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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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辽宁城开宁城开维维港地港地产产开开发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崇山崇山华华府房地府房地产项产项目目环环保保审审批公示批公示经研究,我局拟批准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山华府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 12 号,东侧圣芳庭住宅小区,南侧为崇山西路,西侧为淮河街,北侧为沈阳市虹桥中学。三、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 55151.6m2,建筑面积 183272.8m2。建设内容为 24 栋主体建筑,其中 4 栋 2 层商业用楼、1 栋 3 层商业用楼、1 栋 4 层住宅楼、7 栋

2、5 层住宅楼、1 栋 11 层住宅楼、1 栋24 层商业用楼、1 栋 29 层商业用楼、3 栋 32 层住宅楼与 5 栋 33层住宅楼。地上建筑包括住宅楼和公共建筑(物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地下建筑包括停车场和地下设备用房。表 1 项目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序号项目单位数值1规划用地面积m55151.62总建筑面积m183272.8地上总建筑面积m165464.88(1)住宅建筑面积m132709.46多层住宅m19357.44 其中 高层住宅m113352.02(2)公共建筑面积m32755.42商业面积m31796.443 其中其中 社区基础服务设施m958.98地下总建筑面积m19712.32

3、地下机动车库m9056.7泵房m314.87生活贮水池m136.86消防贮水池m195.2换热站m419.34设备用房m138.08柴油发电机房m78.04人防面积m50034 其中地下室m4370.235容积率3.06绿地率%35.1%7建筑密度%24.3%8商业比例%19.8%9商住比0.2410建筑层数层23311总栋数栋2412总户数户113113居住总人数人361914地下车位个310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主要的污染源为园区机动车停车库中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以及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4、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居民生活及商业网点产生的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辽宁省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2008 年 7 月 1 日发布、2008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的水质要求,详见表 2。表 2 污水排放标准 单位:mg/L(PH 除外)水质指标PH 值CODcrSSBOD氨氮排放标准(表 2)6-930030025030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运营期噪声标准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1 类标准、

5、4a 类标准(项目南侧崇山西路、西侧淮河街均为交通干线,执行 4a 类标准),详见表 3。表 3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摘录) 单位:dB(A)时段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155454a7055五、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1、大气污染物负荷预测及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来自地下停车场汽车排放的尾气、柴油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消防和应急用电)产生的废气。项目地下停车场计停车位 310 位,地下机动车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尾气通过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气口引至地上有组织排放。地下停车场设有两个排气口。其中 1#排气口位于 2#楼西北角,排气方向为北侧与西侧排风;2#排气口位于 3#楼东

6、北侧,排气方向为四面排风,距离 3#住宅楼 12.2m。经过计算,该部分停车场产生的 HC 和 NO2的排放浓度分别为 48.6mg/m3和 6.8mg/m3,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组织排放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的影响。项目安装的柴油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由地下车库 23#楼旁设置的排气口向外界排放。经过计算,由柴油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约为 72.5mg/m3 左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约为 185.2mg/m3,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标准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空气的质量产生的影响不大。2、水污染负荷

7、预测及防治措施项目经营(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均经排水管道排放至化粪池进行初步简易处理,之后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按照沈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中水回用设施管理的通知”精神(沈环保2007196 号),项目产生的污水必须实施中水回用措施,回用率在有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条件下要达到 30%以上。本项目拟将产生污水的 30%(约 175.30t/d,63984.5t/a)进行中水异地处理,以满足沈阳市环保局的中水回用要求。3、噪声污染负荷预测及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由水泵、换热器、风机、变电所、电梯及进出项目区的机动车辆引起的,根据预测及调查结果、设备噪声

8、对周围环境额度影响,项目主要噪声源噪声的防治措施如下:各类水泵、风机、换热器项目水泵房内的水泵、换热器、通风风机等均设置在地下,地上为商业楼,未安排居住住宅楼,从上述设备的选址情况看,能够符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沈环保2005128 号文件的要求。换热器、风机等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设置隔振器、安装减振器等措施,其噪声可降至 55dB(A)左右,水泵在安装过程中通过采取设置单独基础、安装减振垫、避震喉等措施,其噪声可降至50dB(A)左右,并且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均设于地下,因此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通过以上措施及距离衰减,到达最近居民楼可降至 45dB(A)以下,

9、不会对附近地上的建筑物及居民休息产生影响。变电所项目变电所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点声源衰减公式计算后,其产生的噪声到达住宅楼前,噪声值约为 36dB,不会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影响。电梯项目电梯在运转时产生噪声,约在 50dB(A)左右,项目电梯机房均设置在楼顶,对机房的棚顶及机房门采取吸声降噪处理,减少关、开门次数,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机动车项目投入使用后进出项目区的机动车鸣号产生的噪声为瞬间噪声。为减轻机动车鸣号对所在地声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在设计进出车辆道路规划时应通过合理设计道路走向、道路宽度、车辆行驶速度以及在相关地带适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可尽量减少机动车鸣号产生的噪声以及机动车行驶产生的

10、噪声。4、固体废物污染负荷预测及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总计为 2233.63t/a,对于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暂存于项目西北侧的垃圾搜集点(距离最近居民楼 12m),委托皇姑区环卫部门进行清运,清运周期为日产日清。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会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5、绿化措施项目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建筑物的组织结构类型、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在绿化建设过程中应本着“因地制宜”、“美化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需从植物的选择、搭配、布置角度考虑项目的绿化实施。绿化方式主要以种植草坪为主,其间分散种植高大乔木和

11、低矮灌木;分散绿地主要位于项目其他方位。6、外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西侧为淮河街,紧邻路的 20#、21#、22#楼为商业网点,紧邻路的住宅楼为 1#、2#、3#住宅楼,距离为 10m。根据对项目西侧边界环境噪声的实测数据昼间为 62dB,夜间 50dB。按照道路噪声(线声源)衰减规律计算,本项目临淮河街的 1#、2#、3#楼受到的影响分别为昼间 52dB,夜间 40dB,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1 类标准。此外,建设项目采取设置隔声窗的方式可以进一步降低交通噪声对本项目的影响。因此项目西侧淮河街产生的交通噪声对本项目影响较小。7、商业网点规划和防治措施关于项目

12、商业网点,由于其经营项目尚不能确定,本评价报告仅包括商业网点的土建部分分析,对于内部经营项目需经营前上报区环保部门另行审批,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商业网点未设置内置烟道,根据沈环保2009186号文件,商业网点限制引进餐饮项目。六、评价结论项目选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 12 号。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 2006 年 7 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四大发展空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5 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区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环保2005249 号)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未被列入限制和禁止类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后,在现有建设规模条件下,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可使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不大,选址可行,可以在拟选地点建设。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2010 年 8 月 24 日至2010 年 8 月 30 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受理单位: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环保窗口地址:沈阳市五爱街 2 号 联系电话: 83963683;8396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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