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报送及填写要求的操作指引及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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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 报送及填写要求的操作指引及实例 一、关于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一、关于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 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其中: (一)对纳税年度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且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 认证)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报送电子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完整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电子版数据。 (二)对纳税年度有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其他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

2、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完整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纸质)。 2 二、关于关联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二、关于关联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 号)的填写说明和以下要求填报关联申报表: (一)关联关系表(表一) 1. 关联方包括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 如关联方为个人,“关联方名称”填写关联方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关联方的合法身份证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国家(地区)”填写关联方所属的国籍或常住国(地区),“地址”填写关联方住所或实际常住地址。 实例实例 1 1: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关

3、联关系判定标准(详见本册子第九部分) ,纳税人有以 下 11 个关联方,应在关联关系表(表一) 中填报所有关联方。 (1)境外法人香港 A 公司(A 公司直接持有纳税人 30股份) ; (2)境内个人张三(张三直接持有纳税人 40股份) ; (3)境外法人美国 B 公司(B 公司持有 A 公司 25股份,注:根据透视原则,视 同 B 公司通过 A 公司间接持有纳税人 30股份) ; (4)境外法人英属维尔京群岛 C 公司、K 公司(K 公司分别持有纳税人 26股份和 C 公司 40股份) ; (5)境内法人 D 公司(纳税人的实收资本为 500 万人民币,汇算清缴年度向 D 公 司借入资金 3

4、00 万人民币) ; (6) 境内法人 E 公司 (纳税人和 E 公司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 M 公司委派) ; (7)境外法人美国 F 公司(纳税人有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例 如执行董事,由 F 公司委派) (8)境外法人香港 G 公司(纳税人的董事长同时兼任 G 公司的董事长) (9)境外法人香港 H 公司(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由 H 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才能正常进行) (10)境外法人香港 I 公司(I 公司对纳税人的经营有实质控制,控制纳税人的购 买、销售、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如纳税人的产品大部分销售给 I 公司, 产品销售定价或交易条件等

5、由 I 公司决定) (11)境内法人李四(李四与张三属于同一家族) 3 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地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关联关系类型 A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A 张三 填写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中国 按实填写 个人名字 A B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美国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A C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英属维尔京 群岛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A K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英属维尔京 群岛 按实填写 填写企

6、业负责人名字 A D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中国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法人名字 B E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中国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法人名字 C F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美国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C G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D H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E I 公司 填写法定的纳税人税务 或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 按实填写 填写企业负责人名字 F、G、H 李四 填写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中国 按实填写 个人名

7、字 H 4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按规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如企业已准备了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 一项中选择 “是” ,否则选择“否”。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否”,并同时选择“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一项。 2.对“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择项中所指的“成本分摊协议”是指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所规定的协议范畴。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8、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否;2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协议:是 否否 交易类型 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 境外关联交易 境内关联交易 金 额 比例% 金 额 比例% 比例% 金 额 比例% 比例% 1 2=4+7 3=2/1 4 5=4/1 6=4/2 7 8=7/1 9=7/2 材料(商品)购入 商品(材料)销售 劳务收入 劳务支出 受让无形资产 出让无形资产 受让固定资产 出让固定资产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其他 合 计 5 (三)购销表(表三) 1. 纳税人应将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

9、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具体金额 在栏目一中填报;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应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在栏目一对应 项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2. 栏目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中,来料加工方式 的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均不含来料料值,其他贸易方式的 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需含料值。 3. 企业向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销售或采购商品(材料)的金额 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或进口采购总额 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三和栏目 四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应按商品购销 类型作为“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

10、在(表三)栏目 一对应项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实例实例 2 2: 纳税人本年度购入材料(商品)35000 万元,销售产品(商品)50000 万元,具体如下: (1)以来料加工方式向关联方香港 A 公司出口获得收入(不含料值)15000 万元; (2)以进料加工方式向 A 公司出口销售获得收入(含料值)10000 万元; (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非关联方日本 B 公司出口销售获得收入 12000 万元; (4)向境内关联方 C 公司销售获得收入 6000 万元; (5)向境内非关联方 D 公司销售获得收入 7000 万元; (6)从关联方香港 A 公司进口原材料 8000 万元(进料加工方式) ;

11、(7)从非关联方香港 E 公司进口原材料 10000 万元; (8)从境内关联方 F 公司购入原材料 6000 万元; (9)从境内非关联方 G 公司购入原材料 11000 万元。 6 购销表(表三)购销表(表三)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购销 材料(商品)购入 金 额 商品(材料)销售 金 额 购入总额 1=2+5 350000000350000000 销售总额 8=9+12 500000000500000000 其中 进口购入 2=3+4 180000000180000000 其中 出口销售 9=10+11 370000000370000000 其中 非关联进口 3 1000

12、00000100000000 其中 非关联出口 10 120000000120000000 关联进口 4 8000000080000000 关联出口 11 250000000250000000 国内购入 5=6+7 170000000170000000 国内销售 12=13+14 130000000130000000 其中 非关联购入 6 110000000110000000 其中 非关联销售 13 7000000070000000 关联购入 7 6000000060000000 关联销售 14 6000000060000000 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 来料加工 关联金额 非关联

13、金额 其他贸易 关联金额 非关联金额 150000000150000000 0 0 100000000100000000 120000000120000000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 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A A 公司公司 香港香港 2 25000000050000000 按实填写(请参看特别纳 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四章)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B B 公司公司 日本日本 120000000120000000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 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

14、额 定价方法 备注 A A 公司公司 香港香港 8000000080000000 按实填写(请参看特别纳 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四章)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E E 公司公司 香港香港 100000000100000000 7 (四)劳务表(表四) 1. 劳务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提供或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 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 务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具体项目主要有佣金、手续费、设计费、咨询费、 培训费、管理服务费、承包工作款、建筑安装款、文体演出款、市场开拓 费、认证检测费、售后服务费等。 2. 企业提供或接受境外

15、某一企业、组织、个人的劳务所发生的收入或 支出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或劳务支出总额 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二和 栏目三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实例 3: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年度获得劳务(服务)收入 4000 万元,支付劳务(服务)费 3500万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 境外关联方 A 公司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 纳税人向 A 公司支付 (或税前列支)销售服务费(也称之为“销售佣金” 、 “客户推介费” 、 “市场调查费”等)1500 万元。 (2)境外非关联方 B 公司为纳税人提供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纳税人向 B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技术服务费 1200 万元。 (3) 境内关联方 C 公司为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和行政管理服务, 纳税人向 C 公司支付(或税前列支)培训费 500 万元;管理服务费 300 万元; (4)纳税人为境内关联方 D 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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