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清寒侨生助学金审查作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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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中山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93 年 7 月 6 日簽奉校長核定 94 年 4 月 19 日簽奉校長核定修正 95 年 8 月 3 日國際交流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8 月 15 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97 年 6 月 24 日國際交流處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組長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7 月 21 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訂定之。二、目的:為落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審查作業,以濟助確實經濟困難之僑生,使其安心 向學。三、補助對象:就讀本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 、依僑生回國

2、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延修生) (二)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本校函請僑務委 員會查證。 2.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 八十分以上。 (四)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台灣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助學金。四、補助原則 () 、補助名額計算: 每年十月二十五日,教育部核定該學年度本校受補助名額。 (二) 、補助額度:由教育部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定之。 (三) 、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

3、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應屆畢業生至翌 年六月止。 (四) 、補助限制: 1.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給: (1)學校配有宿舍,但自行在校外居住者。 (2)吸煙、酗酒、賭博屢勸不改者。 (3)前一學年記申誡以上者。五、申請作業: () 、本校於註冊開學前一個月公告受清寒僑生助學金之申請。 (二) 、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僑生與外籍生事 務組提出申請,檢附下列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附件一) 、積分量表(附件二)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附件一)

4、 、積分量表(附件二) 、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 明。 (三) 、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 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2六、審查作業: () 、審查小組: 國際交流處處長、僑生與外籍生事務組組長、業務承辦人員、僑生聯誼會代表二名 組成審查小組,予以評比審核,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學年度審查工作,審查 紀錄則留校備查。 (二) 、審查標準: 1. 依本校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標準表(附件三)評定申請人積分,並據 以排序決定初審合格名單。 2. 一年級僑生無成績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3. 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上一學年學業平均成

5、績為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 排列優先順序。 4. 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積分量表之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如附件四)一份, 並檢附第六點第二款之審查紀錄影本,於當年度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經費請撥 時併同陳報教育部。 (二) 、請撥時間:第一次撥付時間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撥付時間為九月至十二月。本校 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以前辦理第一次經費請撥,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辦理第 二次經費請撥。 (三) 、請撥方式:本校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如附件五)一式二份陳報教育部請 領;其印領清冊(如附件六)留校備查,

6、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四) 、經費核結:本助學金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教育部陳報全年度之經費收支結 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二) 、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本校就讀者,準用之。十、本審查作業須知經國際交流處組長會議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附件一 國立中山大學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姓名就讀科系 及年級僑居地教育部(或 海外聯招會) 分發日期文 號在臺地址 及電話( )上學期( )上

7、學期( )下學期( )下學期學年度(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操行成績總平均稱謂姓名年齡職業及職稱僑居地地址及電話父母家屬以下各項依照你的情況,分別在適當的內打 ,詢問金額部分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者:1.祖父母 2.父母 3.兄姐 4.配偶 5.其他 二、有無不動產:1.有,價值約新台幣 萬元。 2.無三、家庭每月收入共約新台幣 元,支出約新台幣 元。四、在校每月生活費約需新台幣 元。五、目前就學所需費用來源: 1.由僑居地家屬匯款接濟 2.由在臺家長接濟 3.由僑居地其他親友接濟 4.由在臺其他親友接濟 5.自行於課餘兼職維持 6.靠工讀或其他助學金維持 7.其他 六、僑

8、生本人、父母或配偶有無在臺設籍:1.有,在臺設籍 年。 2.無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一、本表申請對象不含研究生、延修生。二、學年度成績總平均得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4附件二國立中山大學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量表姓 名系 級僑居地寢 室聯絡電話項項 目目配配 分分得得 分分 (審查小組填寫)(審查小組填寫) 1.雙親健在與否父母雙亡 父身亡 母亡或父母離異 扶養祖父母 2.身心障礙、重病須長期 治療與否(附醫院證明)同住家人重病長期須治療 同住家人有殘障 本人身心障礙 3.家中兄弟姐妹就學人數, 本人除外(附在學證明)人以上 人 人 人 人或有未入學弟妹 4.家庭收入狀

9、況(如免稅 證明、低收入戶證明、 清寒證明等)低收入戶及免繳稅者(檢附證明) 一人有工作(含自營) 二人有工作(含自營) 三人有工作(含自營) 5.房屋是否自有無房地產 有房地產仍貸款 租屋 借宿 6.在台生活狀況及特殊表 現在台費用靠工讀或救助金維持 在台費用借貸 在台費用靠僑居地親友接濟 在台費用靠在台親友接濟 7.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影響生計或有特殊情況表未列舉 請說明: 清寒積分清寒積分 小計小計 8.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70-79.9 分 60-69.9 分 9.現任幹部或其他優良表現獲敍獎者請說明: 總分總分 合計合計填表說明:1. 請據實依上列項目於內打“”,如有不實

10、填答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 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並依校規懲處。 2.一年級第 8、9 項免填。 申請人簽章:5填 表 日 期:6附件三國立中山大學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標準表項目配分 1.雙親健在與否父母雙亡 5 父身亡 4 母亡或父母離異 3 扶養祖父母 22.身心障礙、重病須長期治療與 否(附醫院證明)同住家人重病長期須治療 5 同住家人有殘障 4 本人身心障礙 33.家中兄弟姐妹就學人數,本人 除外(附在學證明)人以上 5 人 4 人 3 人 2 人或有未入學弟妹 14.家庭收入狀況(如免稅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等)低收入戶及免繳稅者(檢附證明)5 一人有工作(含自營)4 二人有工作(含自營)3 三人有工作(含自營)25.房屋是否自有無房地產4 有房地產仍貸款3 租屋2 借宿16.在台生活狀況在台費用靠工讀或救助金維持4 在台費用借貸3 在台費用靠僑居地親友接濟2 在台費用靠在台親友接濟17.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影響生計或有特殊情況表未列舉2清寒積分30 分8.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 分以上3 70-79.9 分2 60-69.9 分19.現任幹部或其他優良表現獲敍獎者 2總分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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