窃取他人试卷;互换试卷、传递答案、串通偷看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 对使用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接收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 对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对盗窃试卷、采用其他手段在考前取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 对累计两次发生作弊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第四条获得学士学位

2、的条件:(一) 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 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2,或者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2.2、大于 1.5,且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学科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二) 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三) 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四)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一)课程绩点当成绩分数小于 60 分时,课程绩点=0;当成绩分数大于等于 60 分时,课程绩点=分数10-5;重修课程的课程绩点在用上述方法计算后按 0.8 折算。(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学生的班级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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