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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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中国的刑法立法经历了孕育、诞生和发展的演进历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主要表现在:颁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逐步确立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今后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刑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死刑制度和有关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上,并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

2、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关键词】改革开放;刑法立法;立法成就;发展前瞻 【正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刑事法治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总结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的新成就,本刊特邀我国刑事法学领域享有盛名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分别围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法立法之发展、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危害性、罪数和刑事责任的理论研

3、究进展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作了前瞻。通过以下六篇专论,希2冀读者朋友能深切地感受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刑法立法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变化,并从中获得教益。 前言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 30 年问,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活动逐渐走向稳定和成熟,刑法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得到弘扬,刑事法治气息日趋浓郁,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得以快速发展。如果说事物螺旋式的发展是一个前进性和曲折性相并存的过程,那么,新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间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并不是一个直线式的发展

4、进程。因此,值此改革开放 30 年之际,回顾晚近 30 年来我国刑法立法演进之历程,梳理和展示 30 年来新中国刑法立法建设之成就,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展望和探索未来的发展,对于认识、巩固和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历程 (一)1979 年刑法典的诞生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 30 年曲折历程之后,终于在 1979年 7 月宣告诞生。 早在 1950 年,在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下,就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先后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 年 7 月 25 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

5、 年 9 月 30 日)。但这两个稿本没有被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1954 年 10 月,在第一届全国3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五个组织法1这一良好法治开局的推动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牵头,正式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且进展顺利。到 1957 年 6 月 28 日,已经草拟出刑法典草案第 22 稿2。这个稿本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还曾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 22 稿进行修改后,作为刑法草案公布试行。但是,由

6、于同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运动以后, “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甚嚣尘上。受此影响,第 22 稿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试行,刑法立法工作也因此足足停顿了三、四年时间。 1962 年 3 月 22 日,毛泽东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3受这一讲话精神的鼓舞和影响,同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重新启动了全面修改刑法典草案第 22 稿的工作,并且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很快拟出了 1963 年 10 月 9 日的第 33 稿草案2。后来,由于 1964 年开始的“

7、四清”运动的影响以及接踵而至的 1966 至 1976 年长达 10 年的“文化大革命”的大动乱局面,刑法立法工作被中断,刑法典草案第 33 稿遂被束之高阁。 痛定思痛,1976 年 10 月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对历史的教训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逐步进行全面的拨乱反正,全社会谈民主、谈法制的气氛日渐浓郁。在这种大背景下,从 1978 年 10 月下旬开始,专门组成了由陶希晋同志领导的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在对刑法第 33 稿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先后拟出刑法典草案修订稿和修订二稿两个稿本2。尤其是 1978 年 11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民主法4制思想的确立,对刑法典起草工作无疑起到了极为重

8、要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推动作用。1979 年 2 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主任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 1979 年 3 月中旬开始,对刑法立法工作抓紧进行。刑法典草案以第 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出 3 个稿本2。第二个稿本即第 37 稿于 5 月 29 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刑法典草案第 38 稿,并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于 7 月 1 日下午 4 时 05 分获得一致通过。7 月 6 日正式公布,

9、并规定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此,中国 1979 年刑法典宣告诞生。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 30 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二)对 1979 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总体而言,1979 年刑法典的确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立法经验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这部刑法典无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加之改革开放逐步全面展开后社会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也给刑法立法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此,自 1981 年至 1997 年刑法典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 25 部单行刑法。国

10、家立法机关还在 107 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数量可观的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 1979 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具体而言,主要是: 首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了普遍管辖原则;有个别单行刑法文件采取了与1979 年刑法典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主体5的规定;对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某种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经济性、财产性共同犯罪中,对犯罪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在罪数问题上,有些单行刑法明确规定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

11、排除了按一罪处理的可能;除了 1979 年刑法典规定的 9 个刑种外,还增设了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军衔作为新的刑罚种类;下放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量刑制度上,不仅增加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情节,对个别情节还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1。 其次,关于刑法分则。在分则罪名上,1979 年刑法典只有 130 个罪名,经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不断补充,至 1997 年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了 263 个罪名;在罪状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在法定刑上,调整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其中,有些犯罪增设了死刑;某些犯

12、罪规定了限额罚金或倍比罚金。此外,一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对 1979 年刑法典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补充修改1。 (三)1997 年刑法典的制定 我国立法机关酝酿准备刑法典本身的修改工作始于 1982 至 1987 年问。在这一时期,1979 年刑法典和其后颁布的几部单行刑法经过几年的付诸实践,从司法实践中反馈回来不少属于刑法立法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基本完成了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上,也开始关注我国刑事法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在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方面出现不少新的现

13、象,其中相当一些问题运用现6有刑法立法难以解决或者难以妥善解决,从而为刑法修改及其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根据和条件4。在此背景和条件下,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工作研究简报上。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了总结。例如,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意见5。刑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刑法的修改工作,例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1986 年和 1987 年两年的学术研讨会上,对刑法的修改均给予了较多的关注4。立法工作机关、司法部门和刑法学界的这些工作,为后来第七届全

14、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 1988 年 3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改问题开始逐步在国家立法机关酝酿之中。立法工作机关随之开始了积极的调研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邀约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座谈的基础上,1988 年 6 月 22 日整理出了政法机关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一些同志对修改刑法的意见4。1988 年 7 月,我国刑法的全面修改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整理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

15、,并于当年 9 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在此基础上拟出了第一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2。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改工作,先后拟订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之后,由于受 1989 年“六四”风波的影响,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近两年5。71991 年 1 月,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重点准备修改反革命罪章。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法工作机关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准备提请当年 3 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一些问题上主要是修法时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决定暂不提交此次会议。后来,苏

16、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刑法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4。 1992 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后,刑法的修改工作从 1993 年又开始进人全面的展开阶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班子。1993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刑法室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负责刑法典总则的起草。在接受该项委托任务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成立了由高铭暄教授主持并由数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刑法总则修改小组,至 1994 年 9 月该小组写出了 1 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大纲和 4 个稿本2。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分别就刑法修改问题展开积极的调研和较为系统的研讨,并提出修改的研究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些基础上,经过研究,于 1995 年 8 月 8 日拟出刑法总则修改稿2和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2。 1996 年 4 月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6 月,在以往广泛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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