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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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 2 -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 - 2 - 第三章第三章 交易商交易商 . - 4 - 第四章第四章 交易交易 . - 5 - 第五章第五章 自主配货自主配货 . - 7 - 第六章第六章 交收仓库及交收交收仓库及交收 . - 9 - 第七章第七章 加工配送加工配送 . - 11 - 第八章第八章 结算结算 . - 11 - 第九章第九章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 . - 13 - 第十章第十章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和管理和管理 . - 16 -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 - 16 -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2、. - 18 - 附件一:附件一: . - 19 - 附件二:附件二: . - 21 -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WUXI STAINLESS STEEL EXCHANGE CENTER - 2 -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交易网( )和不锈钢、有色金属现货市场,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电解镍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并提供物流、仓储、加工、信息等相关服务;交易中心是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

3、江苏省发改委认定的高科技电子商务项目和无锡市电子商务示范项目。 第二条第二条 交易中心的运营立足现货、服务现货,其交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致力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行业信用度,巩固不锈钢和有色金属产业链。 第三条第三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第四条 交易中心接受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交

4、收、仓储、加工配送活动。本规则是交易中心、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交易、交收等活动,保障各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第六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自主下达交易指令,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即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通过配货、实物交收,进行商品贸易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八条第八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方

5、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九条第九条 “配货” 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 交易商通过配货系统自由铺货、自主交货、自由选货、随时提货的自助货物交收模式。交易商配货成功后,即签订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商品交收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付款、交货。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WUXI STAINLESS STEEL EXCHANGE CENTER - 3 -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 第十条第十条 “交易品种” 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 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

6、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交收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仓单”是指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中心

7、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交易履约的保证。在保证履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性质、担保、信用等情况,设定或者调整交易商的保证金标准和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订货”也被称为“开仓”,“订仓”,“订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盈亏”的交易行为。“转让”也被称为“平仓”。“转让盈亏”也被称为“平仓盈亏”、“转让收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

8、根据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配货单”:买卖双方交易商签订的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货物匹配确认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交收日”是指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申请为交易商开始办理交收的最后日期,买卖交易商均须在此前做好交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盈亏计算价”是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账面价差、持仓盈亏、交收盈亏、交收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涨跌基准

9、价”是交易中心用以计算某个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的涨跌比例或者涨跌量的基准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交收价”为交易商参与交易、完成订货后,办理交收时买卖商品的开票基准价,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收价是电子交易合同最后 2 个交易日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最近一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交收价。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WUXI STAINLESS STEEL EXCHANGE CENTER - 4 -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 第二第二十三条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交易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

10、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验核、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中心核准、委托,为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 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中心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为提高交货效率,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配货仓库”,用于特定需求的交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质检机构” 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认定,依法具有商品检验资质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的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 交易商交易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是由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商资格,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从事电子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 参与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 (二)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仓储和信息等服务; (三) 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 (四) 对交易中心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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