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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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 一、概述 本要求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 13 号)编写。 本要求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 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 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国内生产直

2、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产品注册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三、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评要求 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 2 要求,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 12 项资料(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各项资料申报要求分别为: 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 (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是受理审查的重要文件之一,2 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 (2)产品名称项目应当与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没有颁布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尽量参照已颁布的相关

3、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单位无制“袋”生产条件,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 复合膜”, 如果申报单位有制“袋”生产条件,并同时申请“膜”、“袋”注册,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复合膜、袋”。 (3)规格项目应当填写申报品种的物理尺寸和/或标示容量。申报产品的规格栏中应注明所生产的所有规格,如输液瓶、输液袋的容量规格为 50ml、100ml、250ml、500ml、1000ml 等,对于固体的复合膜制袋的规格以所包装固体内容物的质量计,如 5g 或 510g 等。 (4)产品的组成:不同的材质应作为不同的品种申报,如药品包装用复合膜、多层共挤输

4、液用膜(袋)等产品由不同材质复合而成,如复合膜产品分为 PET/PE、PET/AL/PE。 (5)配件名称项目: 输液瓶和输液袋产品如果包括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应当在此处填写配件名称。 预灌封注射器产品应当在此处填写各部分组件的名称。 (6)配方 对于组成部分的构成成分进行描述。 2、应提交经省局经办人审查,并确保签字、盖章、日期填写完整的省局药包材受理书原件。 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该考核报告应完整,并加盖相应省局公章; 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应符合 13 号令的要求, 并加盖省局鲜章。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

5、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产品中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 药包材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注册标准)进行注册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报告书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如邻苯二甲酸酯类)、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书中应体现下列信息: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包装应标明材质和标示容量)、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分包项目等)。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申请“膜”、“袋”注册

6、,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括“袋”的检验项目。 对于塑料瓶产品(非注射剂用),如果申报产品中包括“盖”,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含盖的鉴别、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等检测项目。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应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对注册标准的审核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的相关内容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4 复核后的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已颁布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并提交复核后的质量标准纸质版和电子版。 申报单位对注册标准的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复核意见对注册标准进行完善。 注册检验报告书应为原

7、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书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洁净检测报告应根据相应洁净区级别实施全部项目检测; 检验依据应参照药包材洁净度检测现行标准。 检测结果应注明检测区域名称、级别、技术要求、对尘粒最大允许数检测结果应有 UCL 值和各房间压差,各项检验结果应有明确判断;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附企业洁净生产区平面图(标明房间的长、宽、高度),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测试布点标识; 应提供微生物/无菌检测室的洁净度检

8、测报告,报告要求同上。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书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6、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注意有效性,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7、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产品综述技术资料是申报资料的重点,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产品的5 研发思路、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等重要内容,为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安全性提供初步判断的依据。 技术资料应当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申报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产品结构、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以及验证、产品性能要求及依据、模拟使用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确定立

9、项依据。 8、申报产品的配方: 配方资料应覆盖申报产品所涉及、产品结构所涵盖的组成部分,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明确说明原辅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包括 CAS 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适用时需提供原辅料的材料牌号 (型号) 、 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原辅料来源 (生产商名称) 、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对于添加剂,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说明配方筛选确定的依据。 其中,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及软膏管)等产品,配方中应说明产品由几层材料组成及每层材料的名称。 输液袋用膜

10、材还必须明确说明每层材料原料及添加剂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说明输液膜的总厚度及各层厚度。 原辅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复印件,及主要原辅料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如果生产复合膜产品的单层膜是外购的,需要提供外购膜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如果同时申报不同复合材质的输液袋用膜材、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 (硬6 片、铝箔及软膏管)等产品时,应视为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药用塑料瓶(非注射剂用)的瓶盖和瓶身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列配方。除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外,包装液体等其他制剂时不宜使用垫片。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如含垫片应另行起草产品标准并增加有关垫片的检测项目,

11、明确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如:容器明确毫升数值,膜材明确宽度、厚度等)。 混合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如聚烯烃塑料瓶应说明混合材料的名称及所占比例。输液瓶和输液袋品种使用的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均应提供组合盖、接口、胶塞的注册证复印件、来源及质量标准等资料,并明确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 如申报产品的原料为药包材注册产品的, 需提供所用原料的注册证。 对于药用封口垫片产品,需提供所用复合膜的注册证。不能提供复合膜的药包材注册证时,则需要从起始原料开始生产复合膜,不允许外购无注册证的复合膜,注意在申报垫片时提供包括复合膜的原辅材料配方、工艺,以及垫片的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同样对于预灌封类药包材产品,

12、应提供各个配件的注册证,若不能提供配件的注册证,应从起始原料开始生产配件,不允许外购无注册证的配件。 对于铝塑组合盖产品,需要从原料开始生产,塑料件不允许外购,注意在申报组合盖时提供包括塑料件的原辅材料配方、工艺,以及铝件的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 除口服固体制剂以外药物所用的药包材采用新原材料 (如塑料粒料、橡胶和覆膜材料,包括新牌号或同一牌号新产地生产的塑料粒料、橡胶和覆膜材料)生产药包材产品时,需要提供新材料可用于医药产品的证明性文件、在同类产品中的国内外使用记录以及安全性(生物学、毒理7 学)评估资料,具体要求请参照另行发布的新药包材技术审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由于低密度聚乙烯容器阻

13、隔性能差,包装药品后易引起药物质量的变化,因此不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容器包装口服和外用液体制剂(开塞露用低密度聚乙烯瓶除外) 。 由于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容器耐灭菌性能差,包装药品后不能进行过度灭菌处理,因此终端过度灭菌产品不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容器包装。 由于聚氯乙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可能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多种增塑剂及材料本身的风险问题,给药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在提交聚氯乙烯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申请时,请参照 GB/T 21928 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增塑剂的检测,且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工产业2010122 号文的规定,输液用聚氯乙烯软袋为淘汰产品,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14、聚氯乙烯袋暂时可用,但必须进行提取、迁移等相容性的研究。 由于聚氯乙烯材料和容器存在药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隐患,该类材料目前只用于口服固体制剂用的硬片生产,如聚氯乙烯硬片、聚氯乙烯/聚乙烯复合硬片、聚氯乙烯/偏二氯乙烯复合硬片等。液体制剂(包括滴眼剂)含聚氯乙烯的产品(除腹膜透析、冲洗液用外)不得使用,已批准的产品再注册时不予批准。 药用胶塞(包括输液、口服液等各剂型用胶塞)一律不得使用天然胶做原料,已批准的产品再注册时不予批准。 8 药用玻璃一般采用无色透明玻璃,如有避光要求,可选择棕色透明玻璃,不宜选择其他颜色的玻璃。 9、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生产工艺资料应

15、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包括参数的筛选过程及确定依据等,以及原料、产物的主要理化性质,并注明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或者其他中间产物。如产品涉及印刷,需说明印刷工艺及采用的印刷介质等相关信息,不得使用含苯油墨。 塑料产品应不得使用回收料或边角料。 采用多层复合塑料片材在线加热成型灌装口服液体制剂时,不宜使用含有 PVC 的材料,对复合塑料片材和成型后的容器应分别进行注册申请。 固体塑料瓶规格一般为 5250ml, 液体塑料瓶规格一般为 10500ml,如果申报产品的规格超出上述范围时,应提交生产非常规规格产品的依据(所包装药品的

16、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应用范围,并在质量标准中增订控制项目,同时提供三批注册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产品实样和安全性评估验收报告,以及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资料。并在工艺资料中说明非常规规格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工艺质量控制与一般规格产品的差异。药包材注册证备注栏中加注所包装的药品。 塑料输液瓶产品应说明封口方式,并提供清洗工艺和密封性的验证资料;塑料输液袋产品应提供密封性的验证资料。 生产注射液的胶塞尺寸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注射液胶塞规格(28, 32) ,除此之外的胶塞规格应参考下表制定,并提供与之配套玻璃输液瓶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胶塞与玻璃瓶口的配套尺寸,并提供使9 用该规格的依据和理由,共同完成胶塞与玻璃输液瓶的清洗、穿刺性能、配合性、密封性等适用性工艺验证资料。 表 注射液瓶规格和与之对应的胶塞尺寸表 注射液瓶规格(ml) 胶塞尺寸(冠状直径 mm) 50 20,13 50,100 32,28,26,24,23,22,20 250 32,28,26,24,23,22 500 32,28,26,2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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