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陈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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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陈述意见书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追加行政复议第三人通知书 (市政复决字(2008)18 号的要求,现就西安新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琪公司)在本案中向贵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与本公司相关的内容陈述意见如下:一、 “枫叶新都市 E 区 4、6 号楼”项目转让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情况说明:2000 年 7 月 28 日和 2001 年 2 月 27 日,我公司与新琪公司分别以“高建经项(2000)第 004A 号”和“第 007 号”签订了两份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转让合同书 ,我公司分别将枫叶新都市已经规划设计和建筑审批的 E6 号楼和 E4 号楼项目转让给新琪公司

2、。各该两份合同书明确规定了新琪公司在向我公司支付了项目转让金(我公司已就取得的转让金收入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见所附证据) ,也明确了由新琪公司自行建设、招标、开发和销售 E4、6 号楼项目。如果如新琪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称“E 区 4、6 号楼的开发和销售中,开发主体和销售主体自始至终都是高新地产公司” ,那么是否意味着至少在 2001 年 3 月 10 日,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已经违约了?因为上述两份合同分别规定新琪公司“必须于 2000 年 7 月 31 日”和“2001 年 3 月 10 日前进地开工,延期十五天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注:我公司)退清乙方(注:新琪公司)已交

3、项目款,甲方有权将项目另行易主” 。如果如新琪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称“E 区 4、6 号楼的所有权人和出卖人是高新地产公司,新琪公司的一切作为就是为了收回自己的债权” ,那么我公司只“欠”新琪公司 1360万元,新琪公司凭什么收了 3824 万元而不向真正的“出卖人”上交?世界上有如此丰厚的借款利息回报么?另外,新琪公司又如何解释其账簿凭证上所记载的开发E4、6 号楼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如何解释其对业主所开具的发票?如何解释其因向业主收取购房款项所发生的货币资金增加?以上可以说明的事实只能是:在新琪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项目转让金后,E 区 4、6 号楼的建设、施工和销售都是由新琪公司自行

4、实施的。二、税法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1、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

5、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由此可见,不论是营业税法还是土地增值税法,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二是取得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不言而喻,E4、6 号楼由谁销售、由谁收款和开票,谁就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附征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三、关于“五证”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会议纪要的说明:“枫叶新都市”项目作为规划设计和建筑审批的一个整体,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五证”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筑施工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E4、6 号楼只是“枫叶新都市”项目的两个楼盘,不可能分解和单独办理“

6、五证” 。正因为“五证”的不可分解,为了配合新琪公司 E4、6 号楼的销售,由新琪公司和我公司分别与各业主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琪公司的合同作为新琪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收取房款的依据,我公司的合同仅用于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见新琪公司、业主及我公司三方签订的枫叶新都市 E 区购房三方协议书 ) 。至于会议纪要 ,新琪公司自行向业主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已足以说明该会议纪要未予执行,所以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 “枫叶新都市”E 区 4、6 号楼在项目转让环节的纳税义务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业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在项目转让后由新琪公司自行开发、建设和销售,其纳税义务依法应由新琪公司承担,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二 OO 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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