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7619581 上传时间:2018-04-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杜文海保外就医的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外就医运用的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难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刑罚执行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本文就保外就医活动在具体实施中,如何判断犯罪分子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以及对保外就医活动如何监督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难点加以讨论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一、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检察监督。一、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检察监督。(一)、法律规定条件理解。(一)、法律规定条件理解。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

2、方面: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 723031,手机 15829892901。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审批的程序必须合法、有效。否定性条件: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

3、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罪犯如属于其中之一者,即使其完全具备了保外就医的其他条件,也为此丧失了被获准保外就医的资格。(二)、法律规定条件审查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二)、法律规定条件审查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 1、如何把握、如何把握“严重疾病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如何把握“严重疾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印发的司发1990247 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范围)中相关的标准来评判与衡量。对于范围第三十条“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实践中,法院判定

4、严重疾病范围的依据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列举的几种病情,但受当时医学及形势的制约与影响,病残范围比较狭窄,而现实中疾病形形色色,难以完全吻合,有的疾病甚至比列举的更严重,难以决断。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以下几方面原则予以理解与掌握:(1).“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必须是范围中没有明示,并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不应低于范围中所明示的其他疾病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威胁;(2).若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中没有明示的“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时,其中的每一种疾病虽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低于范围中所明示的某种疾病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威胁,但此数种“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对人体健康总的影响程度不应低于范围中所明示的

5、某种疾病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威胁。2 2、“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可能被判处刑期的长短并不是主要依据,而应结合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惯犯、流窜作案或犯罪集团的主犯;可能对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残、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都可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3 3、形式条件不同情况如何处理。、形式条件不同情况如何处理。对于形式条件欠缺的,如果所欠缺的是较次要的比如罪犯的既往病情材料、某些次要的病理学检查等等,可以待有关部门补充全面后认定其具备形式条件。对于形式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如主体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初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是过于简单等等,在排除虚假证明的可能后,可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修正后,认定其满足形式条件。对于形式条件严重缺失或违法的,如缺乏或是非主体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违反对象条件或是否定性条件规定等等,认定其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4 4、有多

7、份结论的病情证明材料的处理。、有多份结论的病情证明材料的处理。证明某罪犯的疾病严重程度同时有多份结论不一甚至是相矛盾的病情证明材料,该如何审查与采信疾病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可依照审查诉讼证据的原则与方法进行审查与采信:首先,审查疾病诊断证明的客观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部份异议是针对疾病诊断结论的,一般来说,医疗资质高的医院比资质低的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更加准确、客观、可靠,因此可通过医疗技术力量较强、资质更高的主体医院的细致检查,可鉴别诊断结论的客观准确性;其次,审查疾病证明材料的程序合法性。包括审查委托主体是否合格、提供疾病证明医院是否具备主体医院资格、主体医院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责权来诊

8、断、所载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通过以上的审查,可以排除违反程序的疾病证明材料;最后,综合案情和其他调查材料来审查与认定。通过对证明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并综合其他材料,可以认定其中符合规定的疾病证明材料。(三)、保证人资格的审查。(三)、保证人资格的审查。 诸多案例表明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脱管失控后,其亲属的保证责任难以落实,致使办理保外就医时所签的保证书形同虚设。目前我国法规又没有建立对保证人的处罚机制,所以保证人资格的审查意义重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

9、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取保人只要将被保人领回,就算完成了取保任务。建议在在司法实践中,取保人资格检察中,保证人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保证人的职业、身份、品质、信用及保证能力;本人是否自愿以及是否与被取保人具有重要的依赖关系,如亲朋好友等。这是对被取保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使其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笔者认为,单位不宜作为担保人。因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常常因种种原因产生

10、人员变动,加之单位是抽象的人格化的组织,无法使保证义务落到实处。二、保外就医法定程序的检察监督。二、保外就医法定程序的检察监督。(一)、保外就医决定程序的监督。(一)、保外就医决定程序的监督。我国对犯罪分子的保外就医决定的作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在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决定对被告人保外就医;一种是交付执行机关后,由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保外就医。1 1、法院作出保外就医决定的法定程序。法院作出保外就医决定的法定程序。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

11、被判处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公安机 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

12、,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2 2、监狱管理机关作出保外就医决定的法定程序。、监狱管理机关作出保外就医决定的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

13、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 3 份送交报请审

14、批单位。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 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二)、保外就医决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二)、保外就医决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 1、如何用同步监督修正事后监督的不足。、如何用同步监督修正事后监督的不足。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事后监督的原

15、则,事后监督的不足在于违法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纠正的难度大、时间长,而且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民事、行政诉讼问题的发生。建议监所检察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建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主动做到“三个同步”化:第一,事前同步监督。驻所检察人员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可能被提请或者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 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第二,事中同步监督。依据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监狱、劳教所在向监狱管理

16、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依据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列席监管单位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驻所检察人员此时要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第三,事后同步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高检会20022 号)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 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