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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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中欧可转债债券型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零一七七年年十十月月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目 录录 一、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2、四、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五、 基金财产保管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九、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十、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25 十一、十一、 基金费用基金费用 27 十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3、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十五、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32 十六、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十七、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35 十八、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

4、: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6、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7、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8、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含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9、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现金、权证、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10、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11、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

12、款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13、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14、评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5、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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