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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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附件: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 1 目 录1 总则12 基本规定1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43.1 地基基础43.2 主体结构83.3 建筑装饰装修153.4 建筑防水203.5 给水排水243.6 建筑电气263.7 建筑节能313.8 电梯333.9 智能建筑353.10 其他相关专业36附录 A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39附录 B 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要点 41附录 C 保障性住房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48 0 1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2、制性标准,针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和垦区危房改造等。1.0.3 本导则是湖北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依据。1.0.4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四节一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四新”技术,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确定合理

3、投资和造价,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精品工程创建工作,全面实行分户验收。1.0.7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 基本规定 1 2.0.1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增强质量意识,履行质量职责,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2.0.2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承担相应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

4、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2.0.3 建设单位要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2.0.4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须送图审机构重新审查。2.0.5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取消检测环节,缩减检测项目(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见附录 A)。2.0.6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要点见附录B)。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

5、设施达到使用或可申请开通的条件。2.0.7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工程完工后 2 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0.8 保障性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保修工作,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9 勘察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2010 年版)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2.0.10 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优化方案,认真选型,明确质量通病防控的技术要求,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6、。2.0.11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保障性住房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12 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结合保障性住房特点制定质量通病的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限制使用及禁止使用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见附录 C),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2.0.13 施工单位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加强材料进场检验,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2.0.14 监理单位应

7、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3 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到位。2.0.15 监理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23 号)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材料进场见证取样以及平行检验,确保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2.0.16 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2.0.1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质量检测,

8、不得转包检测业务。2.0.1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并要将保障性住房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0.1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加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抽查、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抽查钢筋等原材料进场,新型墙材使用和桩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3.1 地基基础3.1.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4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2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

9、技术规程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13476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 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DB 42/26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 42/489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 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3.1.2 基本要求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

10、得低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控制勘察点的分布数量及保持土工试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5 2、地基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现场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专项方案,经企业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3、工程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检测,并按照试桩检测结果选定桩型及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工程桩必须按试桩工艺进行施工。4、复合地基及人工地基施工前,应进行承载力试验检测,为设计提供依据。5、基坑支护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前应对基坑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加强基坑监测工作,严密监控土方开挖的方法、顺序、坑边堆载

11、等对基坑稳定及工程桩的影响。6、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使用,限用范围见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 号)。需经专家论证的桩基选型、施工方案等工作应在桩基设计及施工前进行。7、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的检测除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 执行外,还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 号)规定。3.1.3 质量控制要点1、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土方开挖完后,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槽,并及时形成验槽记录,记录要求数据详实,签章齐全。2、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地基持力层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类 6 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压实填土提出质量要求。压实填土需经检验方可作为持力层,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对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应采用荷载试验和静力、动力触探的方法综合确定,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可采用静力、动力触探进行测试确定。3、填土地基不能满足支承上部荷载和控制建筑物变形时,必须进行处理,应根据填土类别、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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