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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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问题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每一诉讼阶段和主要诉讼活动的期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设立诉讼法定期间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主体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处理案件,有利于保障诉讼考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拘代侦,以捕代罚,久押不决等违法现象发生,有利于保证和纵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各项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超期限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

2、限羁押。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公、检、法部门及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超期羁押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应从各方面加以预防。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定期间 超期限 超期羁押 危害 预防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每一诉讼阶段和主要诉讼活动的期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设立诉讼期间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主体及时的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各项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但现实中,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

3、而超2期限问题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上。近年来,该问题愈来愈突出。因此,本文试论述其中存在问题,并且设想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法定期间的规定(一) 刑事诉讼期间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律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或期限),除该法第 79 条和 80 条的一般规定外,本文引用了 19 个条文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有 14 个条文中对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些诉讼活动的期限作了规定,而且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二) 主要法定期间的内容1、强

4、制措施的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该法第 69 条和第 134 条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来逮捕的期间和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期间作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 1 日至 4 日,该法第 92 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2、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至案件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 1 个

5、月。该法第 126 条规定,在上述法定的 3 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3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论是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应当在 1 个月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3、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审判的期间(1) 一审诉讼活动期间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对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通知书至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手中的期限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6、168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有本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2) 二审诉讼活动期间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对上诉案件的提出作出一般期限规定。本法第 188 条规定,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 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本法第 19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有本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 个月。(3) 再审的

7、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间起 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4) 上诉、抗诉及请求抗诉的期限4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第 182 条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5) 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第 146 条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作了规定。本法第 203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且不受期限的限制。(6) 执行死刑的期间刑

8、事诉讼法第 211 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 日以内交付执行。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定期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对公、检、法机关完成某项诉讼任务的时间要求;第二部分是法律对诉讼参与人参加某项诉讼活动或履行某种义务的时间要求。二、严格执行法定期间的法律意义法律设立诉讼法定期间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主体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处理案件,有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拘代侦,以捕代罚,久押不决等违法现象发生,有利于保证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各项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我

9、国宪法第 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主旨就是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这就要求一切活动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应自觉守法,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处在执法前沿的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更应率先垂范。公、检、法分别做为5国家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处在执法的最前沿,其言行往往被百姓认为代表着国家的法律,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本身就在实现着法的功能,同时,每名执法人员自身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教育公民知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律权威。三、超期羁押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10、,但在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着存在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超期限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超羁押问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和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高检会(1998)1 号中强调:“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中、被告人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

11、予以纠正。 ”该通知就相关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不能不说国家对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决心之大。然而,时至今日,超期羁押问题是否得到了彻底纠正呢?现实情况令人不容乐观。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在不同地方、程度不同地仍然存在超期羁押现象,尤其是侦查阶段更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长期处于被羁押状态,长者达四年之久,成了典型的以捕代刑。百姓对这一现象怨声载道,对法律的执行产生质疑。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处在司法第一线的公、检、法部门及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超期羁押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后果。(一)影响法的实施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

12、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所谓“准确”是指查明的犯罪事实清清楚楚,证据确凿,没有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办案,而不拖延时间。刑事诉讼法中的准确、及时原则,目的就是保证准确地查明事实,及时地在法定期间内办理案件,确保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二)使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是最公平、正义的社会规范。古今中外,统治阶段都明白运用法的形式来管理国家,她比其它方式和手段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优越性。法为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秩序,而这种良好秩序是靠人们自

13、觉守法共同营造而形成的,这种“自觉守法”包括公、检、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同在一片蓝天下,百姓打官司超期举证就要承担败诉责任,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人过问或很少追究,享有所谓的“法外特权”、 “执法犯法”,这样势必造成人们对法的作用产生怀疑,法的权威性便就丧失了,对法的信赖感就会降低了。 (三)侵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超期限办案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自决定拘留或逮捕(不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羁押之日起,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间结案,

14、超期而未结案,势必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非法羁押,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对被害人来说,当他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寻求法律及时得到保护,而久拖不决使侵害行为迟迟得不到制裁。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指人身伤害),那么,司法机关久拖不决伤的是被害人的“心”。久拖不7决也使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相反,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了案件早日解决,还须付出大量精力、财力,到处托关系,找门路,了解久拖不决原因,变诉讼活动的为“关系”、 “权势”、 “金钱”的较量,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久拖不决,还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心理失衡,引发社会问题,如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上访、报复等。四、关于解决超期

15、羁押的构想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超期限办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司法机关因经费、人员不足,部分办案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老大”思想作崇,把经办案件作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大办“关系案”、 “金钱案”,该办的拖着不办,不该办的违法办。还有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使一些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这就使得部颁司法机关或办案人员产生“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想,宁愿程序违法,也要追求办案的数量,缺乏公正意识,如重打击、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利益、轻核实查证等等。对于上述存在的超期限办案的原因,从预防上来讲有以下解决构想:(一)强化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1、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用“三个代

16、表”的思想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衡量、检查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教育干警树立服务意识,改变“职权”意识,克服“老大”思想,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明确为谁执法,怎么执法。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江泽民总书记早在 1996 年就提出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为干部队伍指明了方向和道路。邓小平同志强调,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应当是8“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而且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 ”这是对政法干部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决摒除特权思想。强加职业道德教育,使干警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依法执法的先进典型,剖析、披露违纪违法的案例,教育干警学习先进、弘扬正气, 以案明纪、引以为戒。3、加强业务技能教育做为一名政法干警,不仅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较高的职业道德,还应有过硬的专业技能。社会在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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