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培科技大学附设进修学院学生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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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培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生獎懲辦法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7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 097015038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207755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80004912號函備查第 一 條 元培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 (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 32 條、補習 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元培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生獎懲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2、)。 第 二 條 學生之獎勵分為四種: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榮譽獎勵(獎狀、獎章、獎品、留影、表揚)。 第 三 條 學生之懲罰分為六種: 一、申誡。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定期察看。 五、勒令退學。 六、開除學籍。 第 四 條 獎勵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良好成績表現者。 二、個人代表系(所)或班級參加全校性各種 競賽獲得第 1 名或成績優良者。 三、住宿生內務整潔,遵守秩序,足資模範者。 四、經常態度和藹、禮節週到者。 五、對同學互助合作及勸導同學向善者。 六、宿舍幹部值日、值星特別盡職,有良好成績表現者。 七、拾物不昧或勇

3、於助人者。(貴重財物可予記功。) 八、各級自治團體及社團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九、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卓越成績表現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競賽,獲得前3 名,成績特優者。三、 熱心公益,增進團體利益或榮譽者。 四、 領導各級自治團體及社團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五、 遇有特殊事故,主動負責,處置適當,表現良好者。 六、 糾舉不法,防範弊害,提供具體消息與資料,對學校有 貢獻者。 七、 全學期區域整潔,檢查成績優良者。 八、 愛護學校提供建議,採納實行有效者。 九、 校外實習表現卓越,經指導老師或實習單位保

4、薦者。 十、 提昇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熱心公益,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二、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重要活動或比賽,獲得最優成績,足 以增加本校榮譽者。 三、 愛護學校、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加校譽者。 四、 社區服務貢獻心力,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五、 檢舉弊害,揭發不法活動,對學校或社會有具體貢獻者。 (如洞察先機,對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情事,能事先檢舉 或適時抑止,未成巨大災害者。) 六、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除記功嘉獎外另予榮譽獎勵: 一、 有特殊優良事蹟,堪為全校同學之模範。 二、 擔任自

5、治或社團幹部,全學期服務成績 特優,對學校有 具體貢獻者。 三、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 五 條 懲罰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申誡一次: 一、 不守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 遇事規避推諉敷衍者。 三、 言行失當,情節較輕者。 四、 區域整潔不佳或宿舍內務不整者。 五、 不接受師長輔導者。 六、 不守秩序,言行態度輕浮者。七、 無故不參加早晚點名或未按規定時間返宿舍者。 八、 集會不遵守規定禮儀秩序者。 九、 自治幹部執行任務不力者。 十、 重要集會時擅自離去者。 十一、違反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辦法情節較輕者。 十二、未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逾時請假 3 日(含)者,懲處後 准予補辦請假手

6、續。 十三、涉及對他人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四、違反住宿管理要點,情節輕微者。 十五、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者,應予記申誡兩次: 一、 連續違反第一項內各款,所犯情節較重者。 二、 逃避師長糾舉或謊報學籍資料者。 三、 謊報請假事由者。 四、 校內吸菸者,須接受禁菸教育1 小時,實施勞動服務1 小 時。 五、 未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逾時請假 3 日以上 1 週(含) 者, 懲處後准予補辦請假手續。 六、 涉及對他人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較重者。 七、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小過一次: 一、 連續違犯第二項內各款,所犯情節較重者。 二、 不

7、守校規,情節嚴重者。 三、 破壞公物者。 四、 對師長不禮貌,言行欠當,不接受教誨,欺騙師長者。 五、 惡言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六、 教唆滋事,情節輕微者。 七、 破壞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者。 八、 對同學言行粗暴,態度傲慢,口出惡言者。 九、 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十、 未經核准任意張貼佈告、啟事、漫畫、標語等張貼物者。十一、言行失當,情節較重者。 十二、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十三、爬越圍牆進入或離開校園及宿舍者。 十四、非住校學生,擅自進入宿舍者。 十五、住宿生未經完成規定手續而擅自遷出宿舍者。 十六、住宿生不假外宿或未經許可擅自留宿外賓者。十七、違犯交通規則,情節較輕,或搭

8、乘無照駕駛汽、機車者。十八、未經核准駕駛汽、機車進入校園者。 十九、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二十、向學校登記家長通訊地址不確實者。 二十一、攜帶或收藏禁用物品者。 二十二、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舉辦活動或集會者。 二十三、塗改或毀損點名單者。 二十四、未經許可拆閱他人函件者。 二十五、違反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辦法情節較重者。 二十六、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情節較輕者。 二十七、未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逾時請假 1 週以上,2 週(含)內 者,懲處後准予補辦請假手續;超過 2 週以上者,不 予辦理請假手續。 二十八、涉及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違反住宿管理要點,情節較重者。 三

9、十、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者,應予記小過兩次: 一、 連續違反第三項內各款,所犯情節較重者。 二、 考試時如有下列情節之者: (一)相互交談者。 (二)窺視他人試卷者。 (三)故意便利鄰座窺視其試卷者。 (四)在試場外喧嘩或影響他人考試者。 (五)書籍簿本,未送至指定集處者。 (六)傳遞試題試卷答案及在門窗外誦讀課程內容者。 (七)隨身攜帶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不得隨身攜帶之器材或 物品者。 (八)擅自更換座位者。 三、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連續違反第四項內各款,所犯情節較重者。 二、 惡言批評師長妨害公共安全者。 三、 對教職員

10、工態度輕浮、狂妄、傲慢言行不敬者。 四、 毆人、互毆或私藏凶器者。 五、 教唆滋事,情節嚴重者。 六、 有賭博行為或私藏賭具者。 七、 撕毀及塗改文書冒他人印信,有不良企圖者。八、 故意破壞公物,擅自取下或撕毀校內公告及其他文件者。九、 閱讀查禁書刊者。 十、 發表不正當文字或言論,有辱師長及學校尊嚴者。 十一、不當干涉學校行政,妨礙校務者。 十二、無照駕駛汽、機車或將汽、機車借予無 駕照同學駕駛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及打工,而有礙校譽者。十四、盜竊行為或拾物隱匿不報者。 十五、酗酒滋事者,或吸菸不服糾正者。 十六、私藏或吸食毒品者。 十七、賃居校外,影響鄰居安寧,有損校譽情 節嚴重者。

11、十八、自行中止校外實(見)習或服務表現惡劣經實(見)習 單位或指導老師指證者。 十九、學生校外活動違規進入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 禁止進入之地區者。 二十、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涉及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情節較重者。 二十二、考試時如有下列情節之者,應予記大過: (一)不交卷,意圖隱藏攜卷出場者。 (二)抄錄書籍、筆記或夾帶者。 (三)傳遞夾帶者。 (四)交換試卷者。 (五)預記文字,其內容與考試科目有關者。 (六)考試冒名頂替者。 (七)試卷攜離試場,請人作答矇混交卷者。 (八)故意破壞考場秩序,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九)鼓動罷考者。 二十三、違反住宿管理要點

12、,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留校定期察看: 一、 連續違犯第五項所列各款,所犯情節較重者。 二、 有不名譽行為損及校譽者。 三、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或團體者。 四、 挑撥離間,造謠惑眾,製造事端者。 五、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勒令退學:一、 累積記滿 3 次大過者。 二、 操行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三、 留校定期察看學生受記小過以上懲罰或連續曠課 4 小時 或累積達 6 小時,或學期操行成績未達 70 分者。 四、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有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之思想言行,

13、經查屬實者。 二、鼓動風潮,意圖危害學校或社會者。 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 六 條獎懲處理程序: 一、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等獎懲事件,由生活輔導組承辦, 小過以上須附學生自訴表,以示慎重,會導師及有關人員 後,簽請學務長核定公布。 二、小過兩次、大功、大過、留校定期察看、勒令退學者,由 生活輔導組協調導師、系(所)主任及有關單位召開獎懲 委員會,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學生獎懲,除依本辦法規定,得視學生之年齡長幼,年 級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與後果等情形, 簽請校長核定。 四、學生所受獎懲,可以累積計算,並相互抵銷。但獎懲記 錄不予註銷。惟有退學及開除學籍處分者,不

14、得因曾受 獎勵而抵銷或減輕其原懲罰。 五、凡因違犯校規,受留校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無論過去 有無功過,均以 2 大過 2 小過記處。 六、學生因留校定期察看者,察看一學期,操 行 82分以上, 或記大功以上獎勵且依規定完成個別約談輔導者,得提 請獎懲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方可註銷其察看處分。 七、學生記小過(含)以上之懲處,或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應 通知家長。 第 七 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 得依學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八 條 本校有關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該事件之懲處決議參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結果,其懲處與輔導機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及第 35 條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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