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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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分析论文关键词:招投标 不正当竟争 防止 论文摘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监管,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工程建设中己广泛实施。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竟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

2、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他们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

3、,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 2国家工商局 1998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七部委 2003 年 3 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投标行为列举如下: 1.1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问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

4、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一同以多种形式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行政主管都门的重视,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子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2 不正当竞争行

5、为的防止 2.1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施招投标的具体规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奠定了法制基础,使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使招投标活动3有法可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相继颁布了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具体实施规定。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

6、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就是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自觉的学法、用法、守法。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防治犯罪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2.2 充分发挥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7、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 通过审核招投标项日申请备案条件、计划、规划等项建设审批手续、招标人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2.3 规范招投标程序有效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 4在招投标过程中最能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环节就是资格审查和评标。一是资格审查。通过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

8、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审查。提出对关联单位投标的限制,招标人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关联单位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时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乘以小于 1 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单位的限制,能够有效的防止投标人之问的相互串通。二是强化评标过程。招标文件中对评标事宜作出相关规定,如规定工程计价类别,为评标过程中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评标工作的科学性,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9、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三是完善评标方法。当前常用的评标方法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人片面追求低标价,造成了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惯例措施是否可行。把好评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结论 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监管,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招投标不正当竟争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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