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经济成本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8432470 上传时间:2018-05-0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死刑的经济成本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死刑的经济成本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死刑的经济成本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死刑的经济成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死刑的经济成本(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死刑的经济成本死刑的经济成本许多人都以为,死刑是代价最小的一种刑罚,无非花一颗子弹而已,而将罪犯 关在监狱则要耗费国家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后者诚然没错(据说,少关一 个人可以多供 4 个孩子上希望小学),但前者却并非如此。本文先排除一个问题的讨论:那就是国家是否有权合法地杀人,也就是死 刑的正当性。因为如果能论证并真心相信如下命题:即使对于杀人犯,国家也 无权剥夺他的生命,那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就不用讨论死刑的成本了。 显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因为死刑还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并且得到民意的 较大支持。我本人是一个死刑的反对者,但过去偏重从价值判断上作分析,1这里, 准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

2、死刑的成本作一初步考察,以期为我们思考死刑问题 提供一些新的视角。一、死刑的程序成本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对死刑案件设置比普通 刑事案件更复杂的程序,其原因就在于,死刑案件一旦错判,将造成无可挽回 的损失。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 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他是这样分析的: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 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 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 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 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不少国家判处

3、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还可 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美国学者莱科尔 曾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死刑制度的成本:一、审判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案 件必须由陪审团来审判,且较之普通案件,审判更复杂,审判时间更长。二、 上诉程序代价大,因为在死刑案件中,审判次数更多,再审的次数也更多。三、 矫正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使监狱系统高度紧张,等待执行前的特别安全警戒 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监狱被设计成“死牢“,由此产生的耗费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 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反观我国,现在死刑案件的诉讼成本还比较低, 但随着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所有死刑案件的审理都要录音录像、死刑复核权

4、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必须强化法律援助等措施的落实,死刑案件成 本将逐步升高。、二、死刑的执行成本死刑的执行也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据估测,在美国,有的州为执行一次 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 200-300 万美元之间。在美国要执行一次死刑是一件 惊动全国、花费巨大的事情。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是枪决,表面看,枪决的成本似乎不高,一 颗子弹、一把手枪加一个射击手就可以完成任务,但实际不然:死刑最直接的 投入有三个,一是修建专门的刑场,二是警戒力量的配备, 三是善后处理。这 些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三、死刑的附随成本与死刑结伴而生的成本至少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死刑犯的身后事处理

5、。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规定:“执行死刑后,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进一步具体化,它要求执行死刑后,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如下事项:1、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 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交给家属, 同时复制在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2、通知罪犯 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 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 录存卷。3、对外国籍的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6、,具体程序和 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事项都将花费执行法院的一定人力和物力,特别 在实践中,有的死刑犯无人来领取或者家属拒绝来领取其尸体,此时对尸体的 处理则要耗费法院更多的精力。二是因犯人被执行死刑而导致破案线索的中断。在一些团伙犯罪或社会关 系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将其中的关键作案人处死,就等于使其他尚未暴露的犯 罪人少了一份危险。历史上曾屡有这样的例子:有的犯罪分子可能当时嘴硬, 但在事后服刑过程中、或者与狱友闲谈时、或者有一天自己良心发现的时候, 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透露出其他案情或同伙,为进一步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 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留下活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破案成本。例如,

7、我国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腐败案发后,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过去 她当组织部长时,权力够大,让谁上谁就上;现在她被抓,权力更大,叫谁下 谁就得下(指揭发其他贪官)。正因此,有人不无道理地指出:杀掉贪官反而 不利于反腐,因为留下他(她)就等于留下线索。三是死刑错案导致的国家赔偿。过去,国家杀错了人,平反就行,被平反 者的家属还要反过来谢政府,但现在不同了,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 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按照 1995 年生效的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的规定:刑事 司法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

8、费。假 设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一万元,则杀错一个人国家至少要赔 20 万。 当然,现实中被害人与办案机关围绕国家赔偿与反赔偿所进行的漫长诉讼,以 及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的艰难处境,更加增添了双方的成本。四是死刑引起的劳动力丧失。人是最活跃的生产力因素,即使是犯罪分子, 他仍然可以在监狱里从事一定的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效益。有的犯罪分子 甚至在监狱里搞出科学发明,写出传世之作。而且绝大多数非死刑犯,都有回 归社会的机会,这些回归者真正走向重新犯罪的是极少数,大多能成为对社会、 社区和亲人有益的人。但死刑这一刑罚则将人推向毁灭,虽然有人也许会认为 死刑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那些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犯

9、罪分子,但正如前面所分 析的,这种“得“应远远小于“失“。当然,这里的讨论与一个社会的人口基数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社会劳动 力太多,就会造成劳动力贬值,相应地也就容易忽视死刑造成劳动力的丧失这 一事实;但如果一个社会的劳动力不足甚至奇缺,则死刑在这方面所造成的损 失更容易为人所关注。所以,我们在不讨论死刑的合法性与人道性,而仅从死刑的功利性角度分 析的前提下,得出这样的结论: 死刑的成本同样很高,并没有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死刑能节省社会资源,仅从 经济成本的角度支持死刑的存在是站不住脚的。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当今 社会,死刑的成本和国家的人口基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死刑的存废或者 死刑执行的多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