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7203503 上传时间:2018-04-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基本规定、生产保证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围绕着立法宗旨进行了长期的调研、论证、争论,其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确定它的立法宗旨,即安全生产法到底按照什么思路来制定、着重解决什么问题?当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到底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问题需要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并且能够通过法律加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律的规范作用虽然是很强的,

2、但它不是万能钥匙,更不是百科全书,它也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包揽无余,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也不例外。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 4 个: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首先应当肯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论机构如何改革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国家先后制定了几十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

3、,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虽然从中央到大部分省级和部分市县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其规格、职能、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和监督执法手段各不相同,普遍存在着规格较低、职能不一、隶属关系复杂、人员紧缺、经费匮乏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的问题。有些地方虽有机构,但形同虚设;有些地方至今仍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政府领导人不重视安全

4、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事关党、国家的政治威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把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不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障等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生产经营单

5、位特别是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每年我国有十几万人死于各种伤亡事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无可弥补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6、务便无从谈起。因此,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很多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但是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是把两者有机结合而是加以对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 ,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生命和发生事故为代价,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要不同程度地造成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者高于安全生产投入成本,最终厂

7、毁人亡,得不偿失。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300 余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l 500 亿元左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下列 5 点: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各有

8、关部门负责人都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以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组织、公民也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人人关心的大事,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协助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生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职责、措施、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其很

9、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也明确了很严格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有权必须负责、权责一致和权责追究的原则,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依法监管、依法处罚的要求。要完成繁重而庄严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位置、有机构、有投人、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关键。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都要依靠厂长经理逐项组织落实。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10、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不能忘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动摇,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不能有丝毫的侥幸敷衍,不能有丝毫的厌战情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 t 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硬件” 。同时应当加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安全生产的“软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大量的从业人员

11、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要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针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的现状,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目的在于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技能,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地进行生产经营作业,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安全生产。只有重视、促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前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许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惩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