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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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什么是宪法?现代世界的任何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它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它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它一

2、物质财富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刑事犯罪、对犯罪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二,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如我国的2刑法第 1 条规定:“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结合我国同犯罪

3、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选举法第 1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等等。所以通常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最高地位。例如,日本国宪法第 98 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法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 5 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

4、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三种关点,宪法学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反具体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第四

5、,根本法的个性程序不同于其它的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至繁复的程序。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例如,美国3制定或者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要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既可。而宪法修正案则必需由国会两院议员 2/3 多数要求或者应 3/4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 3/4 的州议会或者 3/4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6、。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它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党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以上四点,说明了根本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的

7、这一段规定,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宪法的崇高地位。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一)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4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必然要向前发展。继 1988 年通过两条修正案之后,1993

8、年八届人大又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通过了第 3 条至第 11 条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同时,宪法自身的原则精神和总的指导思想也因此而获得新的发展。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1993 年 3 月 14 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明确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既然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去修改了宪法,那么,宪法便因此而获得了新的素质,这是理所当然的。由此

9、可见,在 1993 年以前,我们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经过 1993 年以新精神新思想修改宪法之后,现行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更加全面,这时就应该理解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了。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指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它也应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应当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指导思想去遵守宪法和执行宪法。有的同志问:现行宪法还要不要再进行修改?应当说,现实一直在发展,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在不断深化。而宪法、法律通过后都是比较固定的,往往会发生同5现实脱节的地方。1993 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大家提

10、了不少意见,还不止修改了九条。当时是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现在看,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对宪法再作一次修改是必要的。至于修改哪些内容,需要很好研究。(二)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的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共 13 个自然段),正文分章共 138 条条文,还附有 11 条宪法修正案。宪法的内容非常丰富。现试归结几点基本精神,供参考。1 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1982 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的。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1)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

11、分的反映。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中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它与序言第 10 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忍气吞声。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 6 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

12、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6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广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 1954 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60 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 “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 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 年颁布的宪

13、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 1982 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他说:“现行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再从经济结构来看。宪法第 6 条规定:“中人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后又增“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

14、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 7 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 (宪法第 11 条还肯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18 条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7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格局。宪法第 12 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 53 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这表明我国宪法把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来有些

15、人希望修改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此类意见似不足取。宪法第 15 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 (宪法序言还把“发展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第 7 段明确规定,国家部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后增写“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 24 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全国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16、“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质。而我们开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这不仅是对宪法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2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宪法序言第 1 自然段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 2 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 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 80 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8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为了落实六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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