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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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概述1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以 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以商事关系和与这种商事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其特点:1: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2: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既不包括口头的或者是书面形式的商事关系。3:因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性条款。 3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

2、畴,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畴 1,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2,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 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4,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5, 形态特殊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6,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7,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8, 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9, 网上隐私保护问题 10,网上税收问题 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12,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问题 4 4,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 私法与公法的结合:私法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 公法关系和公 法责任为主要内容。电子商务法是两者的结合

3、,是调整自由和安全两 种价值冲突的产物。私法以自治为 核心,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法体现了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所以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的性质,网 络环境下的商务活动需要国家来保证网络和交易安全,所以其又具有公法的性质。 2, 制定法: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 3, 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体系框架不应该局限在一国范围内, 而应当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来往,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5 5,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安全性,复合性,程序性, 6 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交易自治原则,

4、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证据平等原则,安全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问题1 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模式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则包含了从构造、运营电子商务平台到实际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类市场交易与市场管 理主体,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上虚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是服务的企业,单纯进行网上交易 或服务的企业) 、从事网上经营或服务的企业和自然人等。 2 2,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

5、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电子商务主体,参与2电子商务活动时都必须享有电子商务法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 定义:电子商务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一,权利人依 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二,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 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分类:按期内容、性质与不同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 抗辩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 行使: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分

6、为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指权利人通过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 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力。法律允许权利人通过代理人来行使自己 的权利。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保护: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也被叫做自我救济和功力救济。 电子商务主体的义务: 定义:指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内容:包括第一,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 己的权利;第二,义务人只有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第三,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

7、务是相互对立,相互关联的统一体。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而义务 的内容由相应的权利来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 1,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 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为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是合同的 一种表现形式,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 2 2,电子合同的特点电子合同的特点 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特点 采用数据电讯的形式签订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订立、履行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订立成本低廉,交易速度迅速,手续简便 易受

8、攻击,双方身份难以确认 3 3,电子合同的种类电子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信息许可合同,电子信息服务合同 4 4,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定义: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既有效的电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类容:是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解除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一旦订立,既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协调一致的 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进行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必须履行电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当事 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电子合同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按照合同确定

9、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 法律依据。 5 5,电子错误电子错误 定义:电子错误是指在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使用信息处理系统产生的错误。错误是指当事人所表达出来 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3构成要件:第一,电子信息需经当事人使用或经指定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传递或者信息处理;第二,该计算 机信息处理系统的程序设置不当,在发生电子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对一方或者双方造成损害,该 损害该由谁来承担? B2B 交易中,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P67 6 6,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 定义:不需要人的审查或者操作,而能用于独立的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者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 机程序

10、、电子的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 本质: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只是一种能执行人的意思的工具。到那时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 的模式,从而能够代替被代理人发出或者接受要约。与民商法中代理的区别:电子代理人只是一种工具,无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律人格,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和缔约 能力。民商法中的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它是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 上的反应。根据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 1 条定义的规定:电

11、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 信息,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 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凡是具有一定鉴别作用,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 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都可以成为电子签名的方式,它是广义电子签名概念的典型代表。 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 的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

12、这一数字串同时也 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折中式概念强化电子签名:又称安全电子签名。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与传统签名等价 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与广义和狭义的电子签名相比,其着重强调电子签名的效果,而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尽 量泛化。 2、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的特征1)技术性。电子签名依赖于电子技术、电子网络而存在,没有技术支持,电子签名就失去了载体和物质基础, 网络的发展推动了电子签名形式的多样化,是电子签名安全性的保障。 2)电子签名的非主观性。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数字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 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来记录、

13、传递和保存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后才能被识别。因此,电子 签名不是直观的,不像手工签名通过纸质来保存并可以直接被识别。 3)排他性。某一个特定的电子签名的使用人是唯一的,加密技术上,密钥是唯一的,一把密钥对应一个使用 人。每一个电子签名经过认证,可以确认只有唯一的一个信息发布者或签字人。所以电子签名与签名人是 一一对应的关系。 4)确定性。电子签名由于受技术载体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其效力,如原件修改的 隐蔽性、高复制性导致真伪难辨。所以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能满足确定性的要求,做到被 签名的原件内容能准确地、未经修改地、安全无损地到达信息接收方。 5)虚拟性。电子签名

14、存在于电脑磁盘以及其它电子介质中,并没有真正形式上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签名” ,是 以数字形式表现在电子文档中的“签名信息” 。 6)电子签名的脆弱性。网络的开放和多元性特点,使电子签名系统存在很多安全盲区, “黑客”泛滥,必将导 致电子签名认证计算机系统成为其攻击目标。盗用、更改电子签名进行交易,逃避法律制裁,一般事先较 难发现,网络通信很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组成电子签名的符号或代码也易被破译,给签署者或4使用者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的造成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3、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现状(规范和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现状(规范和内容):1)现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缺乏

15、明文规定;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电子签 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 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 子商务立法,但受区域性的局限,这些地方立法发挥作用很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 方立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需要协调的地方。我国合同法对电子签名和相关问题采取回避态度,以“签署确认书方式”取代原合同法草案中的关于 “签字”的定义。2002 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 ,后将该立法由行政法规的级层提升到法 律的级层。该条例内容经修改后形

16、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 年正式通过该法律,2005 年 4 月 1 日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对于规范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规范 电信企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上网用户的行为方面,已先后制定了 30 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在信息化 立法方面,电子签名法还是首次,因此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 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电子签名法包括 5 章 36 条。其中,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 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推入制度。在第一章的总则中,对电子签名做出了规范,其中第 2 条指出,本法所称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合、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具有同 等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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