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8473134 上传时间:2018-05-0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34 号令)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属于本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承办人、审核(核审)人、批准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2必究、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公平、公正地进行。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责任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的职责和危害程度划分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

3、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给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行政赔偿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由执法监督机构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撤销或者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认定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第十二

4、条 行政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 ,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 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 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三) 其他不作为情形。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责任认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责任认定第十五条 对立案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追究:(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

5、罚;(三)取消评先资格或者荣誉称号;(四)离岗学习; (五)调离执法岗位;(六)追偿;(七)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八)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给予从警告至开除的行4政处分;对责任人员所在的责任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追究:(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轻微过失导致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含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同)发生,

6、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当行政执法责任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挽回影响、减少损失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故意陷害5等情节,执法过错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二)故意阻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查处进程或拒不执行追究决定的;(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导致巨额行政赔偿的;(四)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现人和申诉人打击报复的;(五)连续多次发生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权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加重追究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一

7、)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的;(二)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责任责任追究决定权的行使行政责任责任追究决定权的行使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决定权由市局、县级局的局长负责行使。市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县(市)局应当成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人事、监察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法制、人事、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局长可以授权分管局领导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批6准。凡是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反响强烈、涉案人员众多,局长或者分管局长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

8、,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法制、人事、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对局长负责,向局长或者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发生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负责立案、调查、追究;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机关及其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进行查处。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追究按照干部任免管理权限进行。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制止和纠正。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第二

9、十三条 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其在该行为中的岗位职责,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追究。7第二十四条 因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隐藏关键证据,导致核审人员、审批人员错误核审、审批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核审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应当发现的实体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因核审人员把关不严而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不及时予以纠正的,核审机构与直接承办机构共同承担责任;核审机构改变直接承办机构的拟办意见,造成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就改变部分追究核审机构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审批人员不采纳直接承办人员和核审人员的正确意见的,追究审批人员的

10、责任。第二十七条 直接承办人员、核审人员、审批人员都有过失的,视其有无主观故意,其过失造成损失的轻重分别追究直接承办人员、核审人员、审批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作出该行为的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而未采纳直接承办机构、核审机构的正确意见而予以通过的,追究集体讨论时主持讨论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九条 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认定,由最先发现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向本级机关的行政执8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出,经工作小组初步认定,在确认作出该执法行为的主体后,采取如下处理方式;(一)涉嫌不当行政行为是上级机关作出的,经局长批准

11、后,将案件线索以书面形式反映给上级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二)涉嫌不当行政行为是下级机关作出的,如认为没有以本机关名义直接立案查处必要的,经局长批准,以书面形式交由下级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立案查处;(三)对决定以本机关名义查处的,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第三十条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已立案的涉嫌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案件,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在法制、人事、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案件调查小组。案件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在 2 人以上,调查人员有权对涉嫌涉嫌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询问,并调取有关证据和查阅有关书册账簿、文件资料等。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小组可以要求被

12、调查人就涉嫌不当行政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被调查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小组认为被调查人员有必要停止执行执法职责的,经局长批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9暂停其行使执法职责,直至执法责任追究结论最终形成。第三十三条 在立案后 60 日内,案件调查小组应查清是否存在涉嫌不当行政行为的事实,划分涉嫌不当行政行为各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具体建议报请局长审批,下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不当行政行为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行

13、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直接送达被追究的责任人。第三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级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上级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在 3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1、对事实清楚、不当行政行为认定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追究种类及幅度适当的,应予以维持原追究决定;2、对事实不清、不当行政行为认定与责任划分错误、追究种类与幅度失当的,应撤销原追究决定,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同时送达申诉人及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复核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10复查、复核期间,追究决定可暂停执行。第三十七条

1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申诉人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在 30 日重新调查并作出结论,上报处理结果。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被要求离岗学习的,离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因连续出现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离岗学习两次以上的,调离执法岗位。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追偿行政追偿第三十九条 不当行政行为涉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损害人请求赔偿的,作出该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委托的下级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第四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向行政执法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总额不超过行政赔偿费用。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承担的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 15 倍。第四十二条 有 2 名以上被追偿人的,按各自责任确定追偿费用。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11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数字后“以上” 、 “不少于” 、 “不超过” 、 “内”等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