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装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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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工装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的统一着装,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工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共七章,十六条。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执行。第二章 工装的配发与采购第四条 工装的配发标准:1、行管人员:西服两套、长袖衬、短袖衬衣各两件、夏裤男士两条、女士夏裤一条(另配夏裙一条)、马夹一件、大衣一件;2、公交分公司(中层除外)、修理厂、临客站行管人员及总公司后勤人员:西服一套、长袖衬、短袖衬衣各一件,夏裤男士一条、女士夏裙一条、大衣一件,另配发驾乘人员工装一套(即:冬夏装各一套);3、驾乘人员、修理工、

2、广告公司工程人员:驾乘人员工装两套(冬装两套,夏装两套)、大衣一件。第五条 工装采购1、工装采购通竞标方式完成,竞标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所购工装品质优良、价位合理;2、公司成立专门的工装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工装色调、款式、面料、标准、价位的确定;3、行政部负责对工装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三章 工装的领用程序第六条 工装到位验收合格后,行政部按各部门以上报数量名单为准造册分发;第七条 试用期满员工要申领用工装时,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行政人事副总审核交由行政部统一款式和标准购置;第八条 工装领用后,如发现尺寸、制作不符等问题时,在一星期内报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落

3、实协调。第四章 工装使用规定与管理第九条 工装的使用规定:1、员工在上班时间要求统一着新配发的工装,所着工装要求干净、平整、得体;2、员工不得随意改动工装的样式,上班时不得穿着跟工装颜色相同但式样不同的工装或式样相同但颜色不同的工装;3、员工着西服时内穿白色衬衣并佩戴公司统一配置的领带;4、男员工夏天穿长袖衬衣不得挽起袖口,钮扣完整,不得敞衣露怀,不得穿深色皮鞋以外的其它鞋类; 5、衬衣领、袖口、胸前不能有污迹、平整;外套要注意经常熨平,不要有折皱,应注意保持工装外套、大衣板型良好;6、员工未到更新时间出现工装丢失、坏损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的,由公司按相同型号统、相同品牌重新购买,

4、其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承担,并从每月的工资中逐月扣除;7、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和费用分摊标准折价扣回工装款,不收回工装;8、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工装,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工装的,工装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9、员工有应酬需着便装的,需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否则按不着工装予以处理;10、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须按通知规定规范着装;11、所有员工上班都必须佩戴工牌,工牌使用年限为两年,未到使用年限如有丢失、损坏的,重做费用由个人承。 第十条 工装的更新年限:1、全体行管后勤人员工装:每四年更新一次;2、驾乘人员、修理工、工程人员:三年更新一次。第五章 工装费用折算第

5、十一条 工装费用根据员工领用的标准和数量而定。第十二条 费用的分摊:按工作年限折算:(一)行管后勤人员:1、从更新工装之日起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承担 40%,公司承担 60%;2、从更新工装之日起工作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员工承担 50%,公司承担 50%;3、从更新工装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不足三年的,员工承担70%,公司承担 30%;4、从更新工装之日起计算工作不足一年的,员工承担 80%,公司承担 20%。5、工装折旧年限为四年,工作满四年后不再计折旧。(二)修理工、驾乘人员的折旧年限和费用分摊由公交分公司、修理厂提出可行方案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六章 处 罚第十三条 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新工装。未按规定着装者,或着装不规范,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员工 20 元/人次、部门经理 50 元/人次,副总经理 100 元/人次、总经理 200元/人次。第二次及以后不按标准着装,依次累计处罚。第十四条 员工上班时间未按规定配戴工牌,扣 20 元/人次。第七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起草、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二 O 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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