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7851917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6.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 年修正案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 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2 不论第 7.1.3条如何规定,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应配备不少于6 个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2 救生衣除第 7.2 条规定的救生衣外,每艘客船应配备供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5% 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地点显明易见的地方。3 救生衣灯3.1 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 年 7 月 1 日适用于1986 年 7 月 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3.2 在从事国际航行而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3 条要求的灯。

2、4 救生服与保温用具4.1 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 年 7 月 1 日适用于1986 年 7 月 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4.2 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 件符合第33 条要求的救生服,此外,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应配备1 件符合第34 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与保温用具:.1 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 或.2 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者。4.3 本条之 4.1.2的规定还应适用于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所配备的不符合第42 条、第 43 条或第 44 条要求的全封闭或部分封闭

3、救生艇。第 22 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1 在客船上,救生艇筏登乘布置的设计,应适于:.1 所有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或者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 但非从两处登乘并降落) 的救生艇 ; .2 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或从在降落前移至按第13.5 条要求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吊筏架降落救生筏。2 救助艇的布置应使救助艇可在存放处直接登乘,并在救助艇定员船员载足的情况下直接降落。不管本条之1.1 如何要求,如救助艇也是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为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者,其安排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第 23 条救生筏的存放在客船上,每一救生筏存放时,其首缆应固定地系连在船上并设有符

4、合第38.6 条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使救生筏在船舶沉没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能自由漂浮,还能自动充气。第 24 条集合地点除符合第11 条要求外,每艘客船应设有旅客集合地点,该地点应:.1 设在登乘地点附近,并可使旅客易于到达登乘地点,与登乘地点设在同一处者除外; .2 有集结指挥旅客用的宽敞场地。第 25 条演习1 本条适用于一切客船。2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和消防演习。第节货船 ( 附加要求 ) 第 26 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1 救生艇筏1.1 货船应配备:.1 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 条要求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但是,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有利气候条件下和在适宜航区内营运的

5、货船(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 配备符合第43 条要求的救生艇,但运营航区的界限要注明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内; 并且.2 另外,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 条或第 40 条要求并能在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该救生筏或多只救生筏为不能容易地移到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者,则每舷所有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1.2 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 的要求,货船可配备:.1 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 条要求而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并且.2 另外,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 条或 40 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6、。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之1.1或 1.2 的要求:.1 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 条或 40 条要救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2 除非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救生筏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之2 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3 或 44 条要求的救生艇,则该艇可列入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船舶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 在万一任何一艘救生艇

7、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1.4 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的货船, 除配备本条之1.1.2和 1.2.2所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 只救生筏,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 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第 29 条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并不必是能从经认可的降落装置降落所需的型式。1.5 除第 15.1.1条所提到的救生艇筏外,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从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 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中。1.6 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的化

8、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应配备符合第45 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 或 44 条要求的救生艇。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 所通过的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 章中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5(48)所通过的“国际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 章中紧急逃脱需加呼吸保护的产品。1.7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装载闪点不超过60( 闭杯试验 ) 的货物者应配备符合第46 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 或 44 条要求的救生艇。2 救助艇货船应至少配备1 艘符合第 47 条要求的救助艇。若救生艇亦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可以同意将此艇作为救助艇。1986 年

9、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除其救生艇外,应不迟于1991 年 7 月 1 日配备:.1 一只或多只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这只或多只救生筏应采用能与下沉中船舶自动脱开的制牢救生筏的绑扎方法或等效设施; .2 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者,除配备本条之3.1 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 只救生艇,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一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本条之3.1 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第 27 条个人救生设备1 救生圈1.1 货船应配备符合第7.1 条和第 31 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

10、量。- | 船长 (m)| 最少救生圈数 | |-|-| |100 以下 |8| |100 至 150 以下 |10| |150 至 200 以下 |12| |200 及以上 |14| - 1.2 第 7.1.3条所规定配在液货船上的救生圈用自亮灯,应是电池型。救生衣灯2.1 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不迟于1991 年 7 月 1 日适用于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货船。2.2 在货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2 条要求的灯。3 救生服与保温用品3.1 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 年 7 月 1 日适用于1986 年 7 月 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3.2 货船应为船上每艘救生艇至少配备3 件符合第33 条要求的救生服,或主管机关认为必须和可行时,则为船上每人配备1件符合第 33 条要求的救生服; 但是, 船舶除应配备第38.5.1.24条、 第 41.8.3条和第 47.2.2.13条所规定的保温用具外,尚应为船上未配有救生服的人员配备符合第34 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如该船符合下列要求,则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和保温用具:.1 船舶每舷配有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或.2 配有能在该船船尾自由下降降落下水的全封闭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