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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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义的最高境界内容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政治、法哲学的一部巨著,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对它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他提出了“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对正义的理解堪称达到了最高境界。本文主要从正义论和以前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正义论的精辟、独特的观点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自己对该书理论精髓的浅薄认识和感悟,供大家参考、讨论。关键词:公平的正义 两大原则 换位思考如果有人问:20 世纪后 50 年里,你认为最伟大的政治、法哲学著作是什么?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1的正义论!这本博大精深的著作,前后三易其稿,1971 年一出版,2即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主要

2、社科领域,激起巨大反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二十世纪划时代的,社会哲学、伦理学、政治、法律和道德领域中最伟大的成就,列入世界经典之林。它一方面复活了西方自柏拉图以迄西季维克(Henry Sidgwick, 1838-1900)的规范政治哲学传统,打破了二十世纪前半叶“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同时主导了过去三十年道德、法律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3.此书出版后,西方任何有关社会正义的学术讨论,无论所持立场为何,都无法不响应罗尔斯的理论。4这本书亦成为很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以至经济学的标准教科书,至今已被译成二十多种不同文字,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烈的回应,影响深远。罗尔斯甚至被视为是继洛克(Joh

3、n Locke)、弥尔(J. S. Mill)之后,最杰出的自由主义哲学家。要了解当代政治、法哲学, 正义论是一个最好的出发点。2罗尔斯一生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 年发表的“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是他的初试之作。以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发表了一些文章。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现代的西方社会科学,分工愈来愈细,像这样一本书同时在数

4、个学科搅起波澜的,可算绝无仅有了。30 年来,西方关于社会正义、分配公平、政治自由、政府中立等问题的探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这本书的回应。古人云,三日不读书,便觉索然无味、面目可憎。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大学本科阶段的时候初读正义论,当时,没有人告诉我罗尔斯和他的正义论,正象我选择法律这个专业的最初动机只是想伸张正义一样,我从众多白色黑字的书目卡片中选中了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仅仅是因了“正义”二字。懵懵懂懂地翻完了正义论,我似乎感觉到了罗尔斯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理想的社会中探讨正义、阐述规则,但这种社会是罗尔斯虚拟的还是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我不知道;正义的标准到底如何确定,我也不清楚。如今,再次拾起,重

5、新研读时才有了另一番更深的感悟。正义论是罗尔斯一种对假设的理想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理性设计,展示了其精密而理性的逻辑思维。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3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

6、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一、 “公平的正义”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始终与法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是衡量法好坏的标准。正是由于它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成为法律改革的先兆。但到底什么是正义,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形象的比喻: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

7、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他观察到,4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

8、、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那么应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二、 “无知才能公平”什么才是公平?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那么,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一整套逻辑理论。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

9、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境况 (original position)”。我理解罗尔斯的“原初境况”,相当中国化这不就是那些尚未投胎转世的灵魂所处的状况吗?他们就像倪匡小说里描写的那样,无法控制自己投胎转世的过程,因而不知道自己会生为男身还是女身,不知道自己会孔武有力还是瘦小柔弱,不知道自己是聪明伶俐还是笨拙呆讷

10、,不知道会投生于豪富之门还是贫寒之家,是权贵之府还是奴仆之户,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多数还是少数,不知道自己会信奉什么还是不信奉什么总之,对自己将来会成为什么人一概不知。换言之,他5们知道自己有可能变成任何一种人。这样,他们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社会上各色人等的利益,必须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因为自己可能就是其中一分子,对他人不公的结果只会害人终害己。那么,在原初境况中,人们究竟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呢?三、 正义论的两大原则与康德、密尔等古典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并不想建立或提倡任何一套全面的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他不关心社会成员私人层面上的价值实现,只关注公众生活层面的规则、权利和义务。他提

11、出,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但问题是,我们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要看他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追求怎样的人生目的而定,原初境况中的灵体,连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知,怎么衡量自己将来命运的好坏呢?而原初境况中的决策,不能依据功利主义的效用观念,必须另谋他法。罗尔斯于是提出社会基本品(primary goods),以取代西方社科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将投生的那个社

12、会里,能够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基本品。另一方面,原初境况下的个人选择,本质上属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这里还有一个对于各种不确定前景如何排序的问题。对于原初境况中的灵体来说,不同社会契约的选择,好比在不同赌局中作选择,6只不过这里赌的是自己投生为人后的毕生命运。拿毕生命运作赌注,显然是场不折不扣的豪赌,风险实在太大,令人担当不起。而在决策理论中,这种担不起风险条件下的最佳决策准则,叫作“小中取大 (maximin)”法则,即将每个赌局可能输的最坏情况列出来,从中选出一个最不坏,保险值最大的来。这就是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

13、顾弱者原则。把“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 n 块,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最佳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但有时候平等又非绝对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平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5考虑到这些事实, “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

14、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正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处于社会最不利者的人, (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7(一)平等的自由平等的自由原则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

15、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这种理解,罗尔斯认为,是宪法民主社会的人们对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条件的公平的理解,引向一种关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观念:只要可能,社会合作产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分配将使每一个人都从

16、中受益。(二)有差别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罗尔斯对经济社会利益分配的辩护,以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最不利者”的利益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增进所谓“最不利者”就是身处社会阶层低端的社会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弱势群体”6.这着实道出了社会正义的根本内涵。弱者和强者的对抗是贯穿整个生存竞争中永恒的主题。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自然界竞争的结果是弱肉强食,然而与此不同,在人类的精神家园,总是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成为人8类特有的道德法则。具体到现实的国家、政府中,它们的存在就必须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保护弱者。而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中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正是评判国家、政府法律与政策好坏与否的具体标尺。然而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我们频频目睹了一个又一个的坏法规、政策。2004 年6 月 10 日,残障人士罗贤汉冲进湖南衡阳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的办公室用汽油纵火,结果造成罗邹二人一死一伤;原因是罗赖以谋生的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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