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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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第 1 1 号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 本准则的

2、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2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四条 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小

3、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第六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4、不实陈述。 ”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第七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第八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票种类,股票总量,每股面值,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第九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

5、接或间接持股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的,应披露具体情况。第十条 申请人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及其关联关系、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4况、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及任期、职业经历。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 1年及 1 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 1 年及 1 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

6、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1(主办券商;(2(律师事务所;(3(会计师事务所;(4(资产评估机构;(5(股票登记机构;(6(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第二节 公司业务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5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业务模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或服务及关键资源要素获取收入、利润及现金流。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披露其所处行业。申请人能够获取所处行业相关信息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介绍行业的基本情况。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披露与主要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

7、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合计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三)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二)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等;(三)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 1 期期末账面价值;6(四)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六)

8、申请人员工的简要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及任期以及持有申请人股份情况;(七)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遵循重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和差异化、个性化地披露特殊风险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 2 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 2 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应对

9、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7申请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 2 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说明为防止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申请人董事

10、、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披露具体情况:(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二)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三)与申请人签定重要协议或作出重要承诺的;(四)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五)对外投资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六)在最近 2 年内发生变动的。8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明公司是否具有完善的投资者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以及为保证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事项外,申请人可以披露便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其他内部制度。第四

11、节 公司财务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表。申请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申请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财务报表在其最近 1 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列表披露最近 2 年及 1 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主要包括毛利率、净9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申请人股

12、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申请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13、讼或仲裁事项。申请人存在对外担保的,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报告期内进行对财务报表有影响的资产评估的,应扼要披露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 2 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0第五节 有关声明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第三十六条

14、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第三十七条 为申请人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公开11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第六节 附件第三十八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评估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的文件;(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第三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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