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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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标 签】研究开发经费【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0279号【发文日期】2000-04-24【实施时间】2000-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不发涉外税收调查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力量资助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一、社会力量对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二、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

3、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四、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五、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二)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三)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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