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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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 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 凡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 险。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 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 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

2、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期间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 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为限。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 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

3、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应予扣除。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 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 载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 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

4、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 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 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 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

5、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 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 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 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6、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 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

7、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 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 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 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

8、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

9、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 除合同。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 受

10、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释义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 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他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五

11、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 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表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等级 项别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_一 1 双目失明(注 1) 1002 言语(注 2)或咀嚼(注 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3 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 4)4 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 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6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7 四肢机能完全

12、永久丧失_二 8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二 75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5)9 十手指丧失(注 6)_三 10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上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5011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下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2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7)13 十足趾丧失(注 8)_四 14 两耳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注 9) 3015 一目视力永久完全丧失一16 脊柱永久遗留显著运动障碍(注 10)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_

13、五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_六 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 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 11)_七 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 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_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002 以下。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

14、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 不能发出。(2)声带全部剔除。(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足趾亦同。(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 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 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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