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流变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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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流变及其与国际法的 互动近四百年来国际法的发展,无疑是与国际关系的演变息息相关的。故而对国际法发展阶段的划分,应该以国际关系的质变为基础1。虽然国际法必然要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且国际法也应当有近代、现代与当代之分,但是其涵盖的具体时间跨度并不与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完全吻合,至少,那种精确地以 1914 年和 1945 年为分割点的做法并不必然是合理的。 一、近代国际法:国际法之初生 第一阶段,从 17 世纪初到 19 世纪中叶,国际法在欧洲产生并形成初步体系。17世纪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兴起,神权衰落,神圣罗马帝国名存实亡,各个独立的国家为了利益既合作又斗争,这为国际法的

2、分娩提供了历史的必然性。而关键的偶然性因素出现在 1648 年。随着 30 年战争的爆发,德意志成为一片废墟,参战各国均损失惨重,法国与瑞典的联盟虽然取得对哈布斯堡王朝与天主教同盟的优势,但也无力再战,各国最终决定媾和2。于是就有了划时代意义的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签订的和约。在当时,要实现和平,就必须保持德意志各诸侯国的稳定,因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了各诸侯国的主权,实际上也就肯定了同一时期格老秀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原则,38 而一个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社会的形成,也就标志着国际法的产生。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创了以多边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强调了条约的拘束力,彻底

3、实现了格老秀斯将国际法与神权区分开来的主张,并促进了外交关系法的发展。4当然,由于这个主权国家的社会刚刚脱胎于中世纪的神权社会,实在国际法尚未形成规模并且需要依靠自然法理论发展自己,故而带有超实在倾向的自然2法学就成为了主流国际法学说。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预示着民主国家将取代封建君主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一时期关于国际法主体的承认与继承的问题总是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国际法被适用于这些问题并在这类问题的解决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震撼了欧洲并为诸多国际法制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之后拿破仑在欧洲大陆建立了霸权,此间战争法发展较为迅速581-82。拿破仑兵败后,欧洲重新恢复了势力均衡。国

4、际关系的相对平衡以及贸易往来的增多促进了条约法与外交关系法的发展,战争的经常性与残酷性又使得人道主义法有所发展,而无论是围绕抢夺殖民地还是划分欧洲领土的争端,都推动了对国际法上领土(包括海洋与河流)制度的缓慢演化。1815 年举行的维也纳和会,标志着一个“欧洲协作”时期的产生6,这也就为国际法展开自己的初步体系铺平了道路。 可见,这一阶段,国际法的发展依附于欧洲国际关系。主权国家相继从神权中解脱,各国经常性的纷争以及总体上的势力均衡,资本主义的兴起以及殖民地的开拓,使得国际法在欧洲产生并初步展开,自然法学的兴盛对此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国际法被经常性地适用于国际关系,加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认

5、同感,促进了国际争端的解决,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走向。这就是国际法自己的,而不是其他相关范畴的“近代”阶段。 二、现代国际法:国际法之形成 第二阶段,从 19 世纪下半叶到 20 世纪晚期,国际法从欧洲扩展到全球,并在阵痛中逐步形成较完整的体系。 “欧洲协作”的维持,表明各国已经自觉地、合意地运用国际法来调整国际关系。及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国际法已逐渐从欧洲扩展到全球:在美洲,美国与其3他南美各国相继独立,美国发布“门罗宣言”,倡导非殖民主义与不干涉主义,7希望在本国实力不足的情况下以国际法为武器维护本国在美洲的利益;在中近东,土耳其根据 1856 年巴黎条约被宣布加入“欧洲公法”;非洲

6、许多国家沦为殖民地或被保护国,远东的中国、日本、泰国等被纳入不平等条约体系。当然,此时的国际法仍然以欧洲为中心8。 列强进一步的资本输出与殖民,一方面导致关于领土问题的探讨的深入,另一方面引发了关于外交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革命的频繁发生与新独立国家的成立,使得承认问题成为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海洋法、国际河流、外交关系法、战争法、人道主义法、以及关于中立和庇护的法律制度都实现了从习惯法向条约法的发展。以国际行政联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预示着主权国家垄断国际法主体资格时代的结束。仲裁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兴起,不仅表明国家对运用国际法解决国际问题的认同,而且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

7、的需要。上述发展都是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强而产生的,同时国际法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 随着实在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的激增,国际法的框架已经基本成形,某种意义上讲,自然法学已经完成了其催生国际法基本框架以及形成初始的实在法的任务,一个实在法的繁盛时期即将到来,相应地,实在法学逐步取代自然法学成为主流的学说。 当欧洲各国之间的实力不平衡发展到临界点之时,对主权的过分崇尚以及对以武力维护国家利益的过度依赖,使得“欧洲协作”失去作用,并最终导致一战的爆发,而国际法也由此首次遭到重大挫折。阵痛后的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法的上述弱点,开始致力于集体安全机制的尝试。1919 年凡尔赛和约总结了国

8、际法发展的4经验教训,赋予了国际法很多发展和创新。9其中,国际联盟(TheLeagueofNations)的成立使集体安全制度初现雏型,朝着康德所倡导的“永久和平”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常设国际法院(The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的出现则为国际争端提供了司法解决的新途径。同时, 凡尔赛和约具有真正的普遍性,正式表明了实在国际法从欧洲区域性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为普遍性的全球国际法。310凡尔赛和约保证了资本主义世界一定时期的稳定和快速发展,在这一时期,一系列旨在保障和平的条约得以缔结。 二战的爆发,不仅带给国际法更大的挫折,而且将集体安全制度的主要缺陷

9、暴露无遗。战后,国际社会再次总结教训,制订了联合国宪章,成立了联合国,形成相对而言更为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此时,国际法的中心已经迈出欧洲,两个超级大国取代欧洲列强掌握了国际法发展的主导权。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突破了对国家责任的传统限制,标志着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发展,预示着国际刑法的产生,而这些又反过来促进了对保障人权、惩罚国际罪行的关注。 宪章本身以及联合国体系自身,都是国际法的重大发展10。 冷战的开始对联合国的正常运作和国际法的良性发展造成了阻碍,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越发频繁,国际法全面展开自己的体系乃是大势所趋。非殖民化运动使得第三世界作为独立力量出现,其结果是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法内容与形成机

10、制的改良。除此以外,联合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通过大会或安理会决议以及其他活动,促进了国际法几乎所有部门的发展。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可见,这一阶段,国际法与全球国际关系形成互动,尽管连续遭受挫折,但是仍然逐步形成为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尽管仍然不乏质疑,但是国际法已经至少在理论5上被国际社会接受为普遍适用的“法”。在实在法学的影响下,适应于迅猛发展的国际关系现实,实在国际法数量激增,几乎每一个国际法部门都实现了条约法与习惯法的融合。这反过采又加强了国际社会的法治理念,促进了国际交流的深入,加快了国际社会的变革。这就是所谓的国际法的“现代”阶段。 三、当代国际法:国际法之成

11、熟 第三阶段,从冷战后至今直至未来,国际法形成较为完善的成熟体系,显然,这一过程尚未完成。 很多学者都赞成或使用了一个“当代国际法”的概念,5287-379 但是我认为,如果这个“当代国际法”比起“现代国际法”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体系上也缺乏突破,只是于细枝末节之处增加了实在国际法的数量或范围的话,那么这个所谓的“当代”概念就只能表示对我们自己目前所处时代的一厢情愿地强调而已。其言下之意是,我们所处的时代很重要,所以要比之前的“现代”更进一步,但是历史并不一定会同意我们这种假定的进步。 我所指的“当代国际法”阶段,是一个国际法较为成熟与完善(perfect),而不仅仅是有一个较完整(compl

12、ete)体系的阶段。这意味着国际法将改进上一阶段中的诸多弱点,很多时候将不再仅仅是口头上的法律,将从纯粹的工具转变为有独立价值的理性规则。在这一阶段中,国际法有机会也有能力较好地调整国际关系,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充实自己。与此同时,国际法学,尤其是作为国际法的本体论的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必将经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两大学说将再次融合,(11)为国际法走向成熟与完善提供支持,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创造条件。之所以以冷战的结束来划分这个阶段,是因为这确实意味着一次国际关系的质变。(12)列强势力均衡与两极争霸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出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由一个6单独的、兼具最强大的“硬权力”和“

13、软权力”的新式霸权主导的国际社会;11经济全球化进展迅速,世界各国相互的依赖性加强,国际社会组织化倾向加深;科技、文化等“软权力”因素逐渐主导了国际竞争,国际交流通过网络实现了光速化所有的这一切社会变革都要求国际法做出回答,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国际法并不一定、事实上也的确没有能够适时地做出正确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适应于当代社会的“成熟”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只是应然,它也许已经在自觉不自觉地开始了对自己的改造与否定,但是这一过程尚未完成。那么,步入新世纪后,我们对此应该做些什么? 四、国际法在新世纪的机遇与挑战: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必要性:对挑战的回应 尚不成熟的国际法对冷战后急剧发

14、展变革的国际关系的不适应,使得国际法在很多问题上处于尴尬境地。 国际社会有了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但是在 1999 年北约对南联盟采取军事行动、2003 年美国发动对伊拉克战争时安理会均被绕开,集体安全形同虚设,所谓“美国例外主义”(USExceptionlism)、新保守主义(Neo-Conservatism)等践踏国际社会合意、强调大国单方面利益与意志的反国际法思潮日益嚣张;国际社会建立了其引以为傲的世界贸易组织,但是全球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不公平的贸易措施与壁垒层出不穷;国际社会以 IMF 为国际金融秩序的支柱,但是东南亚、俄罗斯、南美均不能避免遭受金融风暴的洗劫;国际社会希

15、望以国际协调方式定纷止争,但是在霸权的干预乃至侵略之下,中东动荡不止,恐怖主义愈演愈烈,甚至霸主自己也不能幸免;(13)国际社会关注全球变暖,但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却宁愿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也不放弃丝毫本国私利;国际社会希望防止军备竞7赛并缔结了核不扩散条约,但是最大的核国家不仅连该条约的义务都未完全履行,更是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明确反对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而正式启动 NMD 计划,挑起新一轮军备竞赛;国际社会倡导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但是不论是“蛮荒”的小国还是“文明”的霸主,都时时暴露出反人道的丑行,(14)而“人权、人道”更是常常被用作侵犯主权、干涉内政乃至军事打击的借口。 放眼世界

16、,有了层出不穷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有了数不胜数的国际组织,有了汗牛充栋的国际法专著,可以说,实在国际法已经相当繁荣。但是进入新世纪,面对着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经济全球化、恐怖主义、滥用自卫权等诸多问题,国际法没有能够担负起应有的责任。1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际法在有的领域发展顺利,而在有的领域却踯躅不前,甚至倒退,国际法的“巴尔干化”已经日趋严重,国际法已经陷入发展危机中!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际法不成体系(fragmentationofinternationallaw)引起的危险”作为一个长期议题来讨论,是非常及时与必要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 52 届会议报告第 9 章A,1)。如果国际法在新世纪不能做出否定性的突破,不能适应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那么国际法刚刚建立不久的公信力就会急剧下降,国际法就有体系分崩离析、完全沦为霸权工具的可能。(15) 诚如福克所言,现在对国际法最根本的质疑,不是国际法是不是法,而是大国、尤其是美国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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