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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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1 01. 燃烧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和温度(引火源)。07.气体燃烧 方式 :扩散和预混。 .液体燃烧: 闪燃 (最低温度)、 沸溢 (三个条件:热波:宽大、乳化水、黏度大)、喷溅 (发生的时间与油层厚 度、热波移动速度以及油的燃烧线速度有关)。闪点(汽油 -50,煤油 38-74,酒精 12)10.固体燃烧:蒸发(硫磷蜡烛)、分解(木煤塑料)、表面(碳、铁)、烟熏(阴燃)、动力(爆炸)。 燃烧产物危害: 毒性和减光性 ,可见光波长0.40.7m。01.A类:固体; B类: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2、C 类:气体; D 类:金属; E类:带电; F类:器具内的烹饪物(动植物油)。04.热量传递方式 :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05.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 , 外界风 、通风空调系统08.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冷却、隔离、窒息(氧浓度低于15%时,不燃烧)、 化学抑制 (干粉、七氟丙烷)。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02.粉尘爆炸的特点 ,(1)连续性爆炸 (2)最小点火能量较高(3)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06.混气 初始压力 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

3、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07.混气 初温 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 ,爆炸危险性 越大。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 不能发送爆炸。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 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

4、增加而降低。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 高温热表面、日光)、电火源( 电火花、静电、雷电)及化学火源( 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 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 不小于 12 个百分点 (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 的气体。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I 级:爆炸下限10%;或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II 级: 10%爆炸下限 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 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 10%的气体归

5、为乙类火险物质。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1)I 级。初沸点 35 ;(2)II 类。闪点 23,并初沸点大于35;( 3)III 类。 23闪点 35,并初沸点大 于 35;或闪点大于35并 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 28的液体归为 甲类 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 60的液体归为 乙类 火险物质,将 闪点 60的液体归为 丙类 火险物质。第二篇建筑防火01.建筑起火的原因: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02.建筑防火技术方法: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

6、气防火。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01.气体火灾危险性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02.闪点 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 ,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 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03.可燃固体: 熔点和燃点 。例如, 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 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7、;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04.将甲类 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 28,乙类 定为大于 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 定为大于 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 类是以 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05.将爆炸下限 前室压力 走道压力 房间压力。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16 04.建筑高度 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方式的防烟 系统。05.封闭避难层 (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

8、室的疏散门的总 断面积乘以1.0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06.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 于 l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2000m3/h。07.前室、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 封闭避难层 (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防烟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08.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 。加压送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7m

9、/s。09.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 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 ,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10.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11.当建筑面积大于 500 小于等于 2000 时的办公室,其排烟量可按8 次/h 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 窗;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时

10、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排烟量应按12 次/h 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 ,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12.对于人防工程,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 总面积 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 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 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 计算。1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1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 280时连续工

11、作30min 的要求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15.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16.挡烟垂壁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17.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 时,

12、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 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1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19.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第十一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01.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及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 灯具 等。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13、集中电源非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0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 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04.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 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 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且不大于15。05.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 后每隔( 302 )d 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 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 续主电工作 每隔一年 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

14、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06.灯具蓄电池组初装容量:100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 的初始放电 时间不小于540min。07.大于 2000m2 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 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 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住宅建筑 不宜超过 16 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m2 ,地铁 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

15、段的1/2 ,道路 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08.AC220V或 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 ;安全电压 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64。09.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 路;采用 安全电压 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 非安全电压 时的每个回 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 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16、。第十二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17 02.按信息传输方式,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有线 /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系统。03.系统的设计原则 (1)实时性(2)适用性(3)安全性(4)可扩展性04.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 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 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 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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