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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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 卫生政策点击率:3641昆明市昆明市 20062010 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间:2009-02-19 09:27:45 来源: 作者:昆明市昆明市 20062010 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法实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根据医师法、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十一五规划、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2003-2010)、昆明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一、昆明市医疗卫生资源基本情况(一)昆明市地域及人口的基本状况昆明市占地面积 21,111 平方公里,到 2005 年末,拥有人口 508.47 万人,男性2,611,501 人,女性 2,473,221 人。其中非农业人口 211.21 万人(占总人口的41.5),农业人口 297.26 万人(占 58.5)。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45)。(二)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情况至 2005 年末,昆明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575 所。其中,5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10 所,1004

3、99 张床位的医院 50 所,5099 张床位的医院 51 所,综合医院拥有病床 16,428 张。中医医院 19 所,拥有病床 1767 张。中西医结合医院 3 所,拥有病床 243 张。其他专科医院 43 所,拥有病床 4284 张。各级各类门诊部 55 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1989 个。乡镇卫生院 136 所,拥有病床2432 张。村卫生所(室)1351 个。急救中心 1 所。血液中心 1 所。(三)昆明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基本情况至 2005 年末,昆明市共拥有执业医师 15,381 人;拥有执业护士 11,763 人;拥有检验人员 1356 人;拥有药剂人员 1939 人;拥有乡

4、村医生 2707 人。二、规划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1.分类管理、严格准入原则根据医疗卫生资源现有情况,建立完善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区域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医疗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区域分类管理。2.强化监督、依法退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依法实施退出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3.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医疗机构增量以农村、新建城区、城郊结合部为重点。扶持社区医疗、急救医疗、康复医疗、精神病治疗康复、老年病治疗康复、心脑血

5、管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农村基本医疗等医疗机构的建设,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符合城市、农村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4.分级指导、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区域分类,合理设置提供高水平医疗服务的三级医院,规范建设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农村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两个层次清晰、功能互补,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实现病人合理分流,解决大型医疗机构资源利用过度,中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资源利用不足的现状,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综合使用效能。5.公平性、可及性原则面向全人群,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

6、,满足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流动人口、城乡低收入人群公平地享有医疗服务,解决医疗服务公平性不足、看病难等问题。6.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建设,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适度开放医疗市场,按本地医疗需求,允许社会资金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允许依法有限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投入办医,改善医疗服务条件。7.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二)昆明市 2006-2010 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目标强化

7、医疗卫生机构全行业管理,通过区域分类、合理控制、引导发展、严格审批、规范竞争、优胜劣汰等手段,初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布局,改善新建城区、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的医疗条件,缩小城乡之间、城市中心区域与城郊结合部、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居民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上的差异,为城乡居民提供就医便捷、服务完善、技术水平均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 2010 年,在昆明市建立起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管理科学、符合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和初级卫生保健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城乡人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三、实施医疗机构设置的区域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一)按照昆明市区域人口分布、医疗卫生需求和医

8、疗机构设置现状,实施区域分类工作1.根据昆明市医疗卫生资源现有情况,将昆明市划分为 4 类地区。一类地区,属于医疗卫生资源高度集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类齐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完善、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量、每千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数量高于云南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定的标准,属于医疗卫生资源饱和、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过剩的区域。被列为一类地区的区域为:昆明市二环路以内所有地区。二类地区,现阶段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及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能满足居民需求,在 2006-2010 年期间居住人口不会发生大幅度增长的区域。列为二类地区的区域有:西山、官渡、呈贡、安宁、晋宁、宜良、石林、富民、禄劝、嵩明、寻甸、东

9、川 12 县(市)区人民医院为中心,辐射半径 1000 米以内的所有区域。三类地区,指到 2010 年,区域居住人口数量将急剧增加,现有医疗服务机构数量、质量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区域。在 20062010 年期间,列为三类地区的区域有:昆明市二环路三环路以内的所有区域。昆明市草海东岸观景路民族村湖滨路环湖高速路官南大道广福路昆洛公路三环路春城路日新路东、西、中路三环路以内的区域。昆明市穿金路7204 公路龙泉路北三环路以内的区域。呈贡新城区吴家营片区、大学城片区。除上述区域外,在 2006-2010 年间,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规划建设成为城市的所有区域。四类地区,属于医

10、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二)按区域分类规划设置医疗机构1.一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一类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照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停止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现有医疗机构服务规模不得扩大。2.二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设医疗机构,只作医疗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的调整和特别需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补充。3.三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三类地区新增加的医疗机构以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导,支持高水平的老年病、康复、心血管病、精神等专科医院的设置。新设置的专科医院距离三级综合医院距离应大于 1 千米。

11、此区域内停止一级综合医院、综合门诊部、普通诊所的设置审批。各级政府、事业机构、行业机关、企业、社团组织、个人及其他拟在上述三类地区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按照程序实施设置审批。4.四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在此区域内,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事业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举办医疗机构,与现有的医疗机构共同构建功能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为属地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四、2006-2010 年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一类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照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自此规划开始实施,停止所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设置审批。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标

12、准,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逐步退出市场。(二)二类地区停止医务室、综合诊所、综合门诊部、20499 张床位综合医院、二级以下中医医院的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按照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1.专科医院(含提供精神病、口腔医学、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老年病、康复医学、儿科医学等专科医疗服务的医院)专科医院的设置需距离现有的或已经规划设置的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直线距离 800 米以上。达到专科医院的基本标准。2.专科门诊部(含中医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专科门诊部设置应距离现有的或已经规划设置的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13、直线距离 500 米以上。能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列中医门诊部基本标准。设置申请人应为所申请专科相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并拥有相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设置申请人应拥有拟设置专科门诊部建筑物的产权或 5 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申请医疗美容门诊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医疗美容相应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3.专科诊所(含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距离现有和已经规划的三级或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直线距离 500 米以上、能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专科诊所基本标准,设置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能满足医师法执业注册规定、具有相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14、拥有拟设置专科诊所建筑物的产权或 5 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医疗美容诊所设置申请人应具备医疗美容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4.精神卫生诊所或药物依赖戒断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对机构、人员的规定。(三)三类地区1.三级医院设置规划2006 年2010 年期间,在昆明市北市区设置 1 所 600 床位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南市区规划设置 1 所 600 床位三级儿童医院;在呈贡新区设置 1 所三级综合医院、1 所三级中医医院。2.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规划在南市区规划设置 1 所 400 床位的二级综合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社区卫

15、生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指 20-99 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2069 张床位的精神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类门诊部、各类诊所、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停止审批设置 20-99 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2069 张床位的精神病医院、综合门诊部、普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应距离现有的或已经规划设置的三级、二级综合

16、医院、中医医院直线距离 1000 米以上。能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应专科门诊部的基本标准。设置申请人应为所申请专科相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并拥有相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设置申请人应拥有拟设置专科门诊部建筑物的产权或 5 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申请医疗美容门诊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医疗美容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专科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距离现有或已经规划的三级或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直线距离 1000 米以上、能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应专科诊所的基本标准,设置申请人应具备相关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能满足医师法执业注册规定、具有相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拥有拟设置专科诊所建筑物的产权或 5 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医疗美容诊所设置申请人还应具备医疗美容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四)四类地区鼓励各级各类符合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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