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充电手电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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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充电手电筒管理规定轧钢厂充电手电筒管理规定一、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便于岗位人员夜间作业,特对相关生产岗位配置充电手电筒及调度室配置超强光探照灯。二、调度室配置的超强光探照灯是岗位安全设施之一,纳入岗位交接班内容,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三、凡因保管不善,遗失、损坏不能用的,谁遗失、损坏由谁买来补充更换,工段落实到相关班组、岗位。要随时保证岗位充电手电筒完好。四、充电手电筒必须随时完好备用,为确保其使用寿命,要正确使用和维护,不要长期充电、频繁充电,一般要求一次充好,使用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再次充电,具体要求按电筒使用说明书执行。五、工段、班组要加强对充电手电筒的管理,及时了解各班组、岗位使用情况和备用情况,有问题的及时向安环科汇报,确保夜间照明和应急的需要。六、充电手电筒使用期限为一年,各岗位使用满一年后,好的可以继续使用,坏的交工段,工段统一交安全环保科;丢失或损坏的按公司采购价照价赔偿,然后另行补充,提倡节约,反对浪费。七、以上如有违反,给予 50200 元的罚款。八、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轧钢厂二 0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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