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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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众安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众安备-意外【意外【2015】主】主26号)号)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第二条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保险合同签

2、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条投保人第三条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

3、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

4、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保险人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二章保险

5、期间第二章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为前提。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以北京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一次或多次旅行。对于每次旅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6、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3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保险责任开始起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第八条保险期间的延长第八条保险期间的延长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旅程延长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第三章被保资格第三章被保资格第九条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第九条被保资

7、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一、投保时或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获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书面同意后,可为其向保险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二、 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将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三、 对保险期间内的新增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保险人将按下表比例计算应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年度保障保险费:对保障期间不满一年者应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障期间不满一年者应收取的保险费效力起始日至满期日的天数收取保险费的百分比足330天或以上100%足300天少于330天90%足270天少于300天85%足240天少于270天80%足210天少于24

8、0天75%足180天少于210天70%足150天少于180天65%足120天少于150天60%足90天少于120天55%足60天少于90天50%足30天少于60天40%少于30天25%4第十条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第十条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下列情况下,相关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1)若保险人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或某被保险人不再是约定团体的成员,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退

9、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保险人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足300天或以上60%足270天少于300天50%足240天少于270天40%足210天少于240天30%足180天少于210天25%少于180天0%(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

10、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之日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章保险金额5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何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第五章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第五章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

11、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何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身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

1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

13、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6(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第六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六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2)故意

14、自伤或自杀;()故意自伤或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15、中暑;(9)猝死;()猝死;(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2)恐怖袭击。二、期间除外)恐怖袭击。二、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

16、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7(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期间;(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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