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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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形势、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差距增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已使大中城市监狱中的外省市籍押犯占相当的比例。以上海市周浦监狱为例,目前,外省籍罪犯己占押犯总数的52,同时,也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即自报名罪犯问题。 自报名罪犯,有狭义和广义、显性和隐性之分。狭义的自报名罪犯,是以押犯判决书上出现“罪犯某某某(自报名)”为表现形式,即至人民法院宣判时,尚未能查实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被告自己报出的姓名为代表符号,制作判决书时,标注出“自报名”以与其他罪犯相区别。判决生效,投入监狱后,监狱一般称之为自报名罪犯。这是显性的自报名

2、罪犯。广义的自报名罪犯,包括假冒他人姓名尚未被监狱发现及狱中一切未报真实姓名的罪犯,狱中这种没有明显标志的冒名、匿名人员,是隐性的自报名罪犯。据市内某监狱统计,在押犯中自报名罪犯有25人,约占押犯总数的12。近三年来,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一、自报名罪犯的出现和增多带来一系列问题 1、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实掌握。哪一个是“定时炸弹”,什么时间爆发,什么样的“引信”都一无所知,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例如,1996年某农场监狱一罪犯,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政治攻势期间,有一天回到监房,突然脾气暴躁,拿起凳子砸伤他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监狱的注意,认为该犯可能有重大隐案。纳入狱侦视线后

3、,该犯交待负案在身的其他三名罪犯都是用化名、假名在农场监狱服刑的。于是,主犯相继被收审。 2、监狱在甄别自报名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时,易受蒙蔽。自报名罪犯关押在监狱,核实其姓名、身份一般要发函去该罪犯家乡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复函“查无此人”,问题就明确了,该罪犯用的是假名假身份假地址,监狱自然不会放过。如果公安机关复函为“有某某这个人,某年某月已去某市打工”。这种情况,问题就复杂了。有的确实如此,去某市打工,某年来沪后犯罪,判刑人狱。还有一种情况,真正的这个人确实“在某市打工”,既未犯罪也未被投入监狱。被投入监狱的是另外一个人,冒用了某某的姓名。这种情况,监狱受人力、物力以及交通条件的制约

4、,往往把自报名罪犯受蒙蔽后合理地当作真实姓名罪犯,把危险当做安全,隐患更大。 3、监狱系统电脑软件目前的狱政管理信息系统落后,没有“自报名”这一栏目。对自报名罪犯,不但不能统计分析,相反,连“(自报名)”这一特殊标记也省却了。用假名当作真实姓名统计,以至于“电脑一点儿也不怕警察!”、“电脑竟敢欺骗警察?真是岂有此理!”其实,真正岂有此理的是电脑软件的更新没有跟上新情况。 4、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前后,刑满释放通知书、档案、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都无法投递。已寄出的材料被退回,并附有邮局“查无此人”的回单。长此以往,监狱积存的这一部分自报名罪犯的档案材料,“不知是谁的”莫名其妙。 5、自报名罪犯刑满

5、释放后,无法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名,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 6、对人民法院判决附加刑罚金的,难以执行。自报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自报名罪犯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罚金执行就石沉大海再也难找到这个人,罚金写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大红公章成一纸空文。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 二、自报名罪犯的几点成因 1、负重案、特大案件在身,顾忌案发,隐姓埋名。1999年9月某监狱收到安徽公安机关的身份查验函;发现罪犯胡某使用假名并有隐案嫌疑。于是,政策攻心、审

6、讯,该犯交待了伙同其他二人,劫得桑塔纳出租车一辆,并残忍地杀害司机,埋尸16个月的劫车杀人悬案。 2、身份证遗失或谎称遗失;或谎称偏远农村未办身份证。 3、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人知道入狱。 4、精神病忘记姓名;或者伪装精神病的自报名。 5、计划生育超生人口,称未办户籍、身份证。 6、曾身居某要职或曾服务于某特种行业,慑于组织纪律和人格危机。 7、重,特大事(案)件的知情人、当事人或黑社会集团的骨干,慑于某种危险、威胁、权威、规矩和信仰。 8、故意犯轻罪,自报姓名判刑人狱。在“红色保险箱”中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此外,自报名罪犯目前均为外省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

7、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自报名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自报名罪犯业已出现,对新的情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明显滞后。 三、自报名罪犯问题的对策 1、国家司法部和地方各级监狱应当认识到自报名罪犯问题的严重性。应当建议国家有权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用法条建立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机制。无限期关押,直至其讲出真实姓名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一类人的执行依法有据。可以参考的办法还有增加刑法与自报名情况相对应的罪名。如“匿名罪”,“故意欺骗法庭罪”,用数罪并罚的方式,交付监狱执行。 2、从司法公正的原则看,人民法

8、院不宜在未搞清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虚名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假冒他人真实姓名的自报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有罪后的公布、通知,将严重侵犯该真实姓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而且是公然“依法”侵犯。监狱依据监狱法,在新犯收押时,对自报名罪犯应当拒绝收押。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由公安看守所集中关押。这个问题,应放在公安这一段解决。这些做法有待于进一步探讨。3、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加强计算机信息联网,互通有无,网上追查。1999年,全国网上追捕战果显著,那么,我们监狱系统为什么不能在网上追查自报名分子呢?监狱应当把自报名罪犯,作为排查重点。一个一个攻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各监

9、狱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必须高度警觉。对日常罪犯的任何一个反常的举止、行为、言论,注意留心识别。发现异常,及时纳入狱侦视线。4、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注意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宣传张贴栏,公布自报名分子的照片等特征并附以检举联系和相应的奖励办法。自报名的共性是匿名,那么,我们针对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给他曝光,公之于众,使他无处藏身,无法匿名。特别是用报纸和公共张贴栏(须注意防风吹雨淋),作用持久、成本低、更接近社会的底层。全国性报刊(如法制报)和大众化报刊(如晚报)应辟出固定版面(如中缝)免费一批一批地刊登查询启示。 5、应当赋予新收犯监狱一项新的工作职责,即对自报名罪犯有意识地

10、集中于一所监狱关押,应当建议司法部根据各监狱管理局统计的自报名罪犯的押犯数,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内查外调,加强警戒、监控设施。并组织力量,更新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以适应统计分析。 6、应当对目前分散于各个监狱的自报名罪犯,有计划地进行调遣,使相对集中于一所警戒设施完备,监控系统较先进的监狱关押,以防范各类事故,争取主动,减轻各个监狱的压力。尽早终止自报名罪犯从收押到释放,自生自灭的自然被动状态。把“定时炸弹”集中到“防爆、拆弹场所”统一处理。这种办法,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是科学合理的。7、集中关押自报名罪犯的监狱,应抽调精干的侦察力量,内查外调,重点“排雷”。对自报名罪犯,具体关押时拆散,以便于安排

11、贴靠、夹控。应注意抓住罪犯情绪大起大落、思维防线的缺口突破。特别是应注意留心罪犯的亲友接见、收发信、汇款及口音、口味、生活习惯,职业经历痕迹,技能特长,对特定区域历史事件。社会风俗、地理植被、气候特征等等的熟悉范围,来发现蛛丝马迹。参考书目:1、 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 蔡墩铭著,犯罪心理学。国立编译馆、黎明文化事业公司,民国六十八年版。3、 (日)森武夫著,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4、 (日)平尾靖著,违法、犯罪的心理。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5、 (美)布恩 埃里斯特兰编,心理学原理和应用。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6、 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7、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 杜渐著,苏联秘密警察(内部发行)。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9、 (英)鲁伯特巴特勒著,图说盖世太保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10、(美)基思梅尔顿著,间谍世界大揭秘。广西接力出版社,1998年版。11、刘守功等主编,间谍帝国与间谍战争。保定金城出版社,1996年版。12、王骏等主编,无形的战争(内部发行)。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3、(法)希莫里克•杜瓦尔著,罗尘译。黑手党档案。东方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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