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社会心理解读——评《死刑的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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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刑的社会心理解读评死刑的文 化史【摘要】死刑的文化史是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一部论述死刑的重要作品,作者阐述了从死刑的起源、古代的刑种、近代的处刑方法以及到现代死刑现状的全部历史,认为死刑是一种与正义无涉的存在,其最终需求源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从古代的石砸、近代的断头台以及到现代各种执行方式的变化,死刑并未改变其作为集体罪责感和不安感的安全阀性质。本文将以死刑的历史发展为脉络,对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进行评论,阐述死刑与社会心理之关系。 【关键词】死刑;社会心理;死刑的文化史 死刑是人类社会中最具历史的惩罚方式,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死刑在今天已成为整个

2、社会的问题。理论界对死刑的存在基础、价值等多方面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对“死刑是什么”这一本质问题进行了持续的讨论。这种不断的追问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死刑的多种视角,死刑的文化史正是这样的一部优秀作品。对于死刑,作者布鲁诺赖德尔在考察死刑的历史基础上认为,它与正义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是与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欲望相联系。 一、死刑的产生 作者认为,死刑起源于史前时代,了解死刑的本质需要彻底地研究一下人类的意识形态问题。1(P1)原始人生存的一般条件由泛灵论、精灵崇拜以及禁忌体系这三个概念构成,这种条件下的人类社会心理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对死刑的需求,在此之后作者阐述了死刑的两个前身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

3、祭祀与这种社会心理的联系。 2泛灵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皆为有生命之物,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唯一能为古代人所认识与确信的在于自身,他们完全将自我带入外界,推己及物,认为自然一切事物与自身或有同样的思维、感情以及处世方式,后来,人们进一步的相信万事万物皆有灵魂,这种灵魂之物便是命运之力。精灵崇拜是这种泛灵论的具体体现,古代人相信灵魂不灭,死亡后腐化的只是肉体,而人的灵魂仍然存在,并且死者的灵魂会和命运之力合为一体。 “原始人的这种灵魂信仰在一切人种以几乎相同的基本形式表现着。这种信仰显然出自人类心理的基本构造,并在其上形成。 ”1(P5)禁忌是与这种意识状态紧密联系的思维方式,古代人意图以这种禁忌

4、体系迎合命运之力来避免灾难,从而保存社会。 以血复仇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与人类意识的一定阶段相对应的。人们普遍相信死后灵魂会成为恶灵并追踪生者,由此形成了关于死者的诸多禁忌, “未开人这样解释这些禁忌:亡灵有恶意,它只盼生存者倒霉。不许提死者的姓名是害怕把恶灵找来。总之,刺激亡灵,必遭报应”1(P28)。事实上,这种心态背后隐藏着一种罪责感,精神分析家指出人的潜意识里存在对近亲者的敌意,原始人的潜意识同样盼望近亲者死去,当死亡真的来临,原始人会认为是自己愿望的作用导致了死亡发生。这种愿望和罪责感之间的冲突日夜折磨着原始人,迫使他们去寻找宣泄口来充当安全阀,亦即心理学上的“投出”机

5、制,人们最终找到了让他人来替自己担当罪责感这一途径。 “看来,以血复仇是个完整的替罪羊体系。即不是消除别人的罪责而是消除自己的罪责的方法。 ”1(P31)为了祭祀的目的杀人在世界各个地区都存在,各个民族的神话充分展示了活人祭祀的普遍性。活人祭祀一般都是基于大众对将来的不祥事件的不安,这种不安来自对神怒的畏惧,而神之所以发怒是因为共同社会本身的失误或某人犯下罪行。 “活人祭祀的真正价3值在于它的社会心理作用。这就是打开发散个人不安和罪责及共同社会普遍的不快感的安全阀的作用。 ”1(P49) 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都具有转嫁罪责感的功能,不同的是罪责感的性质,以血复仇的罪责感是广泛的、与他人区分

6、不开的、非常主观的压抑感情,而活人祭祀的罪责感是具体的不安诱发的集体的罪责感1(P50)。然而, “不可杀人的抑制”和随后民众意识的不断解放逐渐开始限制正规的活人祭祀,但不曾改变的是转嫁罪责感的需求,发生变化的只是具体的替罪羊,从“微不足道”的人到“罪人”,以前公开进行的活人祭祀现在开始在刑罚的名义下通过国家权力悄悄的进行。 二、古代的刑种 死刑的文化史对古代行刑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述了社会文化因素对执行方式的影响。在描述了各种死刑方式的残酷之后,作者冷静而理性的指出死刑的社会心理基础。 放逐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会让犯人身处险境,这种危险来源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犯人离开所生活的群体后即处于无

7、保护的状态,很难在外独自生存,可以说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死刑,只是让犯人多了一点苟延残喘的时间。古代人认为,放逐可以消除人们关于犯人的记忆, “实际上这是一种压抑行为。即压抑自己干了不好的事的认识,让自我谴责闷在潜意识底层”1(P63)。古代人认为杀死犯人需要社会的全体人共同参与,石砸即是典型的例子之一,共同参与死刑执行可以让更多的人分担内疚的罪责感。落崖是从活人祭祀发展而来的,因为在古代神话中,深涧或深渊是下届神的住处,这样可以让犯人饱受痛苦。 架刑的起源同样也是活人祭祀,它的执行方式和过程都显示出当时人们对神灵的崇拜,十字架则是由“不祥之树”演变而来, “这种残酷的刑罚起源于一根木桩。起初,人

8、们把犯人束缚在上面,令他饥渴而死,既简单又残忍。后来木架被引入,4有十字架、T 形架和 X 形架”2(P15)。北欧各国中常用的绞刑又称为“不沾手的处刑”,意指不流血,最初并不是勒脖子,而是把人吊起,任四元(注:地、水、火、风)的作用置死。它是活人祭祀的残余,有祭祀风神的含义1(P73),其适用对象由最初的男人扩展到几乎所有的犯罪。绞刑也和其他处刑方法一样往往要剃去死囚的头发,古老的迷信认为,头发上蕴藏着力量和人格,也是自由和独立的象征,给死囚剃头有夺去他的力量,破坏他的意志和人格的含义。1(P79)车刑具有浓厚的活人祭祀的残余,执行全过程都重在表现出一种对神灵的奉献牺牲。溺死刑的起源非常古老

9、,泛灵论中水同样具有灵魂,安抚水灵只能通过奉献牺牲,供奉品最初是人,后来发展为实物。另外,古人还认为水有净化力,可以消除罪责。活埋多用于处决女犯,执行活埋这种酷刑的人在活埋时要考虑到防止恶灵复仇的措施说明他内心受到了悔悟和犯罪感的折磨1(P96)。 自人类习得如何用火之后,发现火可以烧毁物质、驱赶野兽,古代人认识到了火具有这种破坏力与力量,火刑成为了对付女巫、魔法师与异端者的处刑方法,火刑时也使用称为“不吉之树”的木桩。通过火刑把死囚化为灰烬,意在消除与此有关的一切,忘记审判与执行的种种,以此来平息良心的谴责。火刑与宗教裁判有紧密的联系,对异端者的压制多采用火刑的方式进行,中世纪时期普遍存在着

10、这种惩罚。这时,异端者成为唯我独尊者内心压抑的冲动正在寻求可以将其转嫁的“替罪羊”,可以看出,不管何种历史背景,人类心理都有相同的表露形态1(P103)。女巫妄想与当时人们所认识的世界形象、意识形态以及生活状况有关,他们认为女巫施展妖术造成了各种社会灾难,是“有害的魔法师”。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们生活处于诸多束缚之下,乏味单调,对于教会的生活目标,普通人一般难以做到,心理产生了罪责感。在这种抑郁的气氛中,攻击性、仇恨、忌妒及报复心自然滋长起来, “而在某些人的想象中,女5巫与魔鬼同床;杀死婴儿并饮用其血;践踏十字架;能随意召唤恶魔”2(P58),女巫做了普通民众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由此产生的忌

11、妒心情与自身心理罪责感转嫁的需求导致了女巫成为了替罪羊。可以看出,古代的惩罚残酷而且形式多样,在一定程度上留有原始社会的印记,但在这种相似背后更深层的是死刑的社会心理,这种心理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它一直在构筑着死刑的全貌。 三、近代处刑方法 进入近代,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旗帜倡导刑法改革,死刑在这一时期发生显著的变化,思想家们的努力似乎已将这一时代的刑罚方式与之前社会的刑罚体系截然分开,但是死刑的残酷与社会心理基础仍然存在,只是被人道主义、理性主义的旗帜所包裹起来。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断头台是以死刑执行人道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但是它带来的全部却是公开处决的恐怖与残忍。大革命时期,不计其数的人死于这

12、种新的处刑工具之下,巴黎的革命广场见证了这血腥、恐怖的场面,同样它也见证了围观民众的狂热与激情。 “这一特殊的、无比残虐的时代一方面打着启蒙的旗帜,赞颂着理性女性,另一方面去陶醉在血泊之中”1(P122)。对于这种局面如何解释呢?作者认为,社会心理中存在着对有实力地位的人物的禁忌,它由两个方面的感情形成:一方面是对实力者的敬畏;另一方面是潜意识中的对实力者的深仇大恨1(P123)。在国王和革命家失势之后,民众潜意识中长期受压的仇恨不再平静,它通过死刑得到爆发,成为一种狂热,这种死刑与理性和启蒙并不存在些许联系。由于普遍采用断头台使判处死刑的罪人身首异处,或者用绞刑架将罪人吊死后又悬头示众,这种

13、残忍的行刑方式逐渐使人们厌恶,在刑罚人道主义的推动下,出现了更多让受刑人承受较少痛苦的的现代死刑执行方式,包括美国率先采用的电椅、毒气室6和注射以及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枪毙。 四、死刑的本质 死刑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说明, “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质是活人祭祀这一点没有改变无论怎样试图将其纳入理性体系,都是徒劳无益的”1(P183)。死刑自其产生到现代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化,而不变的是它始终作为发泄集团的罪责感和不安的安全阀。对于死刑的历史,作者最后总结到,它是与正义或人民福祉没有共同之处的、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使共同社会中难以忍受的紧张感得以爆发的、杀人妄想体系的历史1(P183)。 死刑的文化

14、史结合死刑的历史和社会心理得出了死刑与正义无关的结论,死刑不过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发泄途径,其存在的基础在于人类社会普遍的心理要求,现代社会中国家执行的死刑只不过是改变形式的对替罪羊的需求,这种需求的程度取决于“外面事物的紧迫情势及其结果和国民的心理状态”。从蛮荒时代到文明社会,人类的心理意识形态并未根本性转变,死刑与社会心理的联系始终存在着深层次的关联,以血复仇在人类社会初期为复杂的精神冲突提供了宣泄口,“随着人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发现了个人和个人责任以后,以血复仇也最终被放弃。但是对替罪羊的需求仍未改变,并企图变换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1(P32)。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理性主义与人道主义不可

15、置疑已经成为主流的刑罚观,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仍在继续。从世界范围来看,死刑总体数量逐渐减少, “资料显示,截止 2001 年底,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 75 个,占各国总数的 39%;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 14 个,占各国总数的 7%;此外,在法律上仍然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视为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 34 个,占各国总数的 18%;保留死刑并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 76 个,占各国总7数的 37%”3,废除死刑之路虽然遥远而漫长,但已经开始行进。 死刑文化史以独特的视角阐释了死刑与社会心理的联系,对死刑的本质做出了新的解答,为死刑的最终废除做出了贡献。 【注释】 1德布鲁诺赖德尔著,郭二民译:死刑的文化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年 12 月版 2英凯伦法林顿著,陈丽红、李臻译:刑罚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 年版 3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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