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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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 保险事

2、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

3、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质押贷款 7转换年金 7.1 转换年金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

4、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11.2 未还款项 11.3 合同内容变更 11.4 联系方式变更 11.5 争议处理 12释义 12.1 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2.4 周岁 12.5 有效身份证件 12.6 毒品 12.7 酒后驾驶 12.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9 无有效行驶证 12.10 机动车 12.11 情形复杂附件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2010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鸿

5、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简称“鸿鑫人生 B”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合同” 。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6、。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60 周岁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7、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

8、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9、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10、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福金和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祝福金申请

12、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祝福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福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祝福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对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余额,祝福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其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祝福

13、金受益人的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祝福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祝福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各项

14、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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