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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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摘要:法官是社会高度分工、司法进化的产物,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必须强化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尤其是在我国法官队伍的遴选还存在不足和缺陷时,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有序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要做好法官遴选工作,不仅需要对现行法官遴选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相关配套措施进行冷静分析和理性反思,而且更应深刻剖析现行法官遴选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词:法官 遴选 制度近十多年来,司法改革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理论研究中持久性的热点问题。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改革实践中,人们都比较关注司法程序、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而相对忽视了司法活动主体

2、的建设和发展,即法律职业队伍的建构和发展。然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队伍是现代司法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基础。由于法官队伍是现代法律职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理论上开展法官遴选制度研究,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法官遴选的制度,对于增强法院维护公平正义能力,促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法官遴选制度概述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的入门制度,对于实现法官职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官遴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被遴选出来的法官都是称职的职业法官。世界上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相当注重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而且一般都规定相当严格的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本国法官队伍的良好素质和形象。法官遴选制度主2要包

3、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法官遴选条件的规定,即什么样的人可以被选举或任命为法官。二是关于法官遴选程序的规定,即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遴选法官。尽管不同国家法官遴选的条件和程序不同,但总体上来说,法官遴选的条件和程序都比普通公职人员更为严格,这是由于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人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影响到人的生命。这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公正地、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对存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的法官遴选制度,我们很难说孰优孰劣。因为,在不同的法律中, “要判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归纳起来,大陆法系

4、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化专门培训-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严格的晋升选拔制度逐级晋升。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1)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职业化的训练,使法官成为少数精英者的职业。由于标准化的训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观点一致,一次又一次的标准化考试,把未来法官本身有差异的思想统一起来了,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近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但是,统一的职业化培训,也容易使他们缺乏开拓意识和独立思想,思维模式过于教条,视野相对狭隘,谨小慎微、缺乏个性,这也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共有特征。而英美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律师考试- 担任律师-选拔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不存

5、在职级晋升问题。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1)从律师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3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由于遴选的条件、程序苛刻,一旦选为法官,他们的自信心强,独立性强,有很高的荣誉感,依附性少。(2)法官一般不存在晋升问题,待遇一进入法院就已确定,不同级别法院法官薪金差异很小。因此,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不十分关注晋升,独立性强。但是,缺乏动力、工作怠慢、不思进取、效率不高也是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3)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作出的判

6、决对今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权力很大,作用也极为重要,法官的裁决甚至能改变国家司法甚至政治的进程。因此,法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对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当代中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一)我国法官的遴选条件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世界各国关于法官遴选条件的规定,前提之一是法官必须是本国的公民,因为这关系到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的国家审判权必须由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行使。(2)年满 23 岁。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具备较丰富的经验、阅历和渊博的法学知识,太年轻的人是难以胜任的。(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7、,法官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品行良好作为法官的条件之一。因为只有品行良好的人,才能遵纪守法、大公无私、廉洁自律、刚正不阿。行为不端或者有劣迹的人,不能担任也不得被任命为法官。(5)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保证法官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6)我国法律规定的学历及工作经验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4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

8、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世界各国对于法官的学历条件大都要求很高,一般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并有适当的经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任职资格的“底线”。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官都是以法律服务公众并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具备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是法官任职资格中的一项“常规内容”。因为,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法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法官真正胜任

9、这一重担,确有必要在法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二)中国法官遴选的权限和程序我国法官的遴选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根据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遴选的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遴选权限在本院院长。具体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关军事法院等专门

10、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5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在实际运行中,法官遴选程序大致是:由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提出人选名单,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后,由拥有法官提名或提请权的机构或人员,正式提交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程序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法官时,往往仅凭候选法官的个人简历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常并不对法官候选人行使否决权,因而事实上只是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命程序。对法官任命起决定作用的是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改革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一)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模式来改造我国的法官遴

11、选制度在确定我国法官遴选的制度模式时,应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国外法官遴选制度发展的趋势,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反映世界潮流的现代化的法官遴选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身有其内在的规律,是任何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中都不可违背的信条,正是如此,法律的全球化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正如卡多佐所说:“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因此,在确立我国法官遴选模式时,必须首先确定改革的路径。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模式来改造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理由如下:(1)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立法的模式就要求与之相应的法官选任制;(2)我国

12、大学法学教育体制以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为主,有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拔法官的传统,因而,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教育体制与法官选任机制;(3)我国立法已确立了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作为选拔法官的主要机制,同时,我6国传统上习惯以考试方式来选择官员,因而这与大陆法系法官选任方式相接近;(4)我国律师队伍不健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存在很大的难度。(二)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官候选人的评价和审查实际上是由党委的组织部门和法院党组进行。这种评价和审查的程序较为简单,而且审查和评价的过程不对外公开,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也不利于社会的监督。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人大设立一个

13、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评价或审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由现任的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资深律师、著名法学家和人大代表组成。法官遴选委员会下设一个常设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搜集法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建立一个法官后备人才库。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法官之前,先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一份审查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对法官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该法官。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有下列意义:1有利于法官候选人评价和审查的正规化和程序化,避免法官遴选上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2有利于人大代表或常委会了解法官候选人的详细情

14、况,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任命不流于形式;3有利于法律界参与法官的遴选,在法官的遴选上发挥积极作用;4有利于社会监督法官的遴选,真正实现人民的民主监督。(三)逐步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官的管理“死水一潭”,可以说是“一锤定终身”,上下级7法院之间法官不能流动,导致了从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上级院法官没有办案的经历,不利于保证上级院法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应当打通我国四级法院的选拔渠道,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经法定程序可以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职位。在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下做到这一点有相当难度,但这是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1我国四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且担任着不同的工作任

15、务。由于上级院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一般情况下,上级法院所审理的均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并负有对下级法院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监督的职责。这说明,对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2作为上级法院的法官,有下级法院任职的经验,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要有一般案件的审理经验,同时又有担任本级法官职务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这对于保证上级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提高上级法院的威望大有好处。同时,也为各级各类专家型法官的成长架起了奋发向上的云梯。3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各国都强调上级法院的法官要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并通过法律规定了到上级法院任法官

16、在资历上的要求。许多国家从法律上分别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素质。(四)逐步实行法院院长只能从法官中选任的制度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这就意味着担任院长、副院长可不必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只要是具备本科学历(可以是非法律专业)也可以担任,这就使担任法院院长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十分宽泛。这样不仅使我国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从党政机关调任8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有的地方院长的法律素养还不如初任法官,出现“糊涂官办糊涂案”的现象。这种做法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对于确保院长人选的综合素质是有一定合理之处的。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以及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种做法越来越暴露出弊端,并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一,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法院院长审批案件制度尚未进行真正改革,而大多数从党政机关调任的院长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显然也无法真正地承担起对案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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