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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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手册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1、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

2、计入的家庭收入。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 18 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2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二)申请低保所需材料(二)申请低保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婚姻证明。4、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证明;5、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申请

3、城乡低保的基本程序(三)申请城乡低保的基本程序1、申、申请请及受理。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代表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

4、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于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

5、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2.入入户户核核查查及民主及民主评议评议。 。核对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按照 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连同申请、审核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3、 、联审联联审联批。批。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联审联批”,审批结果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保障。(四)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

6、与义务(四)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与义务1、 、责责任:任:(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4构或其委托机构,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不服从管理,打骂、伤害或采取其它手段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4)无理取闹影响管理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的。2、 、义务义务: :(1)当其家庭人口或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 7 日内通过乡镇(街道)告知管理审批机关;(2)管理审批机关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审核时,保障对象应当如实介绍情况;(3)在就业年龄内的有

7、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通过乡镇(街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服务劳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城乡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指:持有公主岭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证和折,且正在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二是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三是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四是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二)救助方式和标准:(二)

8、救助方式和标准:一是住院救助: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住5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额后,个人自费部分按 5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 10000 元(其中符合重特大病救助条件的个人自费部分按 6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 12000 元);未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 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标准救助,年封顶线 10000 元。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二是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和尿毒症在门诊治疗,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参保参合的门诊总费

9、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后,个人自费部分按 50比例救助,未参保参合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 20后剩余部分按 5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 15000 元。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三是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患下列慢性病的,根据病种给予定额救助:甲类:血液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肺结核,年封顶线 1000 元;乙类: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年封顶线 600 元;丙类:冠心病、高血压,年封顶线 400 元。(三)救助程序(三)救助程序:6一是“一站式”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在“一站式”

10、定点医院住院(门诊),凭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办理登记手续,通过审核的出院时即时结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医院一并办理,个人只需支付剩余费用即可。我市定点医院包括结核病防治所,国文医院 ,中心医院,荣军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阳光医院,岭西分院,中医院,空军四六二医院,新民医院,中医骨病医院、冯氏肛肠医院。二是未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的实行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核实通过后,市民政局按规定比例标准给予救助。三是临时救助和门诊慢性救助参照医后救助程序办理。(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是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三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四是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五是隔年度的医疗费用;六是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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