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市立中小学教师成绩考核注意事项(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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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市立中小學教師成 績考核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府人二字第一四一七五八號函頒發全文二十九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八九府人二字第七七六四三號函修正第二十五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府人考字第九二一九九三三號函修正全文二十六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府人考字第九五五七五八一號函修正全文二十二點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0960139442 號函修正第十二、十五點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除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二、教師之成績考核等第依考核

2、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為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三個等第。三、本市各中小學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確實依考核辦法規定覈實辦理,不得寬濫。對考核辦法中有關事實之認定,有紀錄者應依紀錄加以考核,無明確之行政紀錄者,由考核委員會覈實考核。四、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象部分,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否良好等方面提出評估審議。經考核委員會審議有敬業精神欠缺、不批改作業或經常不參加升旗或其他規定應參加之活動,或誣控濫告或生活品德不良等情形者,不得考列四條一款。五、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自當年

3、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六、代理(課)及實習教師因非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不得參加成績考核。七、中小學教師參加與其本身教學有關之各種進修或訓練,經核准公假或帶職帶薪者,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八、考核辦法所稱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凡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份仍在職者,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公立中小學教師於九月初(開學前)到職,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次年七月仍在職者,視為任職屆滿一學年,准予辦理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九、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其任職已達六個月以上者,不論是否任職至考核年度終了,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

4、於備考欄內註明。倘在考核年度內,停聘期間逾六個月者,則該年度不再辦理成績考核。十、因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依下列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一)留職停薪現仍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二)因服兵役留職停薪期滿退伍後,在規定期間內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三)前兩款人員之服役情形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但服兵役之年資已辦理成績考核者,不再另提敘薪級。十一、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

5、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未符前項因重病住院之條件,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需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者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者均應考列四條三款。十二、公立學校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並合於教師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仍得參加成績考核,但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應列四條三款。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十三、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留支原薪,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常者,亦應包括在內。十四、考核辦法規定考列四條一款者,須同一學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因係登記事實,自不能以獎勵

6、抵銷。有曠課、曠職紀錄,而曠課未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未超過二小時者,得考列四條二款。十五、教師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其請事、病假期間,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為所需條件之一,教師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由校方核支代課鐘點費,與前開規定條件並不相違,如全學年事、病假併計日數符合規定並符合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各目條件者,仍得考列四條一款或二款。十六、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給與獎金者,按次學年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核發,但職務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為期獎不逾時,該項

7、獎金各校可視核實辦理情況先行墊發。十七、軍訓教官到職滿一學年,其前後職均為軍訓教官(包括私校)年資未曾間斷者,准予併資辦理成績考核。中等學校由政府介派有案之護理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內自私立學校介派至公立學校任教,得比照辦理。十八、為免日後產生爭議,各校辦理成績考核,應確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並將各項資料整理裝訂,妥善保存。為慎重計,對考列四條三款者,均應於考核清冊說明欄內詳敘具體事實,以便本府審核。教師成績經核定後,各校應於成績考核通知書內註明受考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服,請於收受成績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十九、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由學校承辦人事業務人員或兼

8、辦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單位主管欄由被考人所屬單位主管簽章。專任教師之單位主管為教務(導)主任。但教師兼導師者,其單位主管欄由教務主任及訓導主任共同簽章,教師成績考核表,由學校自存備查,毋庸送本府,但本府得隨時調閱。二十、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切實依照考核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程序,成立成績考核委員會覈實審議辦理。二十一、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及範例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列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二)為簡化作業,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欄得簡寫為合格、試用、檢定合格、未登記等;最高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碩士、學士、三專畢業、

9、 二專畢業、師專畢業、高中畢業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百元,得逕行填寫為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三)考核清冊請繕造裝訂成冊(裝訂時,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並加封底面)。清冊首頁右上角日期處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封面免蓋學校印信。(四)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順序排列,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加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上時,再依現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五)考核學年度中調入

10、之他校現職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調入日期,及原任職學校,並檢附敘薪通知書、前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初任新進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到校日期,並檢附敘薪通知書;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復職併資考核或補辦考核人員,應註明入、退伍日期,並檢附退伍令、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退伍復職函件及敘薪等證明文件影本;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役人員,應註明入伍日期,並檢附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影本。另各校教師凡於考核學年度內辦理提敘或復審者,均應註明提敘、復審原因及日期,並檢附提敘證明文件或復審清冊影本。(六)所附證明文件影本,應依清冊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二十二、本市各中小學教師之成績考核,自九十四學年度起由本府核定,各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三份,成績考核統計表及請假獎懲一覽表各三份,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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