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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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法律价值关键词: 影响性;诉讼;个案;法律价值 内容提要: 诸多诉讼个案正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影响性诉讼个案能够昭示治国方略,彰显法律理念,阐释基本法理,解析法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创制法律规则,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关注和研究影响性诉讼个案,探究其内涵、特点、成因和法律价值,无论对国家法治、政府行政还是公民维权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大小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标志。在一个民主、理性的国家里,小至邻里吵架大至总统选举均习惯诉诸法庭。司法裁决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定纷止争的最通常、最文明、最终极的选择。诉讼个案已成为

2、当今社会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最抢眼的媒体视点之一。法治天下的理想,要求每一诉讼个案都能张扬法理;法律至上的信念,期待每一诉讼个案都有合理的司法回应;网通全球的信息,承载着所有公民对诉讼个案的关注和希望。人们透过对他人案件的关注,来表达对自己现在或未来权益的关心,人们通过对司法审判的观察,来判断正义与公平,反思制度与价值。有不少诉讼个案正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关注和研究影响性诉讼个案,探究其法律价值,无论对国家法治、政府行政还是公民维权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一、影响性诉讼个案的界定影响性诉讼个案是指案件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能够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对立2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

3、的改进,对人们法律理念的培植或转变产生较大作用的诉讼案件。影响性诉讼个案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案件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新颖性、疑难性或典型性之一如吉林省惊动中央的“梯子案”1,广州市中级法院所判的许霆 ATM 机取款案2。唯其不同寻常,方才有制度创新的元素,人们关注影响性诉讼,实质上就是期待法院和法官能够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功能,维护公平正义,破解不断出现的社会难题。(二)案件内容上所涉法律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其判决结果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力如河北乔占祥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车票涨价案3,案件的影响力已经不局限于一张车票和一个人的票价损失问题,而与全社会的公众利益

4、相牵连。更关键的是,人们借助司法力量,问鼎垄断行业,并试图用法律的力量来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这种勇敢的问鼎光从方法论上思考就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三)案件影响上,往往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如 2005 年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案,其所引发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同情和各种争议空前纷繁,其折射出的社会心理也耐人寻味和令人深思。(四)案件的价值超越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本身3例如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员李志强被摊贩崔英杰刺死案4、辽宁本溪市强拆房屋者被房屋所有人张剑刺伤(致死)案5这些案件的价值不囿于对崔英杰、张剑刑罚的轻重,人们期待从公权力处置杀人者的态度上重新评价摊贩的权利、房屋所有者

5、的权利,观察摊贩及被拆迁者群体命运的走向,预测城管制度、房屋拆迁制度的走向。案件尘埃落定后,各地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于摊贩态度的改善,对房屋拆迁行为的反思与上述案件不无关联。二、影响性诉讼个案的形成(一)法治文化的自然结晶法治是当今民主、理性国家首选的治国方略,走过曲折、历经浩劫的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新时期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近 30 年来,国家和地方颁布了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我们不觉已生活在一个密密麻麻的法网之中。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法治的价值包含在立法和司法的两翼,一部空洞的法律不如一个公正的判决,影响性诉讼就是各个利

6、益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来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让因由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争议回归到司法权力公平裁决的理性状态。(二)成文法传统下的合理现象当今中国选择的是制定法律体系,诉讼个案所反映的判例价值和司法约束作用没有法定的利用机制,而日新月异的社会必然会出现许多法学家和立法者们意想4不到的新案件、新问题,如果审判机关机械地套用已有的法律很可能感到束手无策,如前所述的“梯子案”就是例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的问题,期待司法的回应,诸多新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案件成为影响性个案便不足为奇。(三)信息化社会的必然产物广泛多样的媒体,宽松自由的舆论,网通天下的信息

7、,个案成为了公共资讯,从而孕育了诉讼个案影响社会的可能性。仁人志士的建议与呼吁,热心民众的支持与参与,广大媒体的宣传与催化,扩展了案件的影响力,使诸多特殊案件化为影响性诉讼个案成为必然。三、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法律价值(一)昭示治国方略,彰显法律理念,引导社会走向在个案的海洋里,无数个案或许只是很不起眼的浪花,无声无息转瞬即逝。在历史的长河里,影响性诉讼个案却很可能掀起冲天大浪,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改变历史的方向或推动历史的进程。1989 年 12 月 25 日,罗马利亚特别军事法庭判处前总统尼古拉一齐奥塞斯库死刑,立即执行6。秘密审判,不准上诉,一个正在执政的总统从被捕到毙命仅三日之隔,这

8、种将司法程序省略到极点的审判机制是一种怎样的机制?从现代理性的眼光来看,这种不择手段只为目的,不计法度只图道德快感的行为,无疑应受谴责,问题是对这位前总统非常态的审判,人民群众竟毫无异议,诺大一个国家竟没有5一个人公开质疑,这是一个怎样发人深思的个案?它昭示了这个国家曾经有过的政治恐怖,彰显了“目的大于手段”的极权司法理念,而对政敌的类似“诉讼“个案,曾在这个国家上演过无数起,本案只是对以往个案的复制,唯一不同的只不过把被告的名字换成了以前的“签发命令者”,这就是影响性诉讼个案对制度建设的巨大惯性!如果没有新的理性的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性诉讼个案的出现,类似的悲剧还将继续主导社会的走向。19

9、80 年 11 月,中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审判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 10 名主犯开庭公审,从 1976 年 10 月到 1980 年 11 月,历时 4 年的调查取证,数千万字的如山铁证被搬运到法庭,这是中国史无前例的千年大审判,这一典型个案在十几亿中国人心中播下了法治的种子,昭示了这样的法律理念:在中国无法无天的时代已经过去,任何人犯罪,不管其职务有多高,不管其背景多复杂,都应当受到正义的审判,法律的制裁。尽管这正义来得太迟,但毕竟来了,从此中国迈上了法治之路。(二)阐释基本法理,解析法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中国有句古话“小智者谋事,大智者谋人,睿智者谋法”。表明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及

10、法的深奥性。法律文本是抽象的,法律规范是晦涩的,法律精神是深邃的。即使是法律解释也不只是识文断字,解词释义,同样需要一定的法理基础、才能理解与领会法律语境,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法律规范的固定性涵盖性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流动性之间永远存在距离。美国法人类学家 E. A 霍贝尔有句名言:“真正的法律准则只有在大的诉讼争执6中才能得到检验。 ”所有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几乎都涉及大是大非,或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中难以直接找到依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美国首席法官霍姆斯在他所著的法律的道路一书中指出“将一个案例归纳出一条规则的任何努力都是法理学的工作,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特殊个案都做出具体的规定,一个法官应该有较高的

11、法理学知识,才能运用法律的基本原理,法的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1任何一个案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基本的法理知识,法理是由法律文本和具体条文及法律实践认可、表达和维护的常理,法理是一般化的,具有普遍的合理性。但法理的表现形式却未必是直观可见的。法律理论往往是抽象的,法律精神只有体现在具体的诉讼个案中,才能显示其实际拥有的内容和意义。法规法条需要借助于具体的诉讼个案的事实进行解析与适用才能彰显其应用价值。影响性诉讼个案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通过利益冲突、对抗,把法律疑问、法律争执全部集中到了具体的案件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诉讼个案的裁判说理,以阐释法律文字的现在意义和潜

12、在意义;社会公众通过对影响性诉讼个案的关注,以了解隐藏在事实背后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因此,影响性诉讼个案实际起到了阐释基本法理、解析法规法条、破译法律精神,宣传与普及法律的作用。影响性诉讼个案使公众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法律的教化、疏导与启发,从而使个案的法律价值得以体现。下列两个案件就是宣传与解读法律精神的经典。1988 年,一架从英国开往纽约的飞机在洛克比上空失事7,警方查明是两名利7比亚人所为,为了审判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英国政府耗资两亿多英镑,在利比亚租赁了四平方公里的土地,在那里修建了审判庭和监狱,使罪犯最终得以伏法。案件影响了整个世界,尽管从司法成本上说这是空前的,但英国议会和所有民众

13、却惊人的一致表示理解和支持。因为该案给英国国民树起了一个不可动摇的法律理念:任何犯罪都必须得到惩罚,任何人都逃脱不了法网。案件虽然耗资两个亿,但维护的是国家法制的尊严与权威,这笔帐没有亏。另一个案件也有异曲同工的效用:1995 年 1 月 24 日,辛普森谋杀案在美国洛杉矶高级法院正式开庭,伊藤法官破天荒地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允许电视台对审判进行全程实况转播。该案历时一年多,开庭百余次,上至总统,下至小学生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在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和结果。美国舆论称该案给所有的美国人开了一门刑事法律课,让所有的民众都熟悉了刑事诉讼制度。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非常地出乎意料,法庭宣布辛普森无罪开释,法官那

14、句“所有人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血,但法律没有看到”成为了最经典的法律宣言。给了所有关注该案的人这样的法律解读:在司法裁决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一样的重要,为了公民的权利即使付出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代价也是值得的,因为你我都是公民。也许该案不能告慰辛普森的妻子,但对法律所要保护的所有公民却是必须的,这就是法律对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取舍2可见影响性诉讼个案能以其鲜活的法律事实,在民众的心田里播种法律意识,并通过法庭的论辩和法官裁决而升华为法律理念。 (三)创制法律规则,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抽象性,不管立法者多么智慧,立法技术多么高超,总难以穷8尽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

15、。在我国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判例法”时代8(西周、春秋),又出现过“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9的“混合法”时代(汉至清末)。西汉的“春秋决狱”“类事比”,晋朝的“法比都目”“辞讼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明清的“例”都是当时影响性诉讼个案、影响性判决的结晶。执法者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式弥补了成文法典的不足,填充了法律的空白。并用个案判例具体、详细、可比性强的长处,弥补修正了成文法的不足。这种鲜活、具体、影响性个案及其判决对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创设、丰富和发展曾起过不可忽略的作用。例如西汉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

16、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10。董仲舒通过对这一影响性诉讼个案的裁决,确立了汉代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确立了父子之间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犯罪相容隐的案件。类似的以影响性诉讼裁决确立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案例还有很多,昭示了影响性诉讼个案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创制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法律价值。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影响性诉讼个案即典型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他们认为,个案判例是法的生长点,一切新的法的原则和程序,只有通过对个案的判决才能产生、发现和进一步发展。真正科学的立法不是立法者拍脑壳拍出来的,而是对社会纠纷(即具体个案特别是影响性个案)的概括和总结。英国的“衡平法”则是这一观点最好的诠释。英国的“衡平法”是国王或大法官凭借正义精神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创立的。当法9官碰上现有法律无力解决的疑难案件时,他不采用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这种以旧法律为依托的办法,而是由最高执政者或代理人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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